監管框架

監管目標

《銀行業條例》是香港銀行業監管的法律基礎,當中第7(1)條規定,金融管理專員的主要職能是「促進銀行業體系的整體穩定與有效運作」。

遵守國際監管標準

金管局致力建立一套符合國際標準(特別是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金融穩定理事會發出的標準)的銀行監管框架,旨在透過維持審慎的監管制度,既能鞏固銀行體系的整體穩定及有效運作,又能同時提供足夠靈活性,讓認可機構作出商業決定。

監管規定

認可機構須遵守《銀行業條例》內各項規定,包括:

  • 保持充足的資本流動性
  • 向金管局提交定期申報表
  • 遵守有關向任何單一對手方(或對手方相連集團)、董事或僱員放款限度;以及
  • 就任命董事、行政總裁及控權人向金管局申請審批。

由於以分行形式經營的境外銀行毋須在香港持有資本,有關資本比率規定和以資本基礎釐定的大額貸款限制並不適用於該等銀行。

監管模式

金管局按照國際標準制定組織(例如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建議的國際慣例監管認可機構。

金管局採用的風險為本監管模式,以「持續監管」政策為基礎,透過現場審查非現場審查審慎監管會議、與外聘審計師合作,以及與其他監管機構共享信息,旨在及早發現問題,防患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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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現場審查

    金管局定期對個別機構進行現場審查,審查範圍由針對特定業務範疇,以至全面審視機構的運作。此外,金管局亦會挑選個別認可機構進行專題審查,從而評估和對照認可機構之間在重要業務和主要風險範疇內,如何進行風險管理。現場審查提供可貴機會,讓金管局直接評估機構的管理與管控方法。

  • 非現場審查

    由於現場審查每隔一段時間才進行,為達到「持續監管」的目標,金管局亦會對每家機構的財政狀況進行持續的非現場分析,以及評估機構的管理素質,包括風險管理的政策和制度。非現場審查的範圍,由定期分析認可機構各種業務的統計資料報表,以至全面審視認可機構全年業績和財政狀況。

  • 審慎監管會議

    完成年度非現場審查後,金管局通常會派員與有關認可機構的高層管理人員舉行會議,就一些受關注的審慎事項進行商談。遇有特別事項,金管局亦會與個別認可機構的各級管理人員保持密切聯繫。

  • 與外聘審計師合作

    與認可機構的內部和外聘核數師合作,是監管過程的另一重要環節。通常年度審計完成後,金管局便會聯同認可機構及其外聘核數師舉行每年一次的三方聯席會議,討論事項一般包括年度審計報告、準備金充足程度,以及遵守審慎標準與《銀行業條例》的情況。

  • 與其他監管機構分享資訊

    金管局與其他本地及海外監管機構保持緊密聯繫,就有關認可機構的事宜交換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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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CAMEL評級制度

    金管局採用「CAMEL」評級制度評估香港銀行的財務狀況及整體穩健性。CAMEL是一個國際公認的標準,評估銀行資本充足程度(Capital adequacy)、資產質素(Asset quality)、管理(Management)、盈利(Earnings)和流動性(Liquidity)。此制度有助識別該等在財政狀況、遵行相關法例和規例、風險管理制度,以及在整體運作方面出現問題而需要金管局特別留意的認可機構。

  • 資產質素

    金管局實行貸款分類制度,並規定認可機構須按照標準制度,每季匯報其資產質素,讓金管局更了解和掌握個別機構以至銀行業整體的資產質素。

    貸款分類制度

    貸款類別 狀況
    合格 借款人目前有履行還款責任的貸款,同時全數償還利息及本金的機會也不成疑問
    需要關注 借款人正面對困境,可能會影響認可機構收回貸款的本金及利息
    次級 借款人的還款能力正出現明顯問題,有可能影響其償還貸款
    呆滯 已不大可能全數收回的貸款,而且認可機構在考慮過抵押品的可變現淨值後仍預期會蒙受本金和利息的虧損
    虧損 用盡所有追討欠款方法(如變現抵押品或提出法律訴訟)後仍被視為無法收回的貸款

    「次級」、「呆滯」或「虧損」的貸款統稱為「特定分類貸款」。認可機構按每類「特定分類資產」和香港各行各業所提撥的準備金,須定期向金管局匯報。

  • 資本充足程度

    資本是銀行經營的命脈。充足的資本有助加強銀行財務能力,並為銀行提供額外緩衝,一旦面對突發事件,依然有充足資金應付日常營運。銀行的資本充足比率愈高,其抗震能力也愈高。

    香港就銀行監管實施的資本充足框架一直遵循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提出的國際認可標準。

    現行框架適用於所有本地註冊認可機構,涵蓋:

    訂明最低資本充足比率

    • 普通股權一級資本比率
    • 一級資本比率
    • 總資本比率

    緩衝資本

    監管審查程序

    • 設定和評估個別機構的最低資本充足比率規定

    披露標準

    • 有關機構披露盈虧和財政資源,包括資本資源及流動性資源

    根據現行框架,認可機構可因應業務複雜程度,而採用不同方法計算資本要求。根據《銀行業(資本)規則》,採用特定準則前,必須取得金融管理專員事先批准。此外,認可機構須每季申報資本充足比率。

  • 流動性

    銀行的流動性就如人體的血液循環般重要,一旦流動性出現問題,銀行可能面對倒閉的危機。銀行必須保持充足流動性,以應付存戶提取現金、同業結算、償還債務等日常營運活動。 

    香港就銀行監管實施的流動性框架符合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提出作為《巴塞爾協定三》框架一部分的國際標準。

    流動性標準

    第1類機構 第2類機構 第2A類機構
    • 由金融管理專員指定,主要是一些活躍於國際、或規模大而且複雜,並在本地銀行體系舉足輕重的機構
    • 須維持與《巴塞爾協定三》標準一致的流動性覆蓋比率(LCR)和穩定資金淨額比率(NSFR)

    認可機構須具備有效系統及管控措施,管理在正常及受壓情況下的流動性風險。金管局透過查閱認可機構提交的申報表及管理報告,監察認可機構的流動性水平及趨勢,以及抵禦流動性壓力情況的能力。

  • 風險承擔限度

    香港現行的風險承擔限度條文主要載於:《銀行業(風險承擔限度)規則》(法例章號155S),當中包括股權風險承擔限度、對單一對手方(或對手方相連集團)的風險承擔限度、對關連一方的風險承擔限度及土地權益的限度等。

    下列各項為規則提供補充:

    經修訂的《銀行業(風險承擔限度)規則》已於2019年7月1日起實施。規則旨在於本港實施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發出的《計量及管控大額風險承擔的監管框架》(英文版本),亦會取代前載於《銀行業條例》中的其他風險承擔限度,以配合市場發展和現代風險管理技巧。規則就對單一對手方(或對手方相連集團)的風險承擔限度及對關連一方的風險承擔限度設有6個月的遵守寬限期。

  • 衍生工具與風險管理

    金管局採取積極措施,監管認可機構的衍生工具業務,並集中於三個環節:

    • 監控制度 確保認可機構有足夠的內部監控制度,管理衍生工具業務的風險;
    • 資本 確保認可機構有充足資本應付衍生工具業務可能帶來的虧損;以及
    • 能力 確保金管局具備足夠的專門知識,以制定風險管理政策,並監管認可機構的衍生工具業務。

    按照國際社會對加強有關衍生工具交易的監察及風險緩減的承諾,認可機構及核准貨幣經紀(如適用)須向金管局負責營運的交易資料儲存庫(香港交易資料儲存庫)匯報指明類別的場外衍生工具交易資料,並須經指定中央對手方交易結算指明類別的場外衍生工具交易。

    此外,由2017年3月起,認可機構在交易場外衍生工具時若經非中央對手方結算,須交換雙向保證金(即收取及交出保證金),以及採納指明風險緩解標準,例如迅速及穩健的交易確認及解決爭議程序。

    《證券及期貨條例》訂立香港場外衍生工具市場的整體監管框架,詳情載於規則(即附屬法例)。各項監管規定的主要資料,包括主體法例、涵蓋匯報、結算及備存紀錄責任的附屬法例、常見問題、指引、手冊、公眾諮詢及諮詢總結等,可透過以下連結於證監會及金管局網頁查閱:

     

  • 監管披露標準

    金管局旨在確保香港的監管披露標準與其他主要金融中心看齊。《銀行業(披露)規則》載入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發出的最新披露標準,當中訂明銀行須以標準模版及表格的格式,按季度、半年度及周年披露指明的項目,藉以加強銀行之間及不同地區之間在監管披露方面的參照性、一致性及可比較性。

  • 收集財務資料

    《銀行業條例》第63條授權金融管理專員定期及非定期向認可機構收集資料,以進行審慎監管。該條文亦授權金融管理專員為履行其於《銀行業條例》下的職能,要求認可機構的任何控股公司、附屬公司或關連公司提交資料。

    申報表通常每月或每季提交一次。

修訂日期 : 2024年0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