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本是銀行經營的命脈,充足的資本有助加強銀行財務能力,並為銀行提供額外緩衝,一旦面對突發事件,依然有充足資金應付日常營運。
根據《巴塞爾協定三》訂明,資本充足比率是以下項目的統稱:
適用於認可機構的資本規定主要載於金融管理專員根據《銀行業條例》第97C(1)條發出的《銀行業(資本)規則》(《資本規則》)。本地註冊認可機構須遵守適用的最低資本充足比率規定。
資本充足比率 | 不得低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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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股權一級資本比率(CET1)(即就吸收虧損而言最優質的監管資本) | 4.5% |
一級資本比率 | 6% |
總資本比率 | 8% |
註:上表為認可機構在2015年後生效的最低資本充足比率,詳細規定參見《資本規則》第3A及3B條列載和《銀行業條例》第97F條。
金管局已發出《監管政策手冊》單元CA-G-1「本地註冊認可機構資本充足制度概覽」,載明認可機構資本充足水平的政策,並概述資本充足比率計算方法的框架。認可機構亦須按照其他適用的《監管政策手冊》單元提供的指引,管理及計算其資本充足比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