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局是香港的中央銀行機構,肩負4項主要職能:
金管局是在立法會於1992年通過對《外匯基金條例》的修訂,以授權財政司司長委任金融管理專員後,於1993年4月成立。
金融管理專員的權力、職能及責任列載於《外匯基金條例》、《銀行業條例》、《存款保障計劃條例》、《支付系統及儲值支付工具條例》及多項其他條例。
金融管理專員根據《外匯基金條例》委任,以協助財政司司長執行該條例授予的職能,以及執行其他條例及財政司司長所指定的職能。金融管理專員的辦公室稱為金管局,金融管理專員即為金管局的總裁。
外匯基金由財政司司長掌有控制權。金融管理專員須根據財政司司長所轉授的權力,就外匯基金的運用及投資管理向財政司司長負責。財政司司長就其對外匯基金行使的控制權聽取外匯基金諮詢委員會的意見。外匯基金諮詢委員會根據《外匯基金條例》成立。
外匯基金諮詢委員會轄下設有5個專責委員會,分別為管治委員會、審核委員會、貨幣發行委員會、投資委員會和金融基建及市場發展委員會,負責監察金管局特定環節的工作,並透過外匯基金諮詢委員會向財政司司長提出建議。
有。金管局資訊中心設有展覽館和圖書館,向社會大眾介紹金管局工作和提高公眾對貨幣和銀行業課題的了解。公眾人士可免費參觀及使用資訊中心。資訊中心每日均設導賞服務,學校、大專院校及非牟利組織亦可預先申請安排團體參觀。
如果需要更多有關資訊中心的資料,請致電(852)2878 1111,或瀏覽有關網頁。
金管局審批複製香港鈔票的法律依據源於《香港法例》第200章第XI部《刑事罪行條例》第103條。第XI部的條例正是針對偽幣及相關罪行(包括複製鈔票)以保障市民。事實上,過往有市民因為收到偽鈔而蒙受金錢損失,故條文有實際需要。
然而,市民在一些特定情況下可能需要複製或印製鈔票式樣,例如製作電影或教育材料,所以條例亦提供一個機制,讓市民可以向金管局申請合法複製鈔票作這些特定用途,惟申請人必須遵守一些條件,以免複製鈔票落入不法之徒手中,損害市民利益。
《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03條規定,任何人未經金融管理專員書面同意而在任何物質上,以正確或不正確的比例複製任何香港流通紙幣或其任何部分,即屬犯罪。
以上條文適用於所有曾在香港合法發行的紙幣,包括不再普遍使用的紙幣。
個人及機構均可申請。金管局亦接受授權申請。
以往金管局接獲的申請用途,大致上包括教學或指引用途、廣告製作、電影或電視拍攝等。
世界各地監管複製鈔票都和香港一樣有嚴格的要求,只是具體細節有異。美國、英國、澳洲、加拿大和新加坡等只容許單面印刷,香港和歐盟則容許雙面印刷。香港對複製鈔票尺碼要求是面積比真鈔大或小至少20%,即邊長只需增大或縮小10%;在歐盟,如要雙面複製鈔票,其長度和闊度必須是真鈔的200%以上或50%以下。在部分地區,只要符合特定的條件,例如複製品是單面印刷,便可豁免申請。
拍攝鈔票在手機和電子螢幕顯示,不會被當作鈔票使用,因此毋須向金管局申請,除非這些電子影像會用於複製實物。而傳媒因報道新聞而複製電子本或印本,亦毋須申請。
《刑事罪行條例》第103條只適用於香港流通紙幣,金管局無權處理複製外幣的申請。如欲複製外幣,請留意有關地區的法律法規,並自行評估有關法律風險,包括《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96-102條。如有疑問,請諮詢獨立法律意見。
申請人可透過以下方式向本局提出書面申請:
申請人須向金管局提交填妥的申請表格及相關資料。
收到申請後,金管局會作出書面回覆,暫准申請人製作擬複製的鈔票樣本供金管局及香港警務處商業罪案調查科詳細審視。一般而言,金管局會在確定資料齊備及樣本格式符合規定後,在大約兩周內完成審批並發出書面批准。申請人須留意,為免侵犯知識產權,申請人應取得相關發鈔銀行或特區政府新聞處(特區政府發行的十元鈔票)的同意使用他們的鈔票圖像。有關方面的聯絡方法如下:
相關規定請參考《複製香港流通紙幣作道具鈔票的一般條款》、《複製香港流通紙幣作廣告製作用途的一般條款》和《複製香港流通紙幣作教學或指引用途的一般條款》。
除設計和字樣上的要求外,申請人亦須注意申請複製(道具鈔票)的數量應合理。
沒有。
相關規定請參考《複製香港流通紙幣作道具鈔票的一般條款》、《複製香港流通紙幣作廣告製作用途的一般條款》和《複製香港流通紙幣作教學或指引用途的一般條款》。
金管局會在發出書面同意時,向申請人提供警方的聯絡方法,方便申請人與警方聯絡跟進後續工作。
申請表格、指引及相關文件可於金管局網站閱覽。申請人亦可直接向金管局查詢:
在聯匯制度下,本港銀行同業拆息一般都會跟隨美元息率的走勢。港元與美元息差的幅度,主要反映投資者對港元要求的溢價(不論此溢價是正數或負數)。如果息差幅度與市場預期不相符,資金會流入兩者之中息率較高的一種貨幣,以套戥獲利。
零售息率(包括定期存款利率)是按市場供求情況決定。至於最優惠利率,即銀行貸款息率的參考基準,屬個別銀行的商業決定。鑑於銀行同業資金是銀行體系的主要資金來源,零售息率將會受到銀行同業息率的走勢影響。
貨幣發行局制度是一種規範化的貨幣制度,其主要特色有二:一是貨幣基礎必須有十足的儲備支持,二是貨幣發行局或貨幣管理當局作出明確的保證,承諾會依照指定的固定匯率將本地貨幣兌換為儲備貨幣。
上述的支持規則禁止中央銀行透過向公眾或私營機構放貸,從而產生無儲備貨幣支持的貨幣負債。這項貨幣規則的制約作用,加上當局承諾會按固定匯率將本地貨幣兌換為儲備貨幣的明確保證,加強了貨幣發行局制度的公信力,並使其被視為一種特別穩健的固定匯率制度。
金管局將會視乎市場情況(包括匯率、利率、總結餘及其他有關的市場資料)在兌換範圍內進行操作,並會監察可能不時出現的市場反常現象,避免影響聯匯制度的暢順運作。
在2005年7月的會議上,外匯基金諮詢委員會轄下的貨幣發行委員會接納四項大原則來管轄兌換範圍內的市場操作:(i)所有市場操作應嚴格依循貨幣發行局的規定來進行;(ii)市場操作的主要目標應該是維持在聯匯制度下的匯率穩定及外界對此制度的信心;(iii)可透過市場操作來配合利率調整,從而達致在聯匯制度下的匯率穩定,並避免利率過度波動造成衝擊;及(iv)市場操作亦可為消除市場反常現象而進行。目前這四項原則均適用於一般情況,但本局仍會視乎實際運作及變化進行檢討。
《基本法》已清楚訂明「一國兩制」的原則。根據《基本法》第111條,「港元為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定貨幣,繼續流通。」即使人民幣實行完全自由兌換,我們並不預期港元的法定貨幣地位會有任何改變。
聯匯制度適合香港這類小規模開放型的經濟體系。由於香港經濟增長主要由境外因素帶動,因此較大匯率波動所引致的代價遠高於因本地經濟環節波動涉及的代價。而且聯匯制是香港貨幣與金融穩定的支柱,經歷了多個經濟周期仍然行之有效,在過去三十年多次地區及全球金融危機中的表現也證實這個制度穩健可靠。
另一方面,浮動匯率在理論上可以讓央行利用獨立貨幣政策調控經濟,但在一個小規模開放型經濟體系裡不一定能實現。央行理論上可以加息和讓貨幣升值去紓緩通脹,但根據很多新興市場的經驗,加息會拉闊當地貨幣和外幣之間的息差,而貨幣升值可能會制造更多升值預期,這些因素都會吸引資金和熱錢大量流入,從而減弱甚至抵銷了緊縮貨幣政策的有效性。金融市場及宏觀經濟的風險因此可能會增加,因為貨幣升值的壓力在短期內加劇,令往後資金急速撤走導致貨幣大幅貶值的風險上升。作為國際商貿及金融中心的小規模開放型經濟體系,香港若採取浮動匯率制度,匯率可能大幅波動,不利對外貿易及跨境金融投資。
聯匯制度行之有效,是因為香港多項經濟特質使然:
首先,香港的經濟結構靈活性高、適應力強。勞動市場、物業與零售市場等均能迅速就不斷轉變的環境作出回應:這種靈活性有利內部價格與成本的調整,使對外競爭力得以在無需調整匯率的情況下作出調節。
第二,香港銀行體系穩健,資金充裕,能有效應付因實施聯匯制度而可能會出現的利率波動情況。
第三,香港政府奉行審慎的理財政策,而且累積了龐大的財政盈餘,並以平衡預算為中期目標。因此,匯率制度不會因為要支持政府赤字而受到不利影響。
第四,香港坐擁龐大的外匯儲備包括充足的美元資產,為聯匯制度提供支持。香港的官方外匯儲備資產為流通貨幣的七倍多,是全球最高水平之一。
在聯匯制度下,貨幣管理當局不能運用匯率的變化作為調節機制。因此,與實施自由浮動匯率制度的情況比較,香港面對競爭對手的貨幣大幅貶值,或出口市場經濟衰退等海外或本地事件對經濟造成衝擊時,由於實施聯匯制度的關係,其內部成本或價格結構可能需要作出更大幅度的調整。儘管這內部調節過程較匯率急速調整來得緩慢,但相信可以令實質經濟作出更為持久和必要的結構性調整。在聯匯制度下,沒有甚麼空間讓貨幣管理當局可運用獨立的利率政策達到價格穩定或促進經濟增長的目標。然而,香港的經濟結構靈活,能迅速適應不斷轉變的環境。自1983年推出聯匯制度以來,香港的經濟一直表現出色。
香港通脹受眾多內部及外圍因素影響,聯繫匯率並非推高香港通脹的主因。近年的通脹上升部分是受到全球因素的影響,如天氣和供需不平衡,這與匯率制度沒有直接關係。此外,由於香港服務項目的支出高於商品,商品(包括進口商品)只佔香港消費籃子約四分之一,因此匯率並非推高香港通脹的主要因素。
資產價格變動受到很多不同因素影響。例如物業價格會因應利率、人口結構、土地及房屋供應,以及家庭收入前景等因素改變。很多實行較具彈性的匯率制度的新興經濟體系在過去幾年亦同樣要面對資金流入和資產泡沫的問題。
有很多研究發現,貨幣政策並非調控資產價格最有效的工具。原因是酌情利率政策很難只針對個別資產市場來發揮作用,而不會波及其他金融市場及整體經濟。若需針對資產市場過熱,利率可能需要大幅調升,對其他經濟層面可能造成過度負面的影響。一些針對物業及個別市場的政策,例如房屋供應、宏觀審慎及需求管理措施,會更有效處理物業市場過熱的問題。
聯匯制適合香港這類小規模開放型的經濟體系。儘管盯住一籃子貨幣可以減少因為盯住單一貨幣引起的匯率和利率的大幅變動,香港一直受惠於美國大致穩定的貨幣環境及其具公信力的貨幣政策。而且與一籃子貨幣掛鈎,香港同樣不會有獨立的貨幣政策,也缺乏了現行在貨幣發行局制度下與美元掛鈎的透明度、簡單性及運作效率。
基於以下原因,美元依然是最合適的港元掛鈎貨幣或「錨」︰
第一,港元掛鈎貨幣必須可以完全自由和大量地兌換,並完全符合作為國際儲備貨幣的條件,以促使外匯市場操作和日常儲備管理。美元是國際貿易與金融交易中最常用的貨幣。美國和以美元計價結算的金融市場無論在深度、廣度及流通性方面都是全球之冠。另外,聯儲局維持美國低通脹率超過三十年,在維持價格穩定方面有良好往績。
第二,掛鈎貨幣的經濟周期與香港的經濟周期應有同步性。儘管中國內地與香港之間的經濟越趨融合,我們的研究表明,相比中國內地,香港的經濟周期還是與美國更為同步。作為國際商貿及金融中心,香港一直為中國內地與其他國家之間的橋樑。因此,香港的經濟周期受中國內地與先進國家之間的貿易及資金流的影響,大於受中國內地本土經濟波動所帶來的影響。由於貨幣政策的目標,包括匯率政策,是為了減少經濟周期的波動性,因此與美元掛鈎仍是對香港最合適的安排。
重訂與美元掛鈎的水平或擴大匯率波動區間,無助影響資金流向或資產價格,然而此舉反而會引起市場猜測當局日後可能再擴大兌換區間或重訂掛鈎水平,嚴重削弱聯匯制的公信力及引致更多投機性資金流入或流出港元。
金管局因應亞洲金融危機於1998年9月推出七項技術性措施,以鞏固貨幣發行局制度,減低港元受到炒家操控的機會。此外,金管局又在2005年5月推出三項優化聯匯制運作的措施,以消除有關港元匯率在聯匯制下可轉強程度的不確定性。金管局因應市場環境的變化,不時檢視聯匯制度的運作,不排除在有需要時會推出措施,優化機制。但目前我們並不認為有這個需要。聯匯一直按照其機制運作,金管局會繼續確保聯匯的有效運作。
根據《法定貨幣紙幣發行條例》(第65章)及《硬幣條例》(第454章)發行的紙幣及硬幣是香港的法定貨幣。經法律頒定為法定貨幣的貨幣是能充分及有效履行支付責任的有效及法定媒介。
然而,在所有商業交易中,交易條款(包括支付方法)是由雙方決定的。因此是否接受以某種紙幣或硬幣,是貨品或服務供應商的商業決定。上述條例並沒有授予政府權力強制貨品或服務供應商接受任何紙幣或硬幣。
香港的銀行紙幣(20元、50元、100元、500元及1,000元)是由3間發鈔銀行(即香港上海滙豐銀行有限公司、渣打銀行(香港)有限公司及中國銀行(香港)有限公司)發行的,而10元流通紙幣及硬幣則由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發行。鑑於發鈔銀行擁有有關銀行紙幣圖像的版權,而政府新聞處處長則擁有政府發行的紙幣及硬幣圖像的版權,因此在複製該等圖像前須先取得他們的同意,否則有關的複製行為可能會侵犯有關流通紙幣及硬幣的設計版權。
根據香港法例,任何人未經金融管理專員書面同意而在任何物質上複製任何香港流通紙幣或其任何部分,即屬犯罪。拍攝鈔票在手機和電子螢幕顯示,不會被當作鈔票使用,因此毋須向金管局申請,除非這些電子影像會用於複製實物。
一般而言,紙幣上如有塗污或損毀情況,可能會出現其他市民或商戶不願接納的情況,所以鈔票持有人應盡量保持鈔票完好,以保障自身利益。
如遇到塗污或損毀情況,市民可向有關發鈔銀行要求兌換。發鈔銀行會根據既定的準則來驗證真鈔,例如塗污或損毀程度、防偽特徵是否完整,決定可否兌回原值,由於每張鈔票的塗污或損毀情況會有不同,銀行會個別考慮。
三間發鈔銀行無論在那個年份發行的鈔票,均為香港的法定貨幣。所有2010 系列或其他舊版鈔票,都可以使用,如有需要亦可向發鈔銀行要求兌換為2018系列鈔票。
各銀行在考慮所有相關的法律和監管要求,包括但不限於《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條例》(第615章)、《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指引》(認可機構適用)、《銀行營運守則》及其業務策略後,自行制定自身的開戶要求和程序。
根據《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條例》及有關指引,銀行須識別及採取合理措施核實公司客戶的實益擁有人的身分,從而使該銀行信納它知道該實益擁有人為何人,其中包括讓銀行能了解公司客戶的擁有權及控制權結構的措施。實益擁有人通常是指最終擁有或控制該公司客戶的自然人。
根據「風險為本」的原則,銀行應以一系列因素區分某特定客戶組別之中個別客戶的風險水平。除了國家風險外,還應包括業務風險、產品風險,以及交付渠道風險等因素。銀行不應採取「一刀切」的做法看待客戶的風險因素,或作出帶歧視性,不成比例或不合理的決定。
客戶或銀行在遵守適用章則及條款的情況下,均可隨時結束帳戶。然而,根據《銀行營運守則》,銀行須事先發出最少30天的通知,或應客戶要求,並在切實可行情況下給予更長的通知期,才可結束客戶的帳戶。在特殊情況下,例如帳戶被用作或懷疑被用作非法活動時,此規定將不適用。銀行亦應在適當及不違反法律的情況下考慮向客戶提供結束帳戶的理由。
根據《銀行營運守則》,銀行須按月向客戶提供帳戶結單,除非(a)銀行已向客戶提供存摺或其他交易紀錄;(b)自上一份結單後,帳戶並沒有進行任何交易;或(c)銀行已與客戶另行商定。
根據《銀行營運守則》,如果章則及條款的修訂會影響費用及收費,以及客戶的責任或義務,銀行應在有關修訂生效前30日通知客戶。至於其他方面的修訂,銀行應在修訂生效前,給予客戶合理期限的通知。
銀行是否就所提供的服務收取費用及收費,以及費用與收費的水平,屬於銀行的商業決定。然而,根據《銀行營運守則》,銀行須備有有關銀行服務的費用與收費詳情,以供客戶查閱。
銀行是否向不活動帳戶收費,屬於銀行的商業決定。然而,根據《銀行營運守則》,如果銀行首次對不活動帳戶作出收費,須事先於14日前通知客戶,並告知客戶可採取甚麼方法避免有關收費,或從何處索取有關資料。
金管局一直鼓勵銀行在按照商業原則經營業務的同時,亦應顧及市民對銀行服務的需要。所有以往收取不動戶口費用的零售銀行已經取消了該收費。
銀行服務的費用與收費水平屬於銀行的商業決定。然而,根據《銀行營運守則》,如果銀行調整費用及收費水平(包括釐定費用及收費的基準),銀行應在有關調整生效前最少30日向受影響客戶發出通知,惟若有關調整不在銀行控制範圍則除外。這些規定的目的,是要讓消費者能夠獲得足夠資料進行比較,從而選擇最切合其本身需要的銀行服務。
銀行是否對客戶的帳戶設有最低結存限額,以及是否對存款結餘低於指定最低限額的帳戶收取費用,屬於銀行的商業決定。然而,根據《銀行營運守則》,銀行應備有有關最低結存限額,以及一旦帳戶存款結餘低於有關限額的收費的資料,以供客戶查閱。金管局一直鼓勵銀行在按照商業原則經營業務的同時,亦應顧及市民對銀行服務的需要。所有零售銀行都豁免向某些弱勢社群客戶收取低結存收費。數字銀行不得設立最低戶口結餘要求或徵收低戶口結餘收費。你可以聯絡你的銀行了解詳情。
銀行在哪個地區開設分行,屬於銀行的商業決定。然而,金管局一直鼓勵銀行在按照商業原則經營業務的同時,亦應顧及市民對銀行服務的需要。
銀行不應以客戶同意購買財富管理投資產品或保險產品,或作出大額的首次開戶存款作為開立戶口的條件,或將該等活動與開戶的成功率或所需時間掛鈎。
現時所有零售銀行都設有開戶申請覆核機制,如果你未能成功開戶,你可以要求有關銀行進行覆核,重新審視你的開戶申請。就銀行覆檢開戶申請的相關資訊,請瀏覽金管局網站專頁的「被拒開戶怎辦」。你可以向銀行提供更多的資料,以協助銀行重新審視你的開戶申請。你亦可以考慮嘗試向其他銀行提出開戶申請,就本港各銀行的開戶聯絡資訊及開戶所需資料,請查看金管局網頁。
根據於2018年10月修訂的《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指引》(認可機構適用),銀行只須收集客戶的地址資料。為免引起疑問,銀行在若干情況下可為其他目的(例如集團規定、其他本地或外地的法律及監管規定),除了向客戶索取住址資料外,還要求核實客戶的住址。在此等情況下,銀行應向客戶清楚解釋要求核實地址的原因。
AEOI(自動交換資料)全寫為Automatic Exchange of Financial Account Information(自動交換財務帳戶資料),是指就稅務事宜實施自動交換金融帳戶資料的安排, 旨在提高打擊逃稅工作的透明度,藉以保障各個參與自動交換資料的稅務管轄區的稅制完整。香港實施自動交換資料安排的法律框架載於《稅務條例》內。
鑑於實施此安排亦會影響銀行客戶,香港金融管理局與銀行業界合作並指引業界製備自動交換資料便覽,以解答銀行客戶可能提出的一些常見問題。香港銀行公會及私人財富管理公會已分別在它們的網站上刊載了由銀行業界製備的AEOI便覽。該便覽的內容僅供用作一般參考。香港銀行公會及私人財富管理公會的相關網頁連結如下:
如你想知道更多有關自動交換資料的資訊,你亦可以瀏覽以下網頁內有關此方面的一般資訊:
《海外帳戶稅收合規法案》是一項美國法案,旨在打擊美國人士利用在美國以外的金融帳戶及其他金融資產逃稅的行為。鑑於此新發展亦會影響銀行客戶,香港金融管理局與香港銀行公會合作把公會早前撰寫的FATCA資料便覽進行優化。你可於以下網頁瀏覽由香港銀行公會編製的FATCA便覽更新版本,該便覽的內容僅供用作一般參考。
如你想知道更多有關《海外帳戶稅收合規法案》的資料,你亦可以瀏覽以下網頁內有關此法案的一般資訊:
香港作為國際金融中心,非常重視通過實施符合國際標準的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制度來維持金融體系的健全穩定。
銀行業作為金融體系的把關人,在該體制中擔當重要角色。金管局制定了相關政策及指引,以協助銀行建立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的系統,當中包括一些預防措施,例如客戶盡職審查、交易監察和備存記錄等,以識別及適當地緩減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的風險。在進行客戶盡職審查時,銀行需要在開戶時及其後定期收集客戶資料和文件,以識別及核實客戶身份,並了解個別客戶的正常和預期的銀行交易活動,以便持續監察任何濫用銀行服務或非法資金流動的情況。
客戶可因應銀行要求,提供準確和最新的資料,藉此為打擊犯罪活動作出貢獻。客戶的合作不但有助於銀行履行法律和監管要求,及維護香港金融體系的健全穩定,而且有助於保護銀行客戶免受欺詐和其他犯罪活動的侵害。
銀行採取「風險為本」的方法進行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的工作,鑑於個別客戶及銀行服務所涉及的風險不同,所採取的盡職審查及風險緩減措施應與風險程度相稱,並且要避免令客戶承受不必要的負擔。詳細的資料可參照常見問題中的「帳戶的開立及操作」。
金管局是負責促進銀行業體系的整體穩定及有效運作的政府機構。金管局監管持牌銀行、有限制牌照銀行及接受存款公司(統稱銀行)。金管局期望銀行採取合理措施,並公平、貫徹及迅速地處理投訴。
合理的公眾投訴有助金管局識別在監管或執法方面需要關注的事宜,以便採取所需的跟進行動,包括展開調查及採取監管及執法行動。
惟須注意,金管局不能干預銀行的商業決定、就有關服務質素的事宜或銀行與客戶的爭議作出仲裁或介入有關事宜/爭議,或指令銀行作出賠償。
金管局鼓勵你先向銀行提出正式投訴,讓銀行有機會盡早解決問題。許多投訴都是因為誤會或實際情況與期望不符而產生,而問題往往都能夠在客戶與銀行妥善溝通後得到解決。
每間銀行都有專責處理客戶投訴的人員,金管局網站內的「銀行處理客戶投訴的聯絡人名單」載有該等專責人員的聯絡資料。聯絡銀行的客戶服務主任未必能有效協助提出及處理投訴。
金管局重視銀行有否妥善處理你的投訴及回應你關注的事宜,同時亦會監察銀行有否可能違反相關監管規定的情況。
若你遇到以下情況,可考慮向金管局作出投訴:
金管局沒有權力指令銀行向客戶作出賠償。
倘若你的投訴涉及金錢糾紛,你可考慮使用金融糾紛調解中心提供的調解及仲裁服務。金融糾紛調解中心為金融服務消費者提供獨立而費用相宜的途徑,以替代訴訟的方式來解決他們與金融機構之間的某些金錢糾紛。
你可瀏覽金融糾紛調解中心的網站(www.fdrc.org.hk)或致電其熱線3199 5199查詢,了解有關詳情。
你亦可就有關糾紛諮詢律師。
你需要填妥金管局的網上投訴表格或下載及填妥PDF格式的投訴表格。請盡量完整及準確地填寫投訴表格,並連同投訴相關的資料(包括有關銀行就你的投訴作出的回覆(如有)),透過網上遞交,或以電郵、傳真或郵寄方式交回金管局。此為需要的步驟讓金管局了解你投訴的內容及取得所需的同意,以盡快處理你的投訴。請注意,金管局可能需要為處理你的投訴而向有關銀行或其他第三方披露你向金管局提供的資料(在需要時,包括你的個人資料)。
為避免引起任何誤解,金管局需要你填寫投訴表格並交回金管局。
金管局不會為投訴人填寫投訴表格。
如屬特殊情況,例如因殘疾而無法在沒有協助的情況下填寫投訴表格,金管局會提供特別協助。有關人士可致電2878 1378預約到金管局的辦事處,金管局的職員會與有關殘疾人士會面,並協助填妥投訴表格。
你透過網上提交填妥的投訴表格後,系統會發出包含參考編號的確認通知。接着,金管局會於10個工作天內作出初步回應,通知你金管局是否受理你的投訴。
若投訴表格未填妥,金管局的職員可能會聯絡你以獲取遺漏的資料。資料不全的投訴表格可能會影響金管局處理你的投訴。
金管局會審研受理的投訴的所有相關資料。一般而言,金管局在處理投訴的過程中,若留意到有關個案涉及你與銀行的業務關係及/或有關合約條款和細則,即使你已於較早前向有關銀行提出正式投訴,金管局亦可能會將你的投訴轉介有關銀行作進一步處理。金管局會要求有關銀行在30個曆日*內就你的指控作出詳盡回覆。有關銀行亦須將其回覆的副本送交金管局審閱。
金管局亦可能向有關銀行獲取更多有關你的投訴的資料。
金管局網站內「有關銀行產品或服務的投訴」載有金管局處理銀行投訴的流程圖,有助你了解金管局如何處理銀行投訴。
* 若投訴個案較複雜,有關銀行最遲應在60個曆日內回覆,但仍應在30個曆日內先行致函向你解釋需要較長時間處理投訴的原因。
如果你不滿意銀行的回覆,可以透過書面方式聯絡金管局,列明你認為銀行的回覆未能充分地回應你的投訴的理由。視乎有否新資料或額外資料,金管局可能會要求有關銀行再次審視你的投訴及/或再向你作出回覆。
金管局會審閱銀行給你的回覆。若金管局認為銀行的最終回覆未能充分回應你所關注的事宜,金管局可能會要求銀行再向你作出回覆。
並非所有投訴都會致使金管局採取監管或執法行動。假如金管局在處理投訴過程中發現在監管或執法方面需要關注的事宜,金管局會與有關銀行跟進或展開調查。如有充分理據,金管局可能會採取執法行動。金管局在適當情況下也可能會將投訴轉介相關監管機構或執法機關,以考慮採取適當行動。
無論如何,金管局會就你的投訴在適當時間以書面方式通知你處理結果。假如金管局未能在短時間內完成投訴處理過程,將會於每六個月向你扼要交代處理進度。金管局會盡可能向你說明相關投訴處理結果的考慮因素。惟須注意,金管局及其職員須就履行職能的過程中所獲得的資料遵守《銀行業條例》的保密規定。因此,金管局不能向你透露在處理投訴過程中所獲得涉及銀行的私人資料(例如監管行動,調查內容)。
若你希望就你的投訴提供補充資料,你可透過電郵或郵寄以書面方式向金管局提供。此舉可保障各方,盡量避免引起任何溝通上的誤解,以及為各方提供妥當及清晰的紀錄。金管局會審慎考慮你所提供的額外資料,並在完成處理你的投訴後,以書面方式回覆你。
並非所有投訴都會致使金管局採取監管或執法行動(例如:若投訴涉及的事宜純屬商業性質,或銀行已妥善處理投訴,或金管局認為投訴沒有充分理據支持)。金管局是根據所有現有的相關資料作出評核,相關評核結果亦是最終的。金管局只會在有合理理據的情況下(例如有新的實質資料作支持),才會受理重新檢視相關投訴個案的要求。在此情況下,你可以透過書面方式向金管局提供有關資料。金管局會審研你及有關銀行所提供的所有相關資料,並以書面方式通知你有關投訴處理結果。
無論如何,金管局的評核不會影響你的法律權利。你仍可考慮透過其他途徑,例如民事訴訟,就你的投訴作進一步追討。
若投訴人於得悉金管局的評核結果後,仍持續地就該投訴個案作出投訴,但未能提供任何新的相關資料/證據作支持,金管局可能不會再回應與此投訴個案相關的進一步來函。金管局會事先將此安排及理由以書面形式通知投訴人。
金管局按運作安排編配職員處理投訴個案,並按既定程序處理每宗投訴個案。在投訴處理過程中,金管局的職員會在監督下以專業的態度審研所有相關資料。金管局的評核及其結果並非個別投訴處理職員的個人意見。
假如你對金管局或其職員處理你的銀行投訴有所不滿,可致函金管局法規及打擊清洗黑錢部(地址為香港中環金融街8號國際金融中心2期55樓),具體說明你不滿的原因(例如延誤處理,勝任能力及行為未符專業標準)。金管局會按既定程序處理,並會通知你有關結果。惟不受理因不同意金管局就你的個案作出的評核結果或不滿建議作出有關評核結果的職員而提出的投訴。金管局的評核結果為最終的。
若你認為金管局涉及行政失當,可考慮向香港申訴專員公署提出投訴。關於申訴專員角色的資料載於網站www.ombudsman.hk。
請參閱金管局的私隱政策聲明。投訴中所提供的資料只會用於投訴表格內所述的目的。你向金管局提出銀行投訴前,宜先行細閱該聲明。
如果在你通知發卡銀行表示遺失或被盜取了信用卡或個人密碼,或有其他人知道你的個人密碼之前,你的信用卡被用作未經授權交易,你便有可能需要承擔有關損失。另外,如果你的損失是由於你的欺詐行為或嚴重疏忽所引致的,又或者你在發現遺失或被盜取信用卡後,未能在可能情況下盡快通知發卡銀行,你亦可能要承擔有關損失。此規定也可能適用於因你未能遵守發卡銀行建議的措施保障你的信用卡或個人密碼,而招致的損失。
根據《銀行營運守則》,假如你沒有涉及任何欺詐或嚴重疏忽行為,並在發現遺失或被盜取信用卡或個人密碼後,在可能情況下盡快通知發卡銀行,你就這類信用卡損失所要承擔的責任應以發卡銀行指明的限額為限,而有關限額不應超過500港元。這個限額僅適用於與你的信用卡帳戶有關的損失,而且並不包括現金透支。
你應該在結單日期起計60日內通知發卡銀行有關的未經授權交易。根據《銀行營運守則》,發卡銀行可保留權利,在你沒有在指定期限內報告未經授權交易的情況下,視有關的月結單為正確的,而你便可能要為有關的未經授權交易負責。
持卡人有責任查閱他們的信用卡帳戶結單,以及向發卡銀行報告任何未經授權或不正常的交易。另請參閱上述第C2條問題的答案。
儘管銀行獲豁免遵守《放債人條例》(第163章),讓其可以自由釐定利率,然而,根據《銀行營運守則》,銀行不應向客戶收取敲詐性的利率。若銀行收取按業內公會的有關指引所列的方法計算所得的年利率,超過根據《放債人條例》被假定為屬於敲詐性的利率水平(目前是36厘),有關銀行應有充分理據解釋此等高利率並非不合理或不公平。除非出現非常特殊的金融狀況,按此方法計算的年利率不應超過《放債人條例》所定的法定上限(目前是48厘)。
你的信用卡合約可能有一項條款列明即使你從來沒有拖欠還款,發卡銀行亦可調高適用於你的信用卡帳戶的利率。然而,發卡銀行必須給予你至少60日的通知,讓你知會發卡銀行你不接受調高利率,因此打算結束信用卡帳戶。如果你選擇結束信用卡帳戶,發卡銀行應該給予你一段合理期限,讓你按現行利率和不差於你現行的還款方法付清帳戶的結欠款額。
「信用額度」通常是指發卡銀行設定的一個上限金額,容許信用卡持有者在此限額內,使用信用卡以信貸方式購物或提取現金貸款。有關釐定信貸額度的詳情,請參閱《監管政策手冊》單元CR-S-5「信用卡業務」第4.6節。
發卡銀行不應向大專院校學生批核超過10,000港元的信用額度(只適用於新卡),除非有關學生的書面申請隨附財政資料,可證明其具有獨立能力償還所建議增加的信貸額度。
涉及與商戶訂立合約的信用卡直接付款授權,是消費者直接給予商戶而不是發卡銀行,因此消費者應向商戶提出取消該授權的要求。你可以向商戶發出取消授權的書面指示。如果有關的直接付款授權仍然沒有被取消,你可以向發卡銀行提供一份取消指示的副本,要求發卡銀行協助聯絡有關商戶以取回爭議款項及/或取消有關的直接付款授權(視情況而定)。
一般來說,若消費者以信用卡一筆過繳付商品或服務的款項,如日後對交易有所爭議(例如商戶倒閉未能提供所購買的服務,或所購買貨品與描述不符等),消費者可以透過有關信用卡組織的退款保障機制提出要求退還款項。
消費者可以聯絡發卡銀行申請提出退款要求。發卡銀行在向消費者了解有關爭議交易的詳情後,會透過信用卡組織並根據它們的規則,代消費者向商戶的收單機構就有關交易提出爭議,並要求退款。消費者可以向發卡銀行了解申請提出退款要求方法及有關信用卡組織的退款保障處理程序。退款保障機制的一般(簡化)流程,見附圖。
附圖:退款保障機制的一般(簡化)流程
註(5-8):收單機構或商戶可以根據信用卡組織所訂立的規則接受或拒絕退款要求。如收單機構或商戶拒絕退款要求,但發卡銀行或消費者不同意有關決定,發卡銀行可以根據信用卡組織所訂立的規則要求信用卡組織就有關爭議交易作出最終仲裁。
消費者應留意,透過發卡銀行代為提出的退款要求,必須符合個別信用卡組織所訂立的規則(例如退款保障的追溯期、顯示爭議理由有效的資料等),否則退款要求可能會被拒絕。消費者可以瀏覽發卡銀行的網頁資料或者直接聯絡發卡銀行,查詢該筆信用卡交易是否設有退款保障,及有關的規則。
根據《銀行營運守則》,發卡銀行須以清楚合理的字體大小和編排披露卡的章則及條款。零售購物及現金透支的年利率,以及其他費用與收費應以顯眼方式列出,同時字體應適當地大於其他章則及條款所用的字體。
一般來說,若客戶沒有在到期還款日或之前把總結欠全數還清,便會失去免息還款期(註:部分發卡銀行提供之免息還款期只適用於購物簽帳,但不適用於現金透支)。所有未繳清的結欠及新簽帳項均會被即時計息,未還清結欠的利息由上次月結單日計至今次月結單的日期,新簽帳項的利息則由簽帳交易日/掛帳日計至今次月結單的日期。即使客戶之後全數清還月結單上的總結欠(包括此期的利息),部分發卡銀行仍會在下期向客戶收取總結欠由月結單日起計至清還結欠的日期之間的利息。每家發卡銀行計算信用卡利息的方法未必完全相同,你可以致電你的發卡銀行,查詢你的信用卡的利息計算方法,並詢問在還款到期日(或更早)需要繳交的確切還款金額,才可真正全數清還結欠。
根據《銀行營運守則》,銀行應規定所聘用的收數公司不可採取騷擾性及不正當的收數手段。
如果你發現收數公司所採取的收數手段不符合《銀行營運守則》的相關規定,你可以向有關銀行投訴(請參閱有關銀行負責處理客戶投訴的聯絡人名單)。若你對銀行處理投訴的方法不滿意,可與金管局投訴處理中心聯絡尋求協助(請參閱有關銀行產品或服務的投訴 - 常見問題)。
根據《銀行營運守則》,銀行應規定它們所聘用的收數公司依法行事,並就客戶資料遵守嚴格的保密規定。
根據《銀行營運守則》,如第三者(包括債務人的諮詢人、家人或朋友)沒有與銀行訂立正式協議,就債務人的債務作出擔保,則銀行及它們所聘用的收數公司不應試圖直接或間接向該等人士追討債項。
是。根據《銀行營運守則》,銀行應就打算委託收數公司向客戶追討逾期款項一事,預先向客戶發出通知書(通知書寄往客戶向銀行最後報稱的地址)。通知書應載有以下資料:
如果銀行打算聘用收數公司,應在其信貸安排或信用卡的章則及條款內訂明可聘用第三方公司來追討客戶欠款。銀行如保留權利要求客戶償還全數或部分就追討債項過程中引致的費用及支出,則應在章則及條款中列載警告字眼,加以說明。
根據《銀行營運守則》,銀行不應同時聘用超過一家收數公司,在同一個司法地區內追討相同的債項。
一般而言,銀行追討債務的權利將視乎該機構與借款人之間所簽訂的貸款協議而定。
敬請留意,以上資料不應構成金管局提供的法律意見。我們建議你按情況需要,諮詢你的法律顧問。
存保計劃為每名存戶於每家成員銀行所提供的最高保障額為50萬港元。計算受保障的存款金額時,存戶存放於同一成員銀行内不同帳戶的存款將會合併計算。
所有持牌銀行(除非獲豁免)均為存保計劃成員,並須於其營業地點的當眼處展示成員標誌。
存放於成員銀行內的常見存款(如儲蓄及往來帳戶的存款,以及年期不多於5年的定期存款),不論何種貨幣,由個人或公司持有,均受存保計劃保障。用作抵押的存款亦包括在內。不過,結構性存款、年期超過5年的定期存款、不記名票據、離岸存款,以及非存款類產品則不受存保計劃保障。
如需更多有關存保計劃的資料,請瀏覽香港存款保障委員會的網站(http://www.dps.org.hk)或聯絡該會(電話:(852) 1831 831;電郵:dps_enquiry@dps.org.hk)。
香港銀行需要就網上銀行服務設有足夠的保安管控措施。根據金管局在2015年發出的《監管政策手冊》單元「電子銀行的風險管理」,當中一項重要的保安措施是銀行在完成高風險的網上交易後必須即時透過另一渠道以有效方式(如手機短訊)通知客戶有關的交易詳情。
這項通知機制的目的,是使客戶能察覺任何未經授權的可疑交易,從而可即時向銀行舉報,讓銀行能迅速採取行動,例如在可能的情況下終止將資金轉帳至境外帳戶。而以手機短訊發出通知,是比較迅速和有效的方法。因此,銀行一般會要求選用網上銀行服務進行高風險交易的客戶提供手提電話號碼。
假如客戶選擇不向銀行提供手提電話號碼,客戶仍然可以透過其他途徑進行高風險交易,例如在分行或以郵寄方式(視情況而定)辦理。
有關更多的網上銀行保安資訊及建議,請查閱有關「智醒消費者」專頁。
根據金管局發出的《監管政策手冊》單元「科技風險管理的一般原則」及相關通告,銀行須實施足夠的資訊科技管控措施,以確保資料的保密性及完整性,以及按照現存及預計的風險水平保障資料。尤其銀行須保障客戶資料的保密性。部分銀行或會要求客戶登入網上銀行查閱電子月結單,客戶登入網上銀行的程序,可用作核實客戶身分以保障銀行系統儲存的客戶資料(包括電子結單)。
金管局非常重視資料保安,特別是客戶資料,並會繼續與銀行業合作,監察科技及資訊保安的發展及趨勢,如有需要,會加強保安措施,以保障客戶資料的完整性與保密性。
有關更多的網上銀行保安資訊及建議,請查閱有關「智醒消費者」專頁。
金管局的監管目的是要建立及維持安全穩健的環境,以促進電子銀行在香港的發展,但同時又不會構成阻礙。金管局認為在科技方面保持中立是非常重要,這樣可使銀行能靈活選擇及運用與其電子銀行服務配合的科技。然而,銀行在推出有關系統時應遵守「切合需要」的原則,即銀行就其電子銀行系統所採用的保安措施與其他管控措施所用的技術,須與個別銀行所提供可進行的交易類型與金額涉及的風險、所採用的電子傳遞渠道,以及風險管理系統相符。
因此,就雙重認證而言,銀行須選擇可靠及有效的認證技術,以確認電子銀行客戶的身份與授權。一般來說,銀行須採用較為穩健有效的認證方式來確認客戶的高風險交易。銀行還須小心評估其他因素,包括某種認證方法是否已發展成熟。
銀行應因應電子銀行及資訊保安的趨勢及發展,持續檢討它們的保安措施,以及不斷按需要提升該等管控措施。
有關更多的網上銀行保安資訊及建議,請查閱有關「智醒消費者」專頁。
只要銀行及客戶雙方都採取適當的預防措施,香港的網上銀行服務是安全的。銀行客戶應對個人電腦及流動裝置可能面對的保安問題(例如電腦病毒與特洛伊木馬程式的入侵等)時刻提高警覺。客戶應在個人電腦及流動裝置安裝保安軟件,並且不時更新。此外,銀行客戶應避免進入可疑網站或從該等網站下載軟件,亦不應隨便開啟來歷不明電子郵件的附件。銀行客戶如發現有任何可疑網頁,或銀行帳戶有任何未經授權交易,應立即與銀行聯絡。有關更多的網上銀行保安資訊及建議,可於金管局有關「智醒消費者」專頁及大部分銀行的網站查閱。
《基本法》第112條訂明「香港特別行政區不實行外匯管制政策。港幣自由兌換。繼續開放外匯、黃金、證券、期貨等市場。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保障資金的流動和進出自由。」這即是說香港對資金轉撥並沒有任何限制,金管局也不會對資金轉撥收取任何形式的費用。
我們懷疑你遇到了騙徒。金管局是香港的銀行業監管機構,並不涉及任何抽獎活動。
此外,《基本法》第112條訂明「香港特別行政區不實行外匯管制政策。港幣自由兌換。繼續開放外匯、黃金、證券、期貨等市場。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保障資金的流動和進出自由。」這即是說香港對資金轉撥並沒有任何限制,而政府也不會對資金轉撥收取任何形式的費用。
如果你懷疑你的情況涉及詐騙活動,可直接到警署或向香港警察商業罪案調查科舉報。
假如你遇到任何據稱與銀行有關的可疑訊息或可疑網站,請聯絡有關銀行及向警方(警署或香港商業罪案調查科)舉報。
市民在轉帳時應小心謹慎,並應核對輸入的收款帳號及金額,避免出錯。
適用於本地同一銀行、不同銀行、銀行與電子錢包、同一電子錢包及不同電子錢包之間的各種轉帳渠道,包括透過自動櫃員機、電話理財服務、網上銀行、手機銀行、銀行分行等向非擬定收款人誤傳款項。
市民如不慎轉帳到錯誤戶口,應盡快聯絡有關銀行或電子錢包營運商,尋求協助。有關銀行或電子錢包營運商會要求市民提供相關轉帳資料以便該機構通知收款方機構聯絡收款人。當銀行或電子錢包營運商接獲市民通知轉帳到錯誤的戶口時,它們會按上述程序適當處理,包括會向轉帳人提供書面回應,詳細列出收款方機構與收款人溝通的日期、所採取的行動和結果。這樣將有助市民若遇到收款人不退回誤傳款項時,按需要向警方舉報或考慮採取進一步的適當行動。該等程序亦要求收款方機構提醒收款人不退回誤傳款項或需負上的刑事責任。
市民若收到誤傳款項,應盡快通知有關銀行或電子錢包營運商處理,並經有關銀行或電子錢包營運商退回有關款項,否則可能會負上刑事責任。
如果你懷疑銀行/儲值支付工具營運商沒有妥善處理你的資料,一般來說,你應該先行向銀行/儲值支付工具營運商提出你的關注。如果你不滿意銀行/儲值支付工具營運商的回應,你可以向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投訴。有關公署的處理投訴政策及程序詳情,請瀏覽公署網站。
是。根據《銀行營運守則》,銀行須將客戶(及前客戶)的銀行事務作為私隱及機密資料處理。銀行在收集、使用、保存及刪除客戶資料方面,在任何時候都須遵守《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第486章)。它們亦須遵守私隱專員為了就遵守該條例作出實際指引而發布或批准的任何相關實務守則。
至於儲值支付工具營運商,根據《儲值支付工具持牌人監管的應用說明》,他們必須按《個人資料(私隱)條例》清楚列明和落實相關私隱政策,並須時刻遵守私隱專員為了就遵守該條例作出實際指引而發布或批准的任何相關實務守則。
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是一個獨立法定機構,成立目的是為確保各界遵從《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第486章)的規定,以保障市民的個人資料私隱。如需更多資料,請瀏覽公署網站。
一般來說,實際年利率是一個參考利率,是以按年計利率展示出某項銀行產品〈例如信用卡、私人貸款等〉的利率和其他費用與收費〈例如貸款手續費、服務費等〉。《銀行營運守則》要求銀行在合適情況下列明銀行產品的實際年利率,方便客戶比較不同的利率結構。
實際年利率是採用業內公會發出的有關指引中所指定的「淨現值」方法計算。為在一個一致的基礎上計算實際年利率,銀行均採用同一套計算規則及假設。
根據《銀行營運守則》,銀行應在合適情況下列明銀行產品的年利率。尤其銀行如在銀行產品的廣告及宣傳資料中有提及利率,銀行均須在合適情況下列明有關產品的實際年利率。此外,銀行亦應能隨時回答你對實際年利率及其計算方法的查詢。
儘管銀行獲豁免遵守《放債人條例》(第163章),讓其可以自由釐定利率,然而,根據《銀行營運守則》,銀行不應向客戶收取敲詐性的利率。若銀行收取按業內公會的有關指引所列的方法計算所得的實際年利率,超過根據《放債人條例》被假定為屬於敲詐性的利率水平(目前是48厘),有關銀行應有充分理據解釋此等高利率並非不合理或不公平。除非出現非常特殊的金融狀況,按此方法計算的實際年利率不應超過《放債人條例》所定的法定上限(目前是60厘)。
根據《銀行營運守則》,銀行應能隨時回答你對銀行產品的章則與條款的查詢。銀行亦應在你提出貸款申請或在日後提供貸款時,向你提供釐定貸款利息的基準。
閣下可以參考《金融數據月報》第六部分:匯率及利率。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是證券市場的主導監管機構,負責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發出規則、守則及指引,以制定標準。金管局是銀行證券業務的前線監管機構,確保銀行及其職員按照有關的監管規定及標準銷售投資產品。
金管局負責銀行的證券業務的日常監管工作,監管方法包括發出通告及指引、定期進行現場審查以檢查銀行的合規情況,以及進行非現場審查包括分析銀行提交的定期申報表及調查問卷。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釐定所有中介機構(包括銀行及經紀行)須遵守的原則及最低監管要求。金管局是銀行在銷售投資產品方面的操守的前線監管機構,可能會因應市場形勢、監管的觀察所得、銀行的客戶性質及營運模式而推行相應的優化措施或提供對預期標準的指引,以確保我們的監管制度能在便利銀行客戶體驗,及為客戶提供保障之間取得恰當的平衡。
考慮到市場形勢及公眾對加強保障零售銀行客戶的期望日益提高,金管局已要求零售銀行實施多項針對零售銀行客戶的投資者保障措施,其中包括:
由於私人銀行業務的客戶性質及營運模式有別於零售銀行,因此金管局容許私人銀行業界彈性地遵守有關銷售投資產品的監管規定與標準,亦同時確保投資者得到保障。
除了直接詢問有關銀行及/或職員外,客戶亦可查閱有關監管機構備存的網上紀錄冊,以確定銀行是否「註冊機構」(即獲註冊可進行《證券及期貨條例》下受規管活動的銀行),以及其登記為「有關人士」(即已登記可進行《證券及期貨條例》下受規管活動的銀行職員)的資格及其他資料。
銀行應向客戶適當地披露及解釋投資產品的主要特點及風險,包括產品發行人的名稱及任何適用的費用及收費,以協助客戶在投資前了解相關風險及費用。
銀行向香港公眾銷售基金、投資相連壽險計劃及非上市結構性投資產品時,須向客戶提供概述產品主要特點及風險的《產品資料概要》。至於由銀行發行的貨幣掛鈎工具及利率掛鈎工具,銀行應向購買這些產品的零售銀行客戶提供《重要資料概覽》。
銀行亦須應客戶要求向他們提供有關投資招攬行為或建議的依據的副本。
銀行向弱勢社群客戶銷售投資產品時,應實施額外的審慎措施,例如:
至於銷售(i)沒有在香港交易所上市的衍生產品(投資基金除外)或(ii)沒有在香港交易所上市而具有任何以下特點的債務票據(可延遲到期日、具有彌補虧損特點、可交換、及/或可換股),銀行應向沒有經驗且屬長者或其資產高度集中於該項投資的人士給予落單冷靜期,即至少兩日時間以了解產品,考慮是否適合作出有關投資及(如有需要)諮詢家人及朋友的意見,才發出交易指示。
否。落單冷靜期措施只適用於沒有在香港交易所上市的衍生產品(投資基金除外)及沒有在香港交易所上市而具有任何以下特點的債務票據(可延遲到期日、具有彌補虧損特點、可交換、及/或可換股)。
根據落單冷靜期的安排,銀行須給予缺乏經驗且屬長者或其資產高度集中於該項投資的人士至少兩日時間了解有關產品,考慮是否適合作出有關投資及(如有需要)諮詢家人及朋友的意見,才發出交易指示。有關該措施的詳情,請參閱金管局於2019年9月25日發給銀行的《關於投資、保險及強制性公積金產品的投資者保障措施》通告的第(A)(II.6)部分。
否。在判斷客戶是否屬於弱勢社群時,銀行應全面考慮該客戶的情況,包括管理財務的成熟程度(如投資經驗)、思維和心理狀態(如作出投資決定的能力),以及財富水平,以評估其未能明白相關投資的風險及承受潛在損失的脆弱程度。
為了確保投資建議或複雜產品適合你,銀行須收集和考慮你的有關資料,包括投資目標、投資經驗及知識、財政狀況、投資期、承受風險水平等。常見的收集及記錄該資料的方法,是要求你完成一份風險狀況評估。評估一般是以問卷方式進行。若你披露的資料有限,以致銀行無法妥善地作出風險狀況評估,銀行可為你提供的服務亦會受到限制。因此,為確保銀行向你作出的投資建議或招攬行為或複雜產品在所有情況下均為合適,你應向銀行提供準確及最新的資料,這是非常重要的。
你毋須於每次交易前進行風險狀況評估。如果你曾接受這家銀行評估,而結果仍然有效(有效期通常為一至兩年,視乎各銀行的政策而定),銀行毋須再次為你進行風險狀況評估,便可向你建議合適的投資產品或評估複雜產品是否適合你。如你的相關資料有重大變動,你應盡快通知銀行以便為你更新風險狀況評估。
錄音是一項重要的投資者保障措施。為風險狀況評估及銷售過程錄音有助確保銀行妥善執行每個程序(例如可確保在進行評估及披露風險時沒有誤導的陳述或遺漏)。錄音亦能作為處理客戶投訴或糾紛的重要證據,亦可協助監管機構監督銀行的操守,以及調查客戶投訴。
並非每次風險狀況評估或每次購買投資產品都要錄音。雖然銀行首次面對面為零售銀行客戶作風險狀況評估必須錄音,但銀行亦可透過其他渠道進行評估,例如網上評估便毋須錄音。此外,日後為客戶定期作風險狀況評估時,銀行亦可以透過網上或書面確認書定期檢討,在這些情況下亦毋須錄音。
一般而言,銀行在面對面向零售銀行客戶銷售投資產品時是毋須錄音,除非涉及複雜產品(例如複雜債券及包含衍生工具的投資產品),或建議或招攬風險錯配的簡單產品。
投資產品只要是適合客戶,即使風險級別與客戶本身的風險承受水平不匹配,銀行也可向客戶建議該投資產品。例如,如果投資產品只佔客戶投資組合的一小部分,並可配合其投資目標及其他個人狀況,則風險承受水平為低至中的客戶,投資風險評級較高的產品仍有可能是合適的。
如果銀行勸告或提醒你不適合某投資產品,你應三思是否購買該產品。
在一般情況下,就特定的簡單產品,銀行可在不涉及投資建議或招攬行為的情況下,執行投資者的購買指令。
若投資者的購買指令涉及複雜產品(某些在交易所買賣的衍生產品或非槓桿式具標準化特點的貨幣掛鈎或利率掛鈎存款除外),銀行必須(i)不論有否作出招攬行為或建議,在執行該指令前,確保該產品在所有情況下對該投資者均為合適;(ii)提供有關該產品的主要性質、特點及風險的充分資料,讓投資者在作出投資決定前了解產品;及(iii)就該複雜產品提供清楚顯眼的警告聲明提醒投資者。
此外,若該複雜產品涉及衍生工具或是具有某些特點的債務票據,銀行亦可能要為投資者提供落單冷靜期安排。如果涉及衍生產品或槓桿式交易,銀行須確保投資者已明白該產品的性質和風險,並有足夠的淨資產來承擔因買賣該產品而可能招致的風險和損失。
銀行應充分地披露相關的重要資訊以協助客戶作出有根據的投資決定。
風險披露的目的是為了讓客戶在進行交易前明白相關的投資產品。銀行可採取風險為本的方法,因應客戶的交易模式、投資知識及經驗、產品複雜性及風險等各項因素向客戶作出風險披露。
例如,銀行以往曾就與是次產品相若的投資產品披露風險,並確保客戶明白是次交易的投資產品,銀行可簡化該產品的風險披露。
由銀行發行的貨幣掛鈎或利率掛鈎投資產品並不受《證券及期貨條例》規管,因此銀行及其員工在銷售這些產品前無須註冊。然而,金管局一般預期銀行在銷售這些產品時,遵循與適用於受《證券及期貨條例》規管的投資產品的相若標準。具體上,如銀行銷售貨幣掛鈎或利率掛鈎投資產品時涉及建議或招攬行為,或這些產品具有複雜結構,銀行應確保客戶的交易為合理適當、向客戶適當披露產品的特點及風險,以及確保推廣材料清晰、公正及持平。
此外,金管局實施的多項優化保障投資者措施,均適用於向零售銀行客戶銷售貨幣掛鈎或利率掛鈎投資產品的銀行。例如,銀行必須向零售銀行客戶提供《重要資料概覽》,當中以淺白易明的字眼扼要介紹這些產品的主要特點及風險;客戶風險分析及就包含衍生工具的投資產品(例如非標準化結構的貨幣掛鈎或利率掛鈎投資產品)的面對面的銷售程序,均須錄音;沒有經驗而擬購買非上市結構性產品(例如銀行發行的貨幣掛鈎或利率掛鈎投資產品)的零售銀行客戶,銀行應給予兩個曆日的落單冷靜期。
你可以聯絡投資者賠償有限公司,該公司是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的全資附屬公司,負責處理中介人(包括註冊機構及經紀行)的客戶對投資者賠償基金提出的申索。聯絡資料如下:
電話: (852) 2523 7382
傳真: (852) 2523 7389
電郵: icc@hkicc.org.hk
地址:香港鰂魚涌華蘭路18號港島東中心54樓
只有已列於金管局《認可機構證券業務員工紀錄冊》(紀錄冊)的人士才可擔任註冊機構的受規管活動。評估某人是否作為有關人士的適當人選以及提交他們的指定資料以列入金管局的紀錄冊內是註冊機構的責任。若註冊機構認為有關人士不再是適當人選或不再受聘進行任何受規管活動,註冊機構亦有責任從金管局的紀錄冊內刪除該人士的資料。
註冊機構須委任主管人員以負責直接監督該機構所進行的每類受規管活動。這些主管人員必須徵得金融管理專員書面同意,透過有關註冊機構向金管局提交申請。
有關人士及主管人員必須符合的勝任能力規定,與持牌代表及負責人員須符合由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制定的勝任能力規定相同。各項勝任能力的規定列載於由證監會發出的《勝任能力指引》。此外,有關人士及主管人員必須已符合由證監會發出的《適當人選的指引》列出的資格要求。
有關詳請,可到證監會網站參閱《勝任能力指引》及《適當人選的指引》。
一般而言,如你過往曾為註冊機構擔任有關人士,而在你的最後註冊日期起計3年內重新就相同的受規管活動(或符合相同勝任能力規定的其他受規管活動)被註冊機構再次列入金管局《認可機構證券業務員工紀錄冊》(紀錄冊)内並擔任跟以往相同的崗位(即作為有關人士或主管人員),則毋須通過任何有關勝任能力的考試。
如你在最後註冊日期起計的3至8年內欲重新就相同的受規管活動(或符合相同勝任能力規定的其他受規管活動)再次擔任相同的崗位,你則必須就你離開業界的每一年及每項受規管活動完成5小時的持續專業培訓(包括有關本地監管知識方面的培訓必須至少佔持續培訓活動的 50%)以獲豁免通過有關考試(包括認可行業資格及本地監管架構考試)。
有關豁免遵守有關考試的規定詳情(與持牌代表相同),請參閱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在其網站刋發的《勝任能力指引》(包括第4.4.4節有關重新入行人士的豁免)。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網站上刋發的《勝任能力指引》第4.3.1節列出各項勝任能力規定的選項(適用於有關人士與持牌代表)。例如,就第1及/或第4類受規管活動的認可行業資格而言,符合選擇 A或選擇 B(如已擁有相關行業經驗)的人士無須通過證券及投資學會資格考試卷7及卷8。然而,不論任何選項,除非有關豁免規定適用,所有人士必須通過本地監管架構考試,即證券及投資學會資格考試卷1。
持續培訓的規定只適用於註冊機構的有關人士(包括主管人員)及獲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發牌為持牌代表的人士。如你並沒有擔任該等崗位進行受規管活動,則沒有維持持續培訓的責任。
金管局不會核准或豁免有關人士遵守持續培訓的規定或認可任何持續培訓課程。註冊機構有責任在有關人士的指定資料被列入金管局的《認可機構證券業務員工紀錄冊》(紀錄冊)内前確保該人士是擔任該身分的適當人選(包括符合持續培訓的規定)。若註冊機構認為有關人士不再是適當人選(包括符合持續培訓的規定),註冊機構亦有責任從金管局的紀錄冊內刪除該人士的資料。
有關持續培訓的規定詳請,可到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網站參閱《持續培訓的指引》。
註冊機構是以聯機系統提交有關人士的指定資料以供列入金管局紀錄冊内,及從紀錄冊刪除有關人士的指定資料。如你對紀錄冊上有關你過往或現在的註冊資料有任何疑問,你應向有關的註冊機構查詢。
我們明白你因為貸款申請被拒而感到不滿。然而,我們希望你明白金管局不能干預個別銀行的商業決定,包括是否向某位客戶貸款的決定。
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發出的《個人信貸資料實務守則》(「《實務守則》」)訂明了信貸資料服務機構對不同類別的個人信貸資料可保留的期間。就帳戶還款資料,一般規則是信貸資料服務機構可保留帳戶還款資料於其資料庫內5年,由產生該等資料的日期起計,或直至帳戶結束後5年屆滿為止。不過亦有一些例外情況。舉例來說,如果你曾拖欠還款超過60日,信貸資料服務機構可保留該等拖欠還款資料於資料庫內直至由最後清還所拖欠還款的日期起計5年屆滿為止。
破產紀錄方面,信貸資料服務機構可以為信貸報告的目的從公眾紀錄來源收集這類資料。《實務守則》訂明信貸資料服務機構可以保留與宣布或解除破產有關的公眾紀錄資料於其資料庫內8年,由宣布有關破產起計。
有關信貸資料服務機構對不同類別的個人信貸資料可保留的期間的詳細資料,請參閱《實務守則》。就《實務守則》的任何查詢,請直接聯絡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聯絡資料載於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網站。
任何人士都可以查閱其在信貸資料服務機構的信貸紀錄。你可以與銀行聯絡,查詢銀行所用的信貸資料服務機構及該機構的聯絡資料。
你可向有關的信貸資料服務機構提出改正資料要求。有關的信貸資料服務機構應按照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發出的《個人信貸資料實務守則》(「《實務守則》」)的規定(《實務守則》第3.19及3.20條),處理你的改正資料要求。
詳細資料請參閱《實務守則》。就《實務守則》的任何查詢,請直接聯絡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聯絡資料載於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網站。
根據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發出的《個人信貸資料實務守則》(「《實務守則》」),如果你的帳戶在全數清還欠款後結束,你可以指示貸款機構要求信貸資料服務機構,從其資料庫刪除該已結束帳戶的資料。附帶的條件是在緊接帳戶結束前的5年內,有關帳戶須從未拖欠還款超過60日,及有關帳戶是在全數清還欠款後結束(《實務守則》第2.15條)。詳細資料請參閱《實務守則》。
一般來説,借款人越早向銀行提前還款是可以節省更多未償還的利息。但決定是否提前還款時,還應考慮涉及的手續費。借款人需要留意,個別銀行會以不同的方法分攤每月還款金額中的利息及本金部分。即使每個月還款的金額相同,一般來說前期還款的利息部分佔比較多,本金部分相對佔比較少。換言之,當借款人已按期償還了一段時間,未償還的利息金額可能已經很小。如果借款人選擇在這個時候提前還款,便可能得不償失,因為就算節省了未償還的利息,也可能不足以彌補提前還款的相關手續費。精明的做法是先向銀行查詢提前還款的總金額(包括尚欠的貸款餘額、提前還款手續費及其他的費用等)和未償還的利息金額,比較和考慮清楚後,才決定是否選擇提前還款。
一般來說,銀行是否批出貸款及批出多少貸款均屬於它們的商業決定。銀行在作出決定時,會考慮很多因素,例如借款人的還款能力及任何減低風險的安排等。
如果銀行的貸款業務會在審慎監管上引起重大關注,或對香港銀行體系的穩定構成嚴重影響,金管局便會發出指引,要求銀行採取審慎的標準及經營手法,加強風險管理。
在物業按揭貸款方面,金管局自2009年10月起推出多輪逆周期宏觀審慎監管措施,提升銀行體系在樓價一旦下跌時的抗震能力,及避免置業人士過度借貸。金管局在推出每一輪措施時,會盡量減低措施對真正用家,尤其是首次置業人士的影響。
銀行通常採用以下兩種方法評估按揭貸款申請人的還款能力﹕
以「供款與入息比率」為基礎的貸款 – 「供款與入息比率」是按揭貸款申請人每月償還債務與每月收入的比率,一般適用於有固定收入的申請人。銀行會要求申請人提供有關收入及負債的證明。
以「資產水平」為基礎的貸款 – 這種方法一般適用於無法提供固定收入證明,而以資產淨值證明其還款能力的申請人。銀行會要求申請人提供淨資產及負債的資料。
「共用正面按揭資料」的目的是加強銀行的信貸風險評估,以促進貸款機構審慎貸款及更有效管理信貸風險,從而防止消費者過度借貸及貸款機構過度放貸。此舉有助維持香港銀行體系的整體穩定,這對保障存戶利益及香港整體金融穩定甚為重要。
金管局預期銀行會充分利用「共用正面按揭資料」的安排及透過信貸資料服務機構核實按揭申請人在有關按揭貸款聲明中所提供的按揭宗數資料。
晶片式櫃員機技術能夠為儲存在晶片內的敏感資料提供更精密及更優良的保安,因此可以減低在使用櫃員機服務時發生未經授權交易的風險。由於許多境外櫃員機仍在使用磁帶技術,因此新的晶片卡仍保留磁帶,方便持卡人在境外使用櫃員機服務。不過銀行會加強保安措施以提供額外保障,防範未經授權的境外櫃員機交易。所有提款卡的境外櫃員機提款功能預先設定為「未啟動」,持卡人如果計劃在外遊時可能會利用境外櫃員機提取現金,緊記在離港前先行啟動境外提款功能。
假如持卡人在離港前沒有啟動提款卡的境外提款功能,便需要透過其他方式啟動有關功能,才可以在境外提款。客戶可以透過電話渠道(電話銀行/銀行電話客戶服務中心)在香港境外啟動這項功能,部分銀行亦會額外提供其他啟動功能的途徑(例如網上銀行)。銀行將會通知客戶有關啟動境外櫃員機提款功能的途徑,持卡人有任何疑問可向銀行查詢。
有關最長的有效期,不同銀行有不同安排,包括指定最長年期為一年或三年、提款卡的到期日、或永久。個別銀行會通知客戶有關詳情。但必須指出,客戶應按實際需要設定有效期,避免將有效期定得過長甚至是永久,否則便會降低該保安措施的有效性。
你仍會沿用現時的方法繼續收取水費單及徵收差餉及/或地租通知書。請瀏覽水務署網頁www.wsd.gov.hk及差餉物業估價署網頁www.rvd.gov.hk了解有關詳情。
可以。EBPP服務提供額外的途徑方便閣下透過網上銀行一站式查閱及支付不同的電子帳單。
徵收差餉及/或地租通知書須於3月、6月、9月或12月5日前登記。水費單須參閱上一期的發單日期,並於下一期帳單的發單日期前兩星期登記。
現有過百商戶及慈善機構讓你選擇收取及支付不同商戶發出的電子帳單或收取電子收據。請瀏覽https://www.hkicl.com.hk/chi/查閱有關參與商戶的名單。
對。你需要透過你的網上銀行取消相關登記。
現時共有19家銀行提供EBPP服務。請瀏覽https://www.hkicl.com.hk/chi/查閱參與銀行的名單。
沒有。EBPP服務是完全免費的。
可以,作為基本的銀行服務,銀行會繼續提供紙張支票服務。
收費與否屬個別銀行的商業決定。但據我們理解,大部分銀行將會免費向零售銀行客戶提供相關服務。
不用,這服務是完全免費的。
不可以。電子支票必須指定收款人並存入該收款人的銀行帳戶。另外,電子支票不可以於銀行櫃檯兌換成現金。
首階段市民可以使用電子支票繳交一般繳款單及稅務局發出的稅單和繳款單。至於其他部門的帳單將陸續接受電子支票繳費。
你可以找其他值得信任的人(例如:家人)透過電子支票存票服務代你存入電子支票,或參考香港銀行同業結算有限公司網頁上的相關資訊。如有需要,你亦可向你的銀行尋求協助。
電子支票存票服務的截數時間是每個營業日的下午五時三十分,會即日結算。如使用網上銀行入票,請參考個別銀行的截數時間。
可以,如果你不想接受電子支票,可以要求付款人使用其他支付工具(例如:紙張支票)。
如收款人想利用手機號碼或電郵地址收取款項,必須登記帳戶綁定服務。
一個手機號碼可以綁定多於一家銀行或電子錢包。你只需要設定其中一家銀行或電子錢包為預設收款銀行或電子錢包。但如果你在一家銀行持有多個帳戶,則只可選擇其中一個帳戶綁定手機號碼。
銀行和電子錢包就不同類別的支付或轉帳設有上限,你可聯絡你的銀行或電子錢包營運商查詢有關細節。
市民如不慎轉帳到錯誤戶口,應盡快聯絡有關銀行或電子錢包營運商,尋求協助。有關銀行或電子錢包營運商會要求市民提供相關轉帳資料以便該機構通知收款方機構聯絡收款人。詳情請參閱常見問題中銀行體系分項下的「轉帳」部分。
請聯絡你的銀行或電子錢包營運商了解收費詳情。
商業客戶可使用二維碼(於銷售點或帳單上展示)或其他途徑透過「轉數快」收取款項,請聯絡你的銀行或儲值支付工具營運商了解詳情。
不需要。你只需使用支援透過轉數快二維碼繳交政府帳單的手機銀行應用程式或電子錢包,掃描帳單上的轉數快二維碼便可繳費。
有關參與透過轉數快二維碼繳付政府帳單的銀行或電子錢包營運商名單,請參閱以下有關網頁:
fps.hkicl.com.hk/govtpayments
此服務毋須任何費用。
你可查閱銀行或電子錢包的交易記錄。如有需要,請聯絡有關政府部門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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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欲了解更多詳情,請瀏覽金管局開放API網站。你亦可參閱金管局的「年度開放數據計劃」以了解金管局開放數據的時間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