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透過金管局授權三家商業銀行在香港發行銀行紙幣,這三家銀行分別為香港上海滙豐銀行有限公司、中國銀行(香港)有限公司和渣打銀行(香港)有限公司。這項授權附帶一套由政府與三家發鈔銀行協定的條款與條件。發鈔銀行發行銀行紙幣時,必須按照聯繫匯率制度以指定的匯率,即1美元兌7.80港元,向外匯基金交出美元;贖回已發行銀行紙幣時,也必須以相同匯率從外匯基金取回相應美元。發鈔銀行發行的銀行紙幣都是由香港印鈔有限公司(香港印鈔)在香港印製。
金管局在1996年4月代表政府從英國德拉魯集團購入位於香港大埔的印鈔廠,並改名為香港印鈔有限公司。在收購後,政府便能透過金管局直接參與印製港元紙幣,符合《法定貨幣紙幣發行條例》及《基本法》賦予政府的責任。1997年3月,政府將香港印鈔的15%股權售予中國印鈔造幣總公司。同年10月,政府再向三家發鈔銀行合共出售香港印鈔30%股權(即每家發鈔銀行10%)。政府仍為香港印鈔的大股東,對該公司行使控制權,並由金管局總裁擔任公司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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