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匯基金的法定目的由《外匯基金條例》規定,首要用作直接或間接影響港元匯率。其後,1992年所通過的《外匯基金(修訂)條例》擴大其功能,定明其次要目的是維持香港貨幣與金融體系的穩定健全,以保持香港的國際金融中心地位。在過去幾十年間,每次香港出現銀行不穩或金融危機,外匯基金都擔當了極其重要的角色。
面臨危機時的最後防線
1980年代,數家銀行面臨倒閉,政府動用外匯基金接管或提供擔保。
1987年股災,政府動用外匯基金支持期貨市場免於崩潰。
1991年,個別銀行出現擠提,外匯基金提供流動資金支援。
1998年8月,政府以外匯基金入市,抗衡國際金融大鱷在香港匯市和股市的雙邊操控行動。
2008年10月,國際金融危機爆發,外匯基金為香港銀行所有存款提供擔保,並為銀行提供流動資金及資本援助安排,穩住市場信心。
經全面考慮外匯基金的法定目的,財政司司長在諮詢外匯基金諮詢委員會後,為外匯基金制定下列投資目標:
一、 | 保障資本; |
二、 | 確保整體貨幣基礎在任何時候都由流通性極高的美元資產提供十足支持; |
三、 | 確保流動資金足以維持貨幣及金融穩定;以及 |
四、 | 在符合上述(一)至(三)項的前提下盡量爭取投資回報,以保障基金的長期購買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