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可機構的流動性是指該機構履行到期償付義務的能力。銀行必須保持充足流動性,以應付存戶提取現金、同業結算、償還債務等日常營運活動。
適用於認可機構的流動性規定主要載於金融管理專員根據《銀行業條例》第97H(1)條發出的《銀行業(流動性)規則》(《流動性規則》)。
根據《流動性規則》,金融管理專員指定為「第1類機構」的認可機構須遵守有關流動性覆蓋比率和穩定資金淨額比率的規定。一般而言,從業務規模或業務運作的複雜程度來考慮,第1類機構的國際風險承擔重大或對本港銀行體系的整體穩定有重大影響。
其他認可機構則被視為「第2類機構」,須遵守有關流動性維持比率的規定。在這類機構中,部分亦會被指定為「第2A類機構」並須遵守本地的核心資金比率規定。第2A類機構的指定是以該機構業務運作的規模及該機構相關的流動性風險為考慮基礎。
第1類機構 | 第2類機構 | 第2A類機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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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動性覆蓋比率 (LCR) |
穩定資金淨額比率 (NSFR) |
流動性維持比率 (LMR) |
流動性維持比率 (LMR) |
核心資金比率 (CFR) |
100% | 100% | 25% | 25% | 75% |
金融管理專員已發出實務守則,以促進流動性覆蓋比率的實施。《監管政策手冊》單元LM-1「流動性風險監管制度」的內容亦包括有關法定流動性規定的闡述。此外,認可機構亦須按照《監管政策手冊》單元LM-2「穩健的流動性風險管理制度及管控措施」提供的指引管理流動性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