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可机构的流动性是指该机构履行到期偿付义务的能力。银行必须保持充足流动性,以应付存户提取现金、同业结算、偿还债务等日常营运活动。
适用于认可机构的流动性规定主要载于金融管理专员根据《银行业条例》第97H(1)条发出的《银行业(流动性)规则》(《流动性规则》)。
根据《流动性规则》,金融管理专员指定为「第1类机构」的认可机构须遵守有关流动性覆盖比率和稳定资金净额比率的规定。一般而言,从业务规模或业务运作的复杂程度来考虑,第1类机构的国际风险承担重大或对本港银行体系的整体稳定有重大影响。
其他认可机构则被视为「第2类机构」,须遵守有关流动性维持比率的规定。在这类机构中,部分亦会被指定为「第2A类机构」并须遵守本地的核心资金比率规定。第2A类机构的指定是以该机构业务运作的规模及该机构相关的流动性风险为考虑基础。
第1类机构 | 第2类机构 | 第2A类机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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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性覆盖比率 (LCR) |
稳定资金净额比率 (NSFR) |
流动性维持比率 (LMR) |
流动性维持比率 (LMR) |
核心资金比率 (CFR) |
100% | 100% | 25% | 25% | 75% |
金融管理专员已发出实务守则,以促进流动性覆盖比率的实施。《监管政策手册》单元LM-1「流动性风险监管制度」的内容亦包括有关法定流动性规定的阐述。此外,认可机构亦须按照《监管政策手册》单元LM-2「稳健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制度及管控措施」提供的指引管理流动性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