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和国际证券事务监察委员于2013年9月联合发出有关非中央结算场外衍生工具的保证金要求的最低标准(实施时间表其后于2015年3月作出更新)。有关标准旨在减低对手方信用风险及经非中央结算的场外衍生工具而引起的潜在连锁影响,从而控制系统性风险。
国际证券事务监察委员于2015年1月发出有关非中央结算场外衍生工具的风险缓减标准。有关标准鼓励采纳稳健的风险缓减措施,以加强非中央结算场外衍生工具的条款的法律确定性、推动有效管理对手方信用风险及促进及时解决争议。具体而言,有关措施涵盖交易关系文件及交易确认,以及定出估值、组合对帐与压缩、和解决争议的程序及/或方法。
金管局于2017年1月发出《监管政策手册》全新单元CR-G-14「非中央结算场外衍生工具交易──保证金及其他风险缓解标准」,载明金管局预期认可机构就非中央结算场外衍生工具交易的保证金及其他风险缓减措施应采纳的最低标准。有关标准已于2017年3月1日开始分阶段实施,并设有为期6个月的过渡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