逆周期缓冲资本(CCyB)

逆周期缓冲资本(CCyB)是《巴塞尔协定三》监管资本架构的一部分。简单而言,这是为应对信贷增长过度时期系统性风险显著增加而积存额外资本的机制;当信贷周期逆转后,这些缓冲资本可被「释放」来吸收亏损,使银行体系在随后的下行周期仍可继续提供借款。

CCyB规定以认可机构风险加权资产的百分比来显示,并须以普通股权一级资本(即就吸收亏损而言最优质的监管资本)来满足。

香港最新适用的CCyB比率

(2024年05月03日更新)

现时有效 1.0%

CCyB规定以延展认可机构防护缓冲资本的方式实施。即是说,一旦认可机构的普通股权一级资本比率降至缓冲资本的延展范围内,仍不会违反持续认可资格的准则,但倘若认可机构未能符合延展缓冲资本规定,则在盈利分派上受到限制。

一方面各地区实施自己的资本规定,另一方面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已设立CCyB的地区对等安排。为维持境内与跨境银行之间的公平竞争,各地区有关当局须确保在当地注册成立的银行,均按照其有私人机构信用风险承担的地区的CCyB计算缓冲资本规定。

《巴塞尔协定三》订明由2016年1月1日起实施CCyB。为配合在香港实施这项规定,金管局已于2014年修订《银行业(资本)规则》,以并入因实施CCyB及防护缓冲资本(同样于2016年1月1日起生效)而须增加的资本规定条文。

指引

文件的档号注解:
X-X-N / X-N = 《监管政策手册》单元,CIR = 通告,N.N / N.N.N = 指引编号,FAQ = 常见问题
 

档号 文件 发出日期
CA-B-1 实施逆周期缓冲资本的方法 2024年03月01日
CA-B-3 逆周期缓冲资本──私人机构信用风险承担的地理分配 2015年09月25日
FAQ 关于逆周期缓冲资本的常见问题 2015年01月27日

金管局就海外地区适用的地区CCyB比率的公布

(迄今未有公布)

修订日期 : 2024年09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