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05月03日更新)
现时有效 | 1.0% |
CCyB规定以延展认可机构防护缓冲资本的方式实施。即是说,一旦认可机构的普通股权一级资本比率降至缓冲资本的延展范围内,仍不会违反持续认可资格的准则,但倘若认可机构未能符合延展缓冲资本规定,则在盈利分派上受到限制。
一方面各地区实施自己的资本规定,另一方面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已设立CCyB的地区对等安排。为维持境内与跨境银行之间的公平竞争,各地区有关当局须确保在当地注册成立的银行,均按照其有私人机构信用风险承担的地区的CCyB计算缓冲资本规定。
《巴塞尔协定三》订明由2016年1月1日起实施CCyB。为配合在香港实施这项规定,金管局已于2014年修订《银行业(资本)规则》,以并入因实施CCyB及防护缓冲资本(同样于2016年1月1日起生效)而须增加的资本规定条文。
文件的档号注解:
X-X-N / X-N = 《监管政策手册》单元,CIR = 通告,N.N / N.N.N = 指引编号,FAQ = 常见问题
档号 | 文件 | 发出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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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B-1 | 实施逆周期缓冲资本的方法 | 2024年03月01日 |
CA-B-3 | 逆周期缓冲资本──私人机构信用风险承担的地理分配 | 2015年09月25日 |
FAQ | 关于逆周期缓冲资本的常见问题 | 2015年01月27日 |
(迄今未有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