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05月03日更新)
現時有效 | 1.0% |
CCyB規定以延展認可機構防護緩衝資本的方式實施。即是說,一旦認可機構的普通股權一級資本比率降至緩衝資本的延展範圍内,仍不會違反持續認可資格的準則,但倘若認可機構未能符合延展緩衝資本規定,則在盈利分派上受到限制。
一方面各地區實施自己的資本規定,另一方面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已設立CCyB的地區對等安排。為維持境內與跨境銀行之間的公平競爭,各地區有關當局須確保在當地註冊成立的銀行,均按照其有私人機構信用風險承擔的地區的CCyB計算緩衝資本規定。
《巴塞爾協定三》訂明由2016年1月1日起實施CCyB。為配合在香港實施這項規定,金管局已於2014年修訂《銀行業(資本)規則》,以併入因實施CCyB及防護緩衝資本(同樣於2016年1月1日起生效)而須增加的資本規定條文。
文件的檔號註解:
X-X-N / X-N = 《監管政策手冊》單元,CIR = 通告,N.N / N.N.N = 指引編號,FAQ = 常見問題
檔號 | 文件 | 發出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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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B-1 | 實施逆周期緩衝資本的方法 | 2024年03月01日 |
CA-B-3 | 逆周期緩衝資本──私人機構信用風險承擔的地理分配 | 2015年09月25日 |
FAQ | 關於逆周期緩衝資本的常見問題 | 2015年01月27日 |
(迄今未有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