逆周期緩衝資本(CCyB)

逆周期緩衝資本(CCyB)是《巴塞爾協定三》監管資本架構的一部分。簡單而言,這是為應對信貸增長過度時期系統性風險顯著增加而積存額外資本的機制;當信貸周期逆轉後,這些緩衝資本可被「釋放」來吸收虧損,使銀行體系在隨後的下行周期仍可繼續提供借款。

CCyB規定以認可機構風險加權資產的百分比來顯示,並須以普通股權一級資本(即就吸收虧損而言最優質的監管資本)來滿足。

香港最新適用的CCyB比率

(2024年05月03日更新)

現時有效 1.0%

CCyB規定以延展認可機構防護緩衝資本的方式實施。即是說,一旦認可機構的普通股權一級資本比率降至緩衝資本的延展範圍内,仍不會違反持續認可資格的準則,但倘若認可機構未能符合延展緩衝資本規定,則在盈利分派上受到限制。

一方面各地區實施自己的資本規定,另一方面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已設立CCyB的地區對等安排。為維持境內與跨境銀行之間的公平競爭,各地區有關當局須確保在當地註冊成立的銀行,均按照其有私人機構信用風險承擔的地區的CCyB計算緩衝資本規定。

《巴塞爾協定三》訂明由2016年1月1日起實施CCyB。為配合在香港實施這項規定,金管局已於2014年修訂《銀行業(資本)規則》,以併入因實施CCyB及防護緩衝資本(同樣於2016年1月1日起生效)而須增加的資本規定條文。

指引

文件的檔號註解:
X-X-N / X-N = 《監管政策手冊》單元,CIR = 通告,N.N / N.N.N = 指引編號,FAQ = 常見問題
 

檔號 文件 發出日期
CA-B-1 實施逆周期緩衝資本的方法 2024年03月01日
CA-B-3 逆周期緩衝資本──私人機構信用風險承擔的地理分配 2015年09月25日
FAQ 關於逆周期緩衝資本的常見問題 2015年01月27日

金管局就海外地區適用的地區CCyB比率的公布

(迄今未有公布)

修訂日期 : 2024年09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