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系統重要性銀行(SIB)

具系統重要性銀行(SIB)是指一旦陷入困境或倒閉所產生的影響,會對金融體系以至更廣泛的經濟造成重大干擾的銀行。為針對SIB所帶來的額外風險,SIB會受制於特定的監管措施,包括額外資本要求(即較高吸收虧損能力緩衝資本(HLA)資本要求)、加強監管力度(尤其對風險管理及管治等範疇),以及優先進行恢復及處置規劃。

金融管理專員《銀行業(資本)規則》授權指定在香港註冊成立的認可機構為具全球系統重要性銀行(G-SIB)或具本地系統重要性銀行(D-SIB)(統稱為SIB),並決定相關的HLA資本要求。識別G-SIB的評估方法採納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巴塞爾委員會)的G-SIB框架。目前並沒有於香港設立總部及註冊成立的G-SIB。

香港D-SIB框架是以巴塞爾委員會D-SIB框架的四項評估準則為基礎,即規模、關連性、可替代性及複雜程度。本地D-SIB的識別方法分為兩個步驟。第一個步驟是根據相關因素及指標計算而得的計量得分,擬備一份D-SIB的初步參考名單。第二個步驟涉及運用監管判斷,以補足計量評估程序。

D-SIB框架的四項評估準則

D-SIB框架的四項評估準則圖示

HLA資本要求須以普通股權一級資本來滿足達到。視乎被指定為D-SIB或G-SIB的認可機構的系統重要性而定,適用的HLA資本要求由認可機構的總風險加權資產數額(根據《銀行業(資本)規則》計算)的1%至3.5%不等。

HLA資本要求連同逆周期緩衝資本(如適用)以延展《巴塞爾協定三》防護緩衝資本的方式實施。因此,一旦SIB的普通股權一級資本比率降至緩衝資本的延展範圍內,該SIB可作出的酌情分派(包括股息、股份回購、就資本票據酌情派息及向職員酌情發放花紅)會根據《銀行業(資本)規則》第3H(1)條所載的指定比例受到限制。此舉的效果是使SIB保留盈利,以提高監管資本。

指引

文件的檔號註解:
X-X-N / X-N = 《監管政策手冊》單元,CIR = 通告,N.N / N.N.N = 指引編號,FAQ = 常見問題

檔號 文件 發出日期
CA-B-2 具系統重要性銀行 2021年04月23日

修訂日期 : 2021年06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