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系统重要性银行(SIB)

具系统重要性银行(SIB)是指一旦陷入困境或倒闭所产生的影响,会对金融体系以至更广泛的经济造成重大干扰的银行。为针对SIB所带来的额外风险,SIB会受制于特定的监管措施,包括额外资本要求(即较高吸收亏损能力缓冲资本(HLA)资本要求)、加强监管力度(尤其对风险管理及管治等范畴),以及优先进行恢复及处置规划。

金融管理专员《银行业(资本)规则》授权指定在香港注册成立的认可机构为具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G-SIB)或具本地系统重要性银行(D-SIB)(统称为SIB),并决定相关的HLA资本要求。识别G-SIB的评估方法采纳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巴塞尔委员会)的G-SIB框架。目前并没有于香港设立总部及注册成立的G-SIB。

香港D-SIB框架是以巴塞尔委员会D-SIB框架的四项评估准则为基础,即规模、关连性、可替代性及复杂程度。本地D-SIB的识别方法分为两个步骤。第一个步骤是根据相关因素及指标计算而得的计量得分,拟备一份D-SIB的初步参考名单。第二个步骤涉及运用监管判断,以补足计量评估程序。

D-SIB框架的四项评估准则

D-SIB框架的四项评估准则图示

HLA资本要求须以普通股权一级资本来满足达到。视乎被指定为D-SIB或G-SIB的认可机构的系统重要性而定,适用的HLA资本要求由认可机构的总风险加权资产数额(根据《银行业(资本)规则》计算)的1%至3.5%不等。

HLA资本要求连同逆周期缓冲资本(如适用)以延展《巴塞尔协定三》防护缓冲资本的方式实施。因此,一旦SIB的普通股权一级资本比率降至缓冲资本的延展范围内,该SIB可作出的酌情分派(包括股息、股份回购、就资本票据酌情派息及向职员酌情发放花红)会根据《银行业(资本)规则》第3H(1)条所载的指定比例受到限制。此举的效果是使SIB保留盈利,以提高监管资本。

指引

文件的档号注解:
X-X-N / X-N = 《监管政策手册》单元,CIR = 通告,N.N / N.N.N = 指引编号,FAQ = 常见问题

档号 文件 发出日期
CA-B-2 具系统重要性银行 2021年04月23日

修订日期 : 2021年06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