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费融资是指投保人向金融机构(一般是银行)贷款以用作支付购买保单的保费,同时将保单的全部或部分权利作爲抵押品转让予该金融机构。
虽然投保人可以利用保费融资以相同本金倍大保单,但这做法并不是没有风险。例如,投保人可能需承受利率波动风险,并可能在贷款利率上升时蒙受财务损失;保单的实际非保证利益可能低于利益说明文件中显示的金额,并可能导致保单的总回报低于保费融资贷款的利息而使投保人蒙受财务损失;及投保人在未经贷款的金融机构批准前不能行使已转让予该金融机构的保单权利(例如在冷静期内取消保单)。你可以在保险业监管局(保监局)的专题网页了解更多关于保费融资及使用保费融资的醒目贴士。
金管局与保监局于2020年就保险公司及持牌保险中介人(包括银行)的保费融资活动进行联合查察,并于2021年9月30日发布主要结果(只备英文版本),涵盖负担能力评估、风险披露和销售手法等方面。
金管局于2022年4月1日发出通告(暂时只备英文版本),为银行作为持牌保险中介人遵守保监局于同日发出的通告(只备英文版本)中列载的监管标准及规定,及作为保费融资贷款方提供进一步指引。
银行作为持牌保险中介人时应:
评估客户会否有过度杠杆的风险,并除非有足够理据,不应向客户建议会构成该风险的保单;
在建议会构成过度杠杆风险的保单时,向客户清楚解释有关理据;及
向客户披露及解释保费融资的主要特点及风险,包括「重要资料声明书──保费融资」及使用保费融资可能涉及的其他相关条款与细则、风险及特点。
此外,银行作为保费融资贷款方时应:
留意任何保费融资贷款的条款及 / 或费用会否有碍客户行使冷静期权利;
迅速处理保险公司因客户行使冷静期权利而退回的保费,扣除保费融资贷款未偿还的金额及利息后将余额退还予客户;及
当过度杠杆风险存在时,在信贷评估中考虑保费融资贷款额与客户现有财务资源的比率是否属合理水平及在客户接受保费融资贷款前向客户披露该比率。
汇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