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框架

监管目标

《银行业条例》是香港银行业监管的法律基础,当中第7(1)条规定,金融管理专员的主要职能是「促进银行业体系的整体稳定与有效运作」。

遵守国际监管标准

金管局致力建立一套符合国际标准(特别是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金融稳定理事会发出的标准)的银行监管框架,旨在透过维持审慎的监管制度,既能巩固银行体系的整体稳定及有效运作,又能同时提供足够灵活性,让认可机构作出商业决定。

监管规定

认可机构须遵守《银行业条例》内各项规定,包括:

  • 保持充足的资本流动性
  • 向金管局提交定期申报表
  • 遵守有关向任何单一对手方(或对手方相连集团)、董事或雇员放款限度;以及
  • 就任命董事、行政总裁及控权人向金管局申请审批。

由于以分行形式经营的境外银行毋须在香港持有资本,有关资本比率规定和以资本基础厘定的大额贷款限制并不适用于该等银行。

监管模式

金管局按照国际标准制定组织(例如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建议的国际惯例监管认可机构。

金管局采用的风险为本监管模式,以「持续监管」政策为基础,透过现场审查非现场审查审慎监管会议、与外聘审计师合作,以及与其他监管机构共享信息,旨在及早发现问题,防患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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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现场审查

    金管局定期对个别机构进行现场审查,审查范围由针对特定业务范畴,以至全面审视机构的运作。此外,金管局亦会挑选个别认可机构进行专题审查,从而评估和对照认可机构之间在重要业务和主要风险范畴内,如何进行风险管理。现场审查提供可贵机会,让金管局直接评估机构的管理与管控方法。

  • 非现场审查

    由于现场审查每隔一段时间才进行,为达到「持续监管」的目标,金管局亦会对每家机构的财政状况进行持续的非现场分析,以及评估机构的管理素质,包括风险管理的政策和制度。非现场审查的范围,由定期分析认可机构各种业务的统计资料报表,以至全面审视认可机构全年业绩和财政状况。

  • 审慎监管会议

    完成年度非现场审查后,金管局通常会派员与有关认可机构的高层管理人员举行会议,就一些受关注的审慎事项进行商谈。遇有特别事项,金管局亦会与个别认可机构的各级管理人员保持密切联系。

  • 与外聘审计师合作

    与认可机构的内部和外聘核数师合作,是监管过程的另一重要环节。通常年度审计完成后,金管局便会联同认可机构及其外聘核数师举行每年一次的三方联席会议,讨论事项一般包括年度审计报告、准备金充足程度,以及遵守审慎标准与《银行业条例》的情况。

  • 与其他监管机构分享资讯

    金管局与其他本地及海外监管机构保持紧密联系,就有关认可机构的事宜交换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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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CAMEL评级制度

    金管局采用「CAMEL」评级制度评估香港银行的财务状况及整体稳健性。CAMEL是一个国际公认的标准,评估银行资本充足程度(Capital adequacy)、资产质素(Asset quality)、管理(Management)、盈利(Earnings)和流动性(Liquidity)。此制度有助识别该等在财政状况、遵行相关法例和规例、风险管理制度,以及在整体运作方面出现问题而需要金管局特别留意的认可机构。

  • 资产质素

    金管局实行贷款分类制度,并规定认可机构须按照标准制度,每季汇报其资产质素,让金管局更了解和掌握个别机构以至银行业整体的资产质素。

    贷款分类制度

    贷款类别 状况
    合格 借款人目前有履行还款责任的贷款,同时全数偿还利息及本金的机会也不成疑问
    需要关注 借款人正面对困境,可能会影响认可机构收回贷款的本金及利息
    次级 借款人的还款能力正出现明显问题,有可能影响其偿还贷款
    呆滞 已不大可能全数收回的贷款,而且认可机构在考虑过抵押品的可变现净值后仍预期会蒙受本金和利息的亏损
    亏损 用尽所有追讨欠款方法(如变现抵押品或提出法律诉讼)后仍被视为无法收回的贷款

    「次级」、「呆滞」或「亏损」的贷款统称为「特定分类贷款」。认可机构按每类「特定分类资产」和香港各行各业所提拨的准备金,须定期向金管局汇报。

  • 资本充足程度

    资本是银行经营的命脉。充足的资本有助加强银行财务能力,并为银行提供额外缓冲,一旦面对突发事件,依然有充足资金应付日常营运。银行的资本充足比率愈高,其抗震能力也愈高。

    香港就银行监管实施的资本充足框架一直遵循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提出的国际认可标准。

    现行框架适用于所有本地注册认可机构,涵盖:

    订明最低资本充足比率

    • 普通股权一级资本比率
    • 一级资本比率
    • 总资本比率

    缓冲资本

    监管审查程序

    • 设定和评估个别机构的最低资本充足比率规定

    披露标准

    • 有关机构披露盈亏和财政资源,包括资本资源及流动性资源

    根据现行框架,认可机构可因应业务复杂程度,而采用不同方法计算资本要求。根据《银行业(资本)规则》,采用特定准则前,必须取得金融管理专员事先批准。此外,认可机构须每季申报资本充足比率。

  • 流动性

    银行的流动性就如人体的血液循环般重要,一旦流动性出现问题,银行可能面对倒闭的危机。银行必须保持充足流动性,以应付存户提取现金、同业结算、偿还债务等日常营运活动。 

    香港就银行监管实施的流动性框架符合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提出作为《巴塞尔协定三》框架一部分的国际标准。

    流动性标准

    第1类机构 第2类机构 第2A类机构
    • 由金融管理专员指定,主要是一些活跃于国际、或规模大而且复杂,并在本地银行体系举足轻重的机构
    • 须维持与《巴塞尔协定三》标准一致的流动性覆盖比率(LCR)和稳定资金净额比率(NSFR)

    认可机构须具备有效系统及管控措施,管理在正常及受压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金管局透过查阅认可机构提交的申报表及管理报告,监察认可机构的流动性水平及趋势,以及抵御流动性压力情况的能力。

  • 风险承担限度

    香港现行的风险承担限度条文主要载于:《银行业(风险承担限度)规则》(法例章号155S),当中包括股权风险承担限度、对单一对手方(或对手方相连集团)的风险承担限度、对关连一方的风险承担限度及土地权益的限度等。

    下列各项为规则提供补充:

    经修订的《银行业(风险承担限度)规则》已于2019年7月1日起实施。规则旨在于本港实施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发出的《计量及管控大额风险承担的监管框架》(英文版本),亦会取代前载于《银行业条例》中的其他风险承担限度,以配合市场发展和现代风险管理技巧。规则就对单一对手方(或对手方相连集团)的风险承担限度及对关连一方的风险承担限度设有6个月的遵守宽限期。

  • 衍生工具与风险管理

    金管局采取积极措施,监管认可机构的衍生工具业务,并集中于三个环节:

    • 监控制度 确保认可机构有足够的内部监控制度,管理衍生工具业务的风险;
    • 资本 确保认可机构有充足资本应付衍生工具业务可能带来的亏损;以及
    • 能力 确保金管局具备足够的专门知识,以制定风险管理政策,并监管认可机构的衍生工具业务。

    按照国际社会对加强有关衍生工具交易的监察及风险缓减的承诺,认可机构及核准货币经纪(如适用)须向金管局负责营运的交易资料储存库(香港交易资料储存库)汇报指明类别的场外衍生工具交易资料,并须经指定中央对手方交易结算指明类别的场外衍生工具交易。

    此外,由2017年3月起,认可机构在交易场外衍生工具时若经非中央对手方结算,须交换双向保证金(即收取及交出保证金),以及采纳指明风险缓解标准,例如迅速及稳健的交易确认及解决争议程序。

    《证券及期货条例》订立香港场外衍生工具市场的整体监管框架,详情载于规则(即附属法例)。各项监管规定的主要资料,包括主体法例、涵盖汇报、结算及备存纪录责任的附属法例、常见问题、指引、手册、公众谘询及谘询总结等,可透过以下连结于证监会及金管局网页查阅:

     

  • 监管披露标准

    金管局旨在确保香港的监管披露标准与其他主要金融中心看齐。《银行业(披露)规则》载入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发出的最新披露标准,当中订明银行须以标准模版及表格的格式,按季度、半年度及周年披露指明的项目,藉以加强银行之间及不同地区之间在监管披露方面的参照性、一致性及可比较性。

  • 收集财务资料

    《银行业条例》第63条授权金融管理专员定期及非定期向认可机构收集资料,以进行审慎监管。该条文亦授权金融管理专员为履行其于《银行业条例》下的职能,要求认可机构的任何控股公司、附属公司或关连公司提交资料。

    申报表通常每月或每季提交一次。

修订日期 : 2024年03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