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人必须获得金融管理专员核准,才可以货币经纪身分行事,当中「货币经纪」是指为取得报酬而在香港或从香港经营洽谈、安排或促进他人达成协议的人士,而:
货币经纪不一定是香港居民或在香港经营。有关规定亦适用于正向在香港认可机构提供服务的海外货币经纪。
法例的原意并不包括投资顾问、证券交易商、律师及专业会计师等人士,因这类人士虽然在技术上可能会以货币经纪身分行事(如代表客户安排存款),但完全以附属或附带于其主要业务的形式进行。
金融管理专员亦可根据《条例》第2(14)(c)条和2(14)(b)条发出公告,指明某人或某类别人士是否属于货币经纪。
货币经纪的核准准则载于该《条例》附表11,内容规定:
《银行业条例》授权金融管理专员对货币经纪的核准证明书附加条件、或修改与增删该等条件,并对核准经纪进行审查,以及向他们索取资料。
金管局已发出《认可指引》,说明货币经纪的认可制度,并阐述金管局如何诠释《银行业条例》附表 11有关核准为货币经纪的最低准则。如对在香港以货币经纪身份行事的申请程序有任何问题,可电邮至moneybrokers@hkma.gov.hk作出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