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币经纪

任何人必须获得金融管理专员核准,才可以货币经纪身分行事,当中「货币经纪」是指为取得报酬而在香港或从香港经营洽谈、安排或促进他人达成协议的人士,而:

  • 该协议是关于进行任何货币存款、任何货币交易,或根据《银行业条例》(《条例》)第2(14)(a)条所指明的票据交易;
  • 该协议一方是认可机构;及
  • 该货币经纪的身份是有关交易服务的代理人或提供人。

货币经纪不一定是香港居民或在香港经营。有关规定亦适用于正向在香港认可机构提供服务的海外货币经纪。

法例的原意并不包括投资顾问、证券交易商、律师及专业会计师等人士,因这类人士虽然在技术上可能会以货币经纪身分行事(如代表客户安排存款),但完全以附属或附带于其主要业务的形式进行。

金融管理专员亦可根据《条例》第2(14)(c)条和2(14)(b)条发出公告,指明某人或某类别人士是否属于货币经纪。

货币经纪的核准准则载于该《条例》附表11,内容规定:

  • 已知控权人的身分;
  • 有关机构的董事、控权人及行政总裁必须符合适当人选的条件;
  • 有关机构财政必须稳健,缴足款股本不少于500万港元(或以任何其他核准货币计算的同等款额);
  • 有关机构应设有足够的会计制度和管控制度;及
  • 有关机构应以持正和审慎的方式及专业能力经营业务。

《银行业条例》授权金融管理专员对货币经纪的核准证明书附加条件、或修改与增删该等条件,并对核准经纪进行审查,以及向他们索取资料。

金管局已发出《认可指引》,说明货币经纪的认可制度,并阐述金管局如何诠释《银行业条例》附表 11有关核准为货币经纪的最低准则。如对在香港以货币经纪身份行事的申请程序有任何问题,可电邮至moneybrokers@hkma.gov.hk作出查询。

修订日期 : 2024年10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