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人必須獲得金融管理專員核准,才可以貨幣經紀身分行事,當中「貨幣經紀」是指為取得報酬而在香港或從香港經營洽談、安排或促進他人達成協議的人士,而:
貨幣經紀不一定是香港居民或在香港經營。有關規定亦適用於正向在香港認可機構提供服務的海外貨幣經紀。
法例的原意並不包括投資顧問、證券交易商、律師及專業會計師等人士,因這類人士雖然在技術上可能會以貨幣經紀身分行事(如代表客戶安排存款),但完全以附屬或附帶於其主要業務的形式進行。
金融管理專員亦可根據《條例》第2(14)(c)條和2(14)(b)條發出公告,指明某人或某類別人士是否屬於貨幣經紀。
貨幣經紀的核准準則載於該《條例》附表11,內容規定:
《銀行業條例》授權金融管理專員對貨幣經紀的核准證明書附加條件、或修改與增刪該等條件,並對核准經紀進行審查,以及向他們索取資料。
金管局已發出《認可指引》,說明貨幣經紀的認可制度,並闡述金管局如何詮釋《銀行業條例》附表 11有關核准為貨幣經紀的最低準則。如對在香港以貨幣經紀身份行事的申請程序有任何問題,可電郵至moneybrokers@hkma.gov.hk作出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