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业务多样化,除了提供传统的存贷服务外,同时亦向客户销售投资、保险和强积金产品,因此金管局有需要与其他监管机构紧密合作,务求更全面保障市民的利益。
金管局与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一直紧密合作,确保参与本港证券业的所有中介人均可在公开的市场环境下运作。金管局与证监会已签署《谅解备忘录》(英文版本),就双方在认可机构的证券有关业务上的角色及责任阐明法律架构,并列出运作细节。金管局与证监会根据《谅解备忘录》定期开会,商讨共同关注的事项。如有需要,两者举行的培训活动均欢迎对方员工参与。
香港存款保障委员会(存保会)是根据《存款保障计划条例》成立的法定机构,负责管理香港存款保障计划,为每名存户于每家成员银行提供最高50万港元的保障。促进银行体系稳定是金管局与存保会的共同目标,双方就互相合作而签署了《谅解备忘录》。根据《存款保障计划条例》,存保会须透过金管局执行职能,由金管局为其日常运作提供协助。
会计及财务汇报局是根据《会计及财务汇报局条例》成立的法定机构,负责调查有关审计及财务汇报方面的不当行为,以及查讯上市公司财务报告有否违反相关的会计规定。《会计及财务汇报局条例》规定,若被调查或查讯的对象为提供认可机构或其关连公司(即控权人、附属公司或同集团附属公司)服务的专业人士;又或本身为认可机构或其关连公司的上市公司,会计及财务汇报局须通知金管局。另外,调查人或查讯人为进行调查或查讯而行使该条例下的有关权力要求认可机构或其关连公司提供资料前须先行咨询金管局。金管局与会计及财务汇报局已订立《谅解备忘录》(英文版本)详细说明两个机构的沟通和资讯交流机制及加强双方合作。
香港作为国际金融中心,不但吸引外资银行在港营运,同时本地银行亦活跃于其他海外市场。为加强监管信息的交流及合作,金管局与相关境外监管机构订立了《谅解备忘录》或其他正式的合作安排:
地区 | 监管机构 | 安排形式 |
---|---|---|
澳洲 | Australian Prudential Regulation Authority | 《谅解备忘录》 |
比利时 | Financial Services and Markets Authority National Bank of Belgium |
《合作及信息交流函件》 |
加拿大 | The Office of the Superintendent of Financial Institutions | 《谅解备忘录》 |
柬埔寨 | National Bank of Cambodia | 《谅解备忘录》 |
中国内地 | The People's Bank of China China Banking and Insurance Regulatory Commission |
《谅解备忘录》 |
丹麦 | The Danish Financial Supervisory Authority | 《谅解备忘录》 |
法国 | Autorité de contrôle prudentiel et de résolution | 《合作及信息交流函件》 |
德国 | Bundesanstalt fur Finanzdienstleistungsaufsicht | 《谅解备忘录》 |
印度 | Reserve Bank of India | 《谅解备忘录》 |
印尼 | Bank Indonesia Indonesia Financial Services Authority/ Otoritas Jasa Keuangan |
《谅解备忘录》 |
日本 | Financial Services Agency | 《合作及信息交流函件》 |
列支敦士登 | The Financial Market Authority Liechtenstein | 《谅解备忘录》 |
澳门 | Autoridade Monetaria De Macau | 《谅解备忘录》 |
马来西亚 | Bank Negara Malaysia | 《谅解备忘录》 |
马尔代夫 | Maldives Monetary Authority | 《谅解备忘录》 |
毛里裘斯 | Bank of Mauritius | 《谅解备忘录》 |
巴基斯坦 | State Bank of Pakistan | 《谅解备忘录》 |
菲律宾 | Bangko Sentral ng Pilipinas | 《谅解备忘录》 |
南非 | The South African Reserve Bank | 《谅解备忘录》 |
韩国 | The Financial Supervisory Commission of Korea | 《谅解备忘录》 |
瑞士 | Swiss Financial Market Supervisory Authority | 《谅解备忘录》 |
台湾 | Financial Supervisory Commission | 《谅解备忘录》 |
泰国 | The Bank of Thailand | 《合作声明》 |
英国 | Financial Conduct Authority Prudential Regulation Authority |
《谅解备忘录》及 《附属函件》 |
美国 | New York State Department of Financial Services The Board of Governors of the Federal Reserve System, Office of the Comptroller of the Currency and Federal Deposit Insurance Corporation |
《谅解备忘录》及 《合作声明》 |
越南 | State Bank of Vietnam | 《谅解备忘录》 |
一般而言,根据合作安排提供的正式架构,金管局与订约方同意:
金管局会继续扩展与其他经济体系的银行业监管机构的双边合作,如有需要,金管局亦会与其他监管机构联络或举行定期会议,以讨论共同关注的事项。
金管局根据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的《另类投资基金经理指令》(Alternative Investment Fund Managers Directive,简称AIFMD),就监管作为另类投资基金受托人的认可机构相关的咨询、合作及信息交换,分别与29个欧盟或欧洲经济区内不同地区的主管机构(注1)签署谅解备忘录(AIFMD谅解备忘录)。AIFMD谅解备忘录是按《另类投资基金经理指令》(AIFMD)规定而签订(注2),并具有相同的条款和条件。
金管局亦就著监管作为另类投资基金受托人的认可机构相关的咨询、合作及信息交换,与英国金融行为监管局签署类似的谅解备忘录。
备注:
演讲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