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可機制

認可機構的認可準則

根據《銀行業條例》,金管局負責向認可機構發給、暫停及撤銷認可資格,並擁有一般酌情權,決定批准或拒絕在香港經營銀行業務或接受存款業務的認可申請。若申請機構未能符合最低認可準則(參見《銀行業條例》附表 7),金管局必須拒絕認可申請。認可準則適用於認可時和認可後,金管局會評估有關機構是否一直符合認可準則。撤銷認可的理由,參見《銀行業條例》附表 8

有關金管局對認可準則的詮釋,應參考金管局根據《條例》第16(10)條發出的《認可的最低準則指引》。金管局建議有意在香港申請認可的公司參閱金管局的《認可指引》,特別是第二章《認可制度》、第四章《認可》及第八章《申請認可的程序》。

最低認可準則

制定認可準則的目的,是確保只有符合適當條件的機構才可接受公眾人士的存款。這些準則包括:

  • 最低資本要求(包括繳足款股本及股份溢價帳結餘):
    持牌銀行 3億港元
    有限制牌照銀行 1億港元
    接受存款公司 2,500萬港元
  • 如申請的機構是境外銀行,是否在其註冊地受到妥善監管;
  • 申請機構的行政總裁、董事、控權人及主管人員是否「適當人選」;
  • 申請機構的資本、流動資金及資產質素是否反映其財政穩健;
  • 申請機構的內部管控措施和會計制度是否足夠;及
  • 申請機構是否以持正、審慎態度,並有足夠能力經營業務。

金管局定期檢討認可準則,如有需要便會建議作出修訂,以配合監管環境的轉變及國際最新的監管標準。

請按此處參閱數字銀行的認可準則。

上訴機制

為發揮制衡作用,《銀行業條例》規定金管局必須在暫停及非自願撤銷認可資格等重要決定上徵詢財政司司長的意見。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是上訴機構,負責聆訊申請推翻金管局所作決定的上訴。

其他

香港對境外銀行在本地經營的業務(無論是以港元或其他貨幣進行的交易)不設任何限制。

根據《存款保障計劃條例》,除非獲香港存款保障委員會豁免,本港所有持牌銀行均為存款保障計劃成員。

對申請成為認可機構的程序有任何問題,可電郵至publicenquiry@hkma.gov.hk查詢。

修訂日期 : 2024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