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三級發牌制度

任何企業如欲在香港經營銀行業務或接受存款的業務,均必須獲得金管局發出的經營牌照。香港實行存款機構三級制,按照存款金額、年期及業務性質,劃分為持牌銀行、有限制牌照銀行及接受存款公司,統稱為「認可機構」。
 

存款機構類型 持牌銀行 有限制牌照銀行 接受存款公司

業務

  • 經營往來及儲蓄存款業務;
  • 接受公眾任何金額和期限的存款;
  • 支付或接受客戶簽發或存入的支票;及
  • 不受限制地使用「銀行」之名
  • 主要從事商人銀行及資本市場活動業務;及
  • 可接受50萬港元或以上任何期限的存款
  • 大部分由銀行擁有或與銀行有聯繫
  • 主要從事私人消費信貸、商業貸款及證券等多種專門業務;及
  • 可接受10萬港元或以上,最初存款期最少為3個月的存款

機構一覽表

修訂日期 : 2024年10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