歡迎使用《香港貨幣、銀行及金融用語匯編》。《匯編》扼要釋述與香港貨幣、銀行與金融體系有關的名詞的涵義,方便各界人士查閱。金管局會不時更新《匯編》內容。《匯編》內主要名詞均設有特別連結,方便讀者迅速連接《匯編》內相關部分,以及金管局網頁的有關內容。
使用說明
本《匯編》收錄以下兩類名詞:
為金管局負責管理的債務工具中央結算系統 (CMU) 所建立的網站 https://www.cmu.org.hk/tc/,目的為提高債券市場產品及定價的透明度。銀行及金融機構可在這網上平台提供債券買賣參考價及債券相關資料,方便零售投資者參與債券市場。
指處理跨境外匯交易的全球結算及交收系統。由超過70間環球銀行及金融機構擁有的 CLS Bank International 負責該系統的運作。透過該系統,涉及合資格貨幣的外匯交易可達到同步交收,從而消除結算風險。港元為該系統的合資格貨幣。
指按照《銀行業(資本)規則》斷定認可機構的一級資本額,與該機構的信用風險、市場風險、業務操作風險及官方實體集中風險的風險加權數額總和的比率(以百分率表示)。
另見 資本充足比率(capital adequacy ratio)。
為提高在香港進行的人民幣交易的結算效率以及配合人民幣業務擴充後的結算需求,人民幣結算系統於2007年6月透過提升人民幣交收系統的功能而建成。人民幣結算系統採用與港元即時支付結算系統相同的基建設施,提供多項先進及精密的結算及交收功能。人民幣結算系統的主要功能包括人民幣支付項目的即時支付結算、人民幣股票的貨銀兩訖結算、人民幣/港元、美元/人民幣及歐元/人民幣的外匯交易同步交收結算,以及人民幣支票結算。這個系統還與債務工具中央結算系統聯網,提供人民幣債券的貨銀兩訖結算服務及回購協議交易服務。
另見 港元結算系統(Hong Kong Dollar Clearing System),美元結算系統(US Dollar Clearing System)及歐元結算系統(Euro Clearing System)。
二級資本的作用是在認可機構已停止營運時彌補其虧損。這包括由認可機構發行並符合《銀行業(資本)規則》附表4C列載合資格準則的資本票據、因發行二級資本票據而產生的股份溢價及因認可機構的綜合銀行附屬公司發行的二級資本票據而產生,並由第三方持有的少數股東權益數額、可歸於由對認可機構持有的土地及建築物進行價值重估而產生的公平價值收益的儲備,以及一般銀行業務風險監管儲備及集體準備金。
香港特別行政區(特別行政區)政府土地基金信托於1986年8月13日成立,以管理特別行政區在《聯合聲明》生效之日起(即1985年5月27日)至1997年7月1日中國恢復對香港行使主權期間從賣地交易所分攤的收入。自1997年7月1日特別行政區成立,土地基金信托的資產轉歸特別行政區政府所有。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指派財政司司長為接收、持有及管理該基金的公職人員,而該基金的資產亦成為特別行政區政府儲備的一部分。其後,臨時立法會根據《公共財政條例》第29條制定及通過決議,設立土地基金。在1997年7月1日至1998年10月31日期間,土地基金在財政司司長指示下,由金管局以獨立於外匯基金的組合形式來管理。1998年11月1日起,土地基金的資產併入外匯基金,作為外匯基金投資組合的一部分來管理。由2016年1月1日起,基金的資產撥入財政儲備內名為未來基金的名義儲蓄帳目,存放於外匯基金內,力求在為期十年的投資期內爭取更高的投資回報。
另見 未來基金 (Future Fund) 。
為使儲值支付工具能使用而存放於有關持牌人或代表持牌人的另一人的按金。其法律定義,請參閱《支付系統及儲值支付工具條例》第2條。
「大規模毀滅武器擴散資金籌集」指在違反本國或本地及/或國際法例的情況下提供與大規模毀滅武器相關的資金或金融服務。此詞涵蓋的活動範圍相當廣,例如為支持開發大規模毀滅武器的活動,或與獲取擬用作製造該等武器的物料(例如兩用物品)相關的活動。
指就結算及交收金融合約的目的而介入該等合約買賣雙方之間的實體。中央交易對手方因而成為該等合約下每名賣家的買家及每名買家的賣家。
國際結算銀行轄下的委員會,其宗旨是透過制定國際標準以促進、監察及就支付、結算及交收等相關安排的安全和效率提出建議,從而保障整體經濟及金融系統的穩定。
由八間香港支付卡計劃營運機構自願聯合發布,並得到金管局認可的守則。《支付卡計劃營運機構實務守則》(《守則》)於2007年生效及於 2015 年 11 月 13 日修訂。《守則》列明卡計劃營運機構須遵守的一般原則,以促進香港支付卡的整體安全及效率,以及加強公眾對支付卡的信心。
根據《支付系統及儲值支付工具條例》設立的審裁處,負責聆訊因金融管理專員的決定感到受屈的人士提出的上訴。有關決定涉及結算及交收系統的指定、撤銷指定、發出終局性證明書或暫時吊銷或撤銷終局性證明書。審裁處由一位法官擔任主席,成員均為獨立人士,由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委任。
支持資產與貨幣基礎的比率。當初設立貨幣發行局帳目時,足夠的美元資產被撥入貨幣發行局帳目,為貨幣基礎提供105%的支持(支持組合)。支持比率會因為貨幣基礎的變動、利率變動引致的重估收益或虧損,以及淨利息收入的影響而升跌。淨利息收入指來自美元資產的利息收益超過就外匯基金票據及債券支付的利息的數額。在聯繫匯率制度下,雖然已指定一批外匯基金資產為支持組合,但所有外匯基金資產均可用作支持港元匯率。
根據財政司司長於2000年1月批准的新安排,若支持比率達到112.5%(觸發上限),便會把資產從支持組合轉移至外匯基金資產的投資組合,從而把支持比率調低至110%。相反,若支持比率降至低於105%(觸發下限),便會把投資組合的資產注入支持組合,使比率回升至107.5%。這項措施一方面可以提高過剩資產的投資回報,另一方面又可確保支持組合有足夠的流動資產。
另見 支持資產/支持組合 (Backing Assets/Backing Portfolio)。
外匯基金中指定用作支持貨幣基礎的一批美元資產。1999年3月以來,金管局每月公布貨幣發行局帳目的報表,列出支持資產及貨幣基礎的價值。
另見 支持比率 (Backing Ratio),投資組合 (Investment Portfolio),長期增長組合 (Long-Term Growth Portfolio),策略性資產組合 (Strategic Portfolio)及外匯儲備 (foreign currency reserves)。
本港全部零售銀行及所有私人財富管理公會成員機構於2013年10月及2017年6月分別簽署了《公平待客約章》和《私人財富管理行業公平待客約章》,表明業界不但承諾公平待客,還會強化銀行內各階層在整個與客戶業務來往的過程中的公平待客文化。
打擊清洗黑錢財務行動特別組織在2000年展開一項行動,識別因其規則及慣例不足,以致妨礙國際合作打擊清洗黑錢活動的國家及地區。這些國家及地區被稱為「不合作國家及地區」。該組織在其經修訂的40項建議中頒布,金融機構應特別留意與來自沒有實施或沒有充分實施其建議的國家或地區的人士(包括公司及金融機構)所作的業務關係及交易。由2000年6月至2001年9月期間,該組織合共識別了23個不合作國家及地區,其中20個國家及地區在打擊清洗黑錢的措施方面取得重大進步後,已於2005年6月從不合作國家及地區名單上除名。
一個廣泛被使用的指標,用於衡量長期投資的表現,其計算考慮了投資期內的所有現金流(包括投入與收益)的時間值因素。
透過法定程序,撇減或取消瀕臨倒閉機構的若干負債,或將該等負債轉換為股本或作出修改,以吸收該機構的虧損,並恢復其資本,其目的是使該機構能夠在合理時間內持續經營業務,以及維持市場對它的信心。這是《金融機構(處置機制)條例》下的其中一項穩定措施。
計算信用風險的最低資本要求的其中一種方法。根據這方法,認可機構將可運用其內部評級系統的某些出項來計算其必須持有的監管資本,但前題是認可機構能令監管機構信納其系統符合最低規定,並獲監管機構批准予以使用IRB計算法。
另見 基本計算法 (basic approach)及標準(信用風險)計算法 (standardized (credit risk) approach)。
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巴塞爾委員會)推出的監管改革方案,內容包括(i)多項提升國際監管資本標準的措施,以及 (ii)全新的國際流動性標準,以加強銀行及銀行體系應對金融體系受壓的能力。
審慎銀行監管國際標準的主要制定者,並就銀行監管事宜上的合作提供討論平台。巴塞爾委員會成立目的是藉強化對全球銀行的監管和監督及銀行的實務做法,提高金融體系的穩定性。巴塞爾委員會由二十八個司法管轄區的中央銀行及監管機構的代表組成。在2009年,香港金融管理局成為巴塞爾委員會的成員。
未來基金於2016年1月1日設立。未來基金存款包含來自土地基金結餘的首筆資金,以及從政府一般收入帳目轉撥的恒常注資(金額由財政司司長指示)。該等存款分為兩部分:一部分與投資組合的表現掛鈎,另一部分與長期增長組合的表現掛鈎。
另見 土地基金(Land Fund)。
世界銀行集團於1944年成立,由5個關係密切的機構組成:國際復興開發銀行、國際開發協會、國際金融公司、多邊投資擔保公司及國際解決投資爭端中心。世界銀行擁有全球最龐大的發展援助資源,協助發展中國家取得穩定、持續及合理的增長。雖然香港並非世界銀行集團的成員,但一直有參與該組織的活動或會議:在1997年7月1日之前是以英國代表團成員的身分參與,之後則以中華人民共和國代表團成員的身分參與。金管局負責統籌有關香港參與世界銀行集團活動的事宜。2000年9月,國際金融公司及國際復興開發銀行在香港設立聯合區域辦事處,分別作為國際金融公司在東亞及太平洋地區的業務管理中心,以及國際復興開發銀行在區內推動私營部門發展活動的辦事處。
外匯交收系統內的機制,其特點是確保一種貨幣的最後轉撥,只會與另一種或多種貨幣的最後轉撥同步進行。
另見 貨銀兩訖 (delivery versus payment (DvP))。
根據《貨幣條例》(後改名為《外匯基金條例》)在1935年成立的基金,作為支持發行香港銀行紙幣的儲備。1976年,政府一般收入帳目的大部分外幣資產及硬幣發行基金(因發行硬幣而收到的款項)的全部資產均轉撥到外匯基金,並獲發債務證明書作為交換。自此,用作調節港元匯價的資源便集中到外匯基金。外匯基金的控制權由財政司司長掌握,主要用作「直接或間接影響港幣匯價的目的」。此外,外匯基金亦可為保持香港的國際金融中心地位,而用作維持香港貨幣與金融體系的穩定健全。外匯基金的資產可以是港幣、外匯、黃金或白銀,或由財政司司長在諮詢外匯基金諮詢委員會後投資於其認為合適的證券或其他資產。財政司司長委任金融管理專員管理外匯基金,以及履行其他職責。
指金管局委任以促進外匯基金票據及債券在第二市場(專業市場)的流通性的金融機構。市場莊家承諾在外匯基金票據及債券的正常買賣時間內(星期一至五上午9時至中午12時及下午2時至4時)提供買入及賣出報價。市場莊家的權利與義務載於《外匯基金票據計劃資料備忘錄》及《外匯基金債券計劃資料備忘錄》。
另見 外匯基金票據及債券認可交易交易商 (Recognised Dealers for Exchange Fund Bills and Notes)。
認可交易商是由金管局委任,並在金管局開設證券戶口以持有外匯基金票據及債券 (包括代其客戶持有) 的金融機構。認可交易商的權利與義務載於《外匯基金票據計劃資料備忘錄》及《外匯基金債券計劃資料備忘錄》。
另見 外匯基金票據及債券市場莊家 (Market Makers for Exchange Fund Bills and Notes)。
指涉及外匯交易結算而蒙受損失的風險,當中包括本金風險、重置成本風險、流動性風險、業務操作風險及法律風險。這些風險當中,本金風險尤其重要,即一方支付其出售的貨幣,但並未收到其買入的貨幣﹝又稱為「赫斯特風險」﹞。
根據《金融機構(處置機制)條例》第7條由財政司司長指定的處置機制當局,作為某跨界別集團的主導處置機制當局,主導該跨界別集團處置事宜的協調及執行。只有主導處置機制當局可啟動處置該跨界別集團內的受涵蓋金融機構。
根據《販毒(追討得益)條例》(第455章)與《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405章)第25A(1)條,以及《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第575章)第12(1)條,任何人如知道或懷疑任何財產是(a)全部或部分、直接或間接代表任何人的販毒得益或可公訴罪行的得益;(b)曾在與販毒或可公訴罪行有關的情況下使用;或(c)擬在與販毒或可公訴罪行有關的情況下使用;或任何財產是恐怖分子財產,該人須在合理範圍內盡快向聯合財富情報組提交「可疑交易報告」。
指無條件償還一筆債項的書面命令,可隨時由一方轉讓予另一方,例如是可轉讓存款證、證券、銀行承兌匯票、匯票、本票及債券等。
指證券的現行市值減任何變現成本。
政府持有作為投資的外幣資產,在有需要時亦會用作進行金融交易,以支持當地貨幣的匯率。此外,政府亦可運用外匯儲備來支付外幣,而無需在市場上出售當地貨幣以換取外幣。
《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條例》:
(a) 訂定對指明金融機構及指定非金融企業及行業人士實施有關客戶盡職審查及備存紀錄規定的條文;
(b) 訂定賦予有關當局及監管機構權力,以監督《打擊洗錢條例》該等規定及其他規定有否被遵從的條文;
(c) 訂定有關規管經營金錢服務及金錢服務經營者領牌事宜的條文;
(d) 訂定有關規管經營信託或公司服務及信託或公司服務提供者領牌事宜的條文;
(e) 設立覆核審裁處,以覆核有關當局根據《打擊洗錢條例》作出的若干決定;及
(f) 訂定附帶及有關連事宜的條文。
這是一項特定機構的跨境合作協議,由該特定機構總公司所在地與相關業務所在地的處置機制當局達成。它們日後需要參與該特定機構的處置規劃和危機解決。根據主要元素9,至少應就所有具全球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訂立合作協議。
見 貸款分類制度 (Loan Classification System)。
指透過投資於所有或一組基準指數的成分證券(基準證券),力求爭取達到與基準指數相應的總回報的上市債券或股票基金。
交易所買賣基金的其中一個特點,是提供實物增設及贖回機制,有助確保基金單位的買賣價貼近每個單位的資產淨值。根據這個機制,可透過向基金交出一籃子指定基準債券以增設基金單位;贖回基金單位時,基金會提供一籃子基準債券,以換取被贖回的單位。在大部分情況下,實物交易都設有最低單位數目限制。
另見 盈富基金 (Tracker Fund of Hong Kong)。
在香港根據《銀行業條例》獲認可的3類認可機構之一。有限制牌照銀行可接受公眾人士50萬港元及以上的定期存款、短期通知存款或通知存款,存款期不受限制。有限制牌照銀行一般從事商人銀行業務及資本市場活動。
另見 接受存款公司 (deposit-taking company)、持牌銀行 (licensed bank)及三級銀行發牌制度 (Three-tier Banking System)。
為金融穩定理事會認為有效處置機制必須具備的核心元素。《主要元素》的實施,讓當局可以有序方式處置金融機構,避免令納稅人因後者無力償債而對其提供支援以致蒙受損失,同時使這些機構的重要經濟功能得以持續。《主要元素》最初於2011年10月由金融穩定理事會公布,於2011年11月獲二十國集團認可為應對「大得不能倒」問題的新處置機制國際標準,並於2014年10月由金融穩定理事會作出修訂。
一套由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發出的穩健審慎監管及監督銀行和銀行體系的最低標準。這套標準被各司法管轄區用作基準,以評估其監督制度的素質,並定出未來為達至穩健監管做法的基本水平而需要的工作。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和世界銀行也在金融體系評估計劃中使用這套標準來評估各司法管轄區銀行監管制度和做法的有效性。
見 貸款分類制度 (Loan Classification System)。
列載機構持有的金融工具及商品倉盤的帳冊,而持有該等金融工具及商品倉盤的目的,是為進行買賣或對沖自營買賣帳冊內的其他項目。自營買賣帳冊內的金融工具的買賣應不受任何限制性條文約束以致影響其買賣,或應能完全予以對沖。此外,這些倉盤應經常予以準確估價,並應積極管理有關組合。
另見 銀行帳冊 (banking book)。
存款公司公會根據《公司條例》在1981年成立,原稱為香港有限制牌照銀行及接受存款公司公會。任何有限制牌照銀行或接受存款公司均可加入存款公司公會,其宗旨包括促進有限制牌照銀行及接受存款公司的整體利益、在政府與其會員之間扮演中間人的角色,以及作為政府的諮詢機構,就與香港接受存款業務有關的事項提供意見。
另見 香港銀行公會 (Hong Kong Association of Banks)。
於2004年5月5日頒佈的法例,就香港設立存款保障計劃作出規定。
一個為特定機構而設的小組,由該特定機構的總公司所在地與主要業務所在地處置機制當局設立,旨在為應對會影響該特定機構的跨境金融危機作出更妥善準備,並且促進有關危機的管理及解決。根據主要元素8,應就所有具全球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設立危機管理小組。
於2013年成立的行業協會,並註冊為擔保有限公司。公會的會員為認可機構或持牌法團,專門從事私人財富管理業務,為客戶提供個人化的銀行及投資組合管理服務。
私人財富管理公會旨在︰
以私人銀行形式營運或設有專責的私人銀行部門的認可機構,並與私人銀行客戶維持個人化關係,為他們提供個人化銀行服務、交易、投資意見或投資組合管理服務。
泛指不能在公開市場進行頻繁自由交易的股權投資。通常來講,私募股權的參與者以機構投資者為主,而不是社會大眾。常見的私募股權投資策略包括槓桿式收購、創業資本、合作投資等。
另見 長期增長組合(Long-Term Growth Portfolio)。
某實體的財政資源(包括由該實體發行的證券或提供予該實體的貸款組成),可在該實體不再可持續經營或很可能不再可持續經營時,用作吸收該實體的虧損及重組該實體的資本。
金管局於2018年9月推出的系統,以應付市場對高效率零售支付服務日益增加的需求。香港的銀行及儲值支付工具營運商均可參與此系統。他們的客戶只需輸入收款人的流動電話號碼或電郵地址,即可輕鬆進行跨行/儲值支付工具支付,而收款人亦可即時收到款項。轉數快全日24小時不停運作,並支持港元及人民幣支付。
支付交易以連續不斷的結算模式在中央銀行的帳冊上逐筆分開結算,而不是以收支對銷形式作淨額結算。
另見 支付系統 (payment system)。
中央銀行或貨幣發行局承諾按照固定匯率將本地貨幣兌換為外幣(或將外幣兌換為本地貨幣)的保證。以香港而言,金管局提供港元匯率強於及弱於聯繫匯率7.80的雙向兌換保證。根據強方兌換保證,金管局承諾在7.75的水平向持牌銀行買入美元。根據弱方兌換保證,金管局承諾在7.85的水平向持牌銀行出售美元。在7.75至7.85的兌換範圍內,金管局可選擇進行符合貨幣發行局運作原則的市場操作。這些市場操作的目的是為確保貨幣及外匯市場暢順運作。
管轄這些市場操作的4項整體原則如下:
(1)所有在兌換範圍內的市場操作應嚴格依循貨幣發行局的規定來進行;換言之,貨幣基礎的數額及變化均應以美元資產提供十足支持。
(2)任何市場操作的主要目標都應該是維持在聯繫匯率制度下的匯率穩定及外界對此制度的信心。
(3)可透過市場操作來配合利率調整,從而達致在聯繫匯率制度下的匯率穩定,並避免利率變化造成衝擊。
(4)市場操作亦可為消除市場反常現象而進行。
另見 貨幣發行局制度 (Currency Board System)。
外匯基金諮詢委員會轄下的委員會,負責監察金管局的投資管理工作,並就外匯基金的投資政策與策略、風險管理與其他有關事項提出建議。
為長期投資策略提供指引,以及用作評估資產組合的投資回報的指標。投資基準是根據組合的目標,以及其可承受的風險程度而定出的一籃子資產。如將組合的實際回報與投資基準的回報作比較,便可評估出投資經理的表現。
另見 儲備管理 (reserves management)。
外匯基金投資組合的資產大部分投資於已發展國家的債券及股票市場,以保障資產的長期購買力。
另見 支持資產/支持組合 (Backing Assets/Backing Portfolio),長期增長組合 (Long-Term Growth Portfolio),策略性資產組合 (Strategic Portfolio)及外匯儲備 (foreign currency reserves)。
指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與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於2003年6月29日簽訂的自由貿易協議,為進入內地市場的香港企業提供優惠。《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的目的是,透過逐步減少雙方之間貨物及服務貿易的關稅及非關稅壁壘,來加強內地與香港的貿易及投資合作,並促進貿易投資便利化。《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可為香港企業及專業人士創造內地的新業務機會,並提高香港對海外投資者的吸引力。
見 貸款分類制度 (Loan Classification System)。
這是指脫期超過3個月的貸款總額與未償還貸款總額的比率,可作為反映貸款組合的資產質素的指標。
於1989年成立,宗旨是促進亞太區經濟多元化發展,以及推廣一體化的意識。香港是亞太經濟合作組織成員,由金管局派代表出席該組織的財長與中央銀行行長會議。
一個跨政府組織,成員包括來自亞洲及太平洋地區逾四十個司法管轄區,致力確保成員有效實施打擊洗錢、恐怖分子資金籌集及大規模毀滅武器擴散資金籌集的國際標準。該組織是與財務行動特別組織性質相若的九個區域性組織之一,而這些區域性組織均為財務行動特別組織的非正式成員。香港是「亞太反清洗黑錢組織」在1997年成立時的創辦成員之一。
於1966年由31個成員經濟體系的政府成立的多邊發展金融機構,宗旨是推動亞太區的社會與經濟發展。亞洲開發銀行(亞銀)現有成員65名,其中47名來自區內,18名來自區外。香港自1969年起成為亞銀成員,金管局負責處理有關香港參與亞銀活動的事宜。金管局人員亦出席亞銀年會,並參與大家共同關注的政策事項的討論。1997年7月1日以後,金管局繼續以「中國香港」的名義積極參與亞銀的活動。
於2002年由東亞及太平洋地區中央銀行會議 (EMEAP)推出的基金,目的是拓展及深化亞洲區內及本地債券市場的發展。該基金包括兩個階段:首階段亞洲債券基金(ABF1)於2003年6月推出,投資於EMEAP其中8個成員經濟體系(中國內地、香港、印尼、韓國、馬來西亞、菲律賓、新加坡及泰國)的主權國及半主權國發債體所發行的一籃子美元債券。在ABF1取得成功的基礎上,EMEAP將亞洲債券基金的概念引申至本地貨幣債券,並於2004年12月宣布推出第二階段亞洲債券基金(ABF2)。
ABF2包括一個泛亞洲債券指數基金(名為「沛富基金」)及8個單一市場基金。沛富基金是單一債券基金,投資於8個EMEAP市場發行的主權國及半主權國本地貨幣債券。8個單一市場基金將會分別投資於其所屬的EMEAP市場發行的主權國及半主權國本地貨幣債券。香港的單一市場基金名為「ABF香港創富債券指數基金」,是亞洲首次推出的債券交易所買賣基金。「ABF香港創富債券指數基金」及「沛富基金」均在香港聯合交易所上市 。
指因承擔義務人屬某國家的指明官方實體,而承擔義務人突然未有履行其信貸義務而產生的重大虧損風險。
若金融管理專員認為與某認可機構相關的風險會令該認可機構一旦不能持續經營,對香港銀行或金融體系的有效運作構成重大影響,該認可機構會被視為具本地系統重要性認可機構(D-SIB)。
另見 具系統重要性認可機構(SIB)。
若金融管理專員認為與某認可機構相關的風險會令該認可機構一旦不能持續經營,對全球金融體系的有效運作構成重大影響,該認可機構會被視為具全球系統重要性認可機構(G-SIB)。
另見 具系統重要性認可機構(SIB)。
具系統重要性認可機構(SIB)是指一旦陷入困境或倒閉所產生的影響,會對金融體系以至更廣泛的經濟造成重大干擾的認可機構。為針對SIB所帶來的額外風險,SIB會受制於特定的監管措施。
金融管理專員獲《銀行業(資本)規則》授權指定在香港註冊成立的認可機構為具全球系統重要性認可機構(G-SIB)或具本地系統重要性認可機構(D-SIB),並決定相關的較高吸收虧損能力資本(HLA資本)要求。
外匯基金不時接受財政儲備、政府基金及法定組織的存款,利率一般與投資組合的表現掛鈎,惟未來基金存款除外。
另見 派息安排(fee arrangement)。
1991年成立的東亞及太平洋地區中央銀行及貨幣管理當局的組織,主要目的是加強成員之間的合作。東亞及太平洋地區中央銀行會議(EMEAP)共有十一名成員,包括澳洲儲備銀行、中國人民銀行、香港金融管理局、印尼中央銀行、日本中央銀行、韓國中央銀行、馬來西亞中央銀行、新西蘭儲備銀行、菲律賓中央銀行、新加坡金融管理局,以及泰國中央銀行。EMEAP下設三個小組,分別研究有關支付及市場基建、金融市場發展及銀行監管的事宜。金管局以成員身分參與三個工作小組。
根據「清邁倡議多邊化」成立的區域宏觀監察組織,以支援落實「清邁倡議多邊化」,及監察各成員的宏觀經濟及金融穩健狀況。
海外註冊成立認可機構的分行所在地的銀行業監管機構。在香港,金管局是海外銀行分行的所在地監管當局。除了以資本為本的監管規定不適用於海外銀行分行外,金管局監管這些分行的方法大致上與適用於本地註冊成立機構的方法一致。
另見 註冊地監管 (home supervision)。
規管銀行紙幣及紙幣發行的條例。根據該條例,中國銀行(香港)有限公司、渣打銀行(香港)有限公司及香港上海滙豐銀行有限公司發行的銀行紙幣,以及財政司司長根據該條例於2002年開始發行的港幣10元紙幣,均為香港的法定貨幣。
另見 《硬幣條例》(Coinage Ordinance)。
就於香港註冊成立的認可機構而言,指並非執行董事的董事。換言之,非執行董事不是認可機構的僱員,在認可機構亦沒有擔當與其董事職務有關的任何其他職務。委任非執行董事加入董事局,目的是對執行董事及管理層的權力發揮有效的制衡作用,並就認可機構經營的業務及董事局的決定提供客觀意見。
另見 獨立董事 (independent directors)。
借款人每月供款額與每月入息的比率。
「長期增長組合」於2009年成立,以分散外匯基金的投資風險,並提高外匯基金的長遠整體回報。「長期增長組合」的資產類別包括私募股權(包括基礎建設)及房地產投資。「長期增長組合」著眼長遠,務求取得可觀的、經風險調整後的投資回報。
另見 支持資產/支持組合(Backing Assets/Backing Portfolio),投資組合(Investment Portfolio),策略性資產組合(Strategic Portfolio)及外匯儲備(foreign currency reserves)。
指為支付、證券、衍生工具或其他金融交易進行結算、交收或記錄的系統。五大類別包括具系統重要性支付系統、中央證券託管機構、證券交收系統、中央交易對手結算所,以及交易資料儲存庫。
國際結算銀行轄下的支付及市場基建委員會與國際證券事務監察委員會組織於2012年4月聯合發出有關監管金融市場基建的國際標準。該標準的目的是為金融市場基建以及監管機構提供有效規管、監管及監察的架構,使金融市場基建更能承受金融危機的衝擊,以及促進其安全及效率。
金融糾紛調解中心是一所非牟利機構,負責管理一套獨立、持平、公開透明、有效和費用相宜的金融糾紛調解計劃,提供調解和仲裁服務以替代訴訟的方式協助香港的金融機構及其客戶解決他們之間的金錢糾紛。
「金融制裁」指國際組織或政府採取的措施,以禁止向某些人、組織、活動或政權而提供,或作為支持某些人、組織、活動或政權而提供金融服務。
金融制裁可多邊或單邊實施,涵蓋廣泛層面,由對整個政權實施全面制裁,以至具體禁止涉及特定個人及實體的活動。
一項監管安排,讓銀行及其夥伴科技公司可在無需完全符合金管局監管規定的情況下,試行其金融科技項目。
外匯基金諮詢委員會轄下的委員會,負責就進一步發展香港的國際金融中心地位及加強香港金融服務的國際競爭力的措施提出建議,包括促進香港金融基建的發展、優良運作表現、安全性及效率;以及推動香港作為離岸人民幣中心和促進有關條件的發展。委員會亦就金管局的措施提出建議,並監察金管局的工作。委員會的前稱為金融基建委員會。
財政司司長根據《外匯基金條例》第5A條委任的人士。金融管理專員負責協助財政司司長履行其在該條例下的職能及其他被指派的職能。根據《銀行業條例》,金融管理專員亦負責促進銀行體系的整體穩定及有效運作。
另見 香港金融管理局 (Hong Kong Monetary Authority)。
為香港金融機構設立跨界別處置機制的法例,目的是避免或減低金融機構不再可持續經營對香港金融體系的穩定及有效運作所構成的風險(包括對持續執行關鍵金融功能所構成的風險)。《處置條例》賦予金融管理專員、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及保險業監管局法定權力,分別作為在《處置條例》涵蓋範圍內現行各自監管範圍下的金融機構的處置機制當局。
香港是金融穩定委員會(前為金融穩定論壇)的成員。該論壇是由七大工業國在1999年4月成立,目的是透過加強在金融監管及監察方面的訊息交流和合作,減少金融市場受衝擊的機會及致力保持其運作暢順。香港以非七大工業國成員身分(還有澳洲、荷蘭、新加坡及瑞士)加入該論壇,反映香港在全球金融體系中享有的重要地位。金管局定期參加金融穩定論壇會議,並就國際金融體系的潛在風險與其他成員交換意見。
於2009年4月,金融穩定論壇改組為金融穩定委員會,成員有所增加,其宗旨亦擴展至更廣的範疇。金融穩定委員會的新架構包括主席、督導委員會、全體會議及秘書處。設有3個常設委員會,以協助執行其工作,這些委員會包括:(a)風險評估委員會、(b)監管合作委員會,以及(c)標準執行委員會。香港是全體會議成員之一,並參與全部3個常設委員會。
指以外地貨幣(在大部分情況下,指美元)取代本地貨幣,作為記帳單位、儲存價值的工具,以及交易媒介。美元化分為正式及非正式兩類。正式的美元化制度指以外幣作為本地經濟體系的法定貨幣,非正式的美元化則指外幣非正式但廣泛地被使用,通常與本地貨幣同時流通。
為提高在香港及區內經濟體系進行的美元交易的結算效率,以及消除因外匯交易的兩種貨幣涉及不同時區而引致的結算風險,金管局在香港推出美元結算系統。該系統於2000年12月投入運作。美元結算系統採用與港元即時支付結算系統相同的基建設施,提供多項先進及精密的結算及交收功能。美元結算系統的主要功能包括美元支付項目的即時支付結算、美元股票的貨銀兩訖結算、美元/港元、美元/人民幣及歐元/美元的外匯交易同步交收結算,以及美元支票結算。這個系統還與債務工具中央結算系統聯網,提供美元債券的貨銀兩訖結算服務及回購協議交易服務。
另見 港元結算系統(Hong Kong Dollar Clearing System),歐元結算系統(Euro Clearing System)及人民幣結算系統(Renminbi Clearing System)。
根據《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條例》,指明金融機構。包括認可機構及指定非金融企業及行業人士,須在某些情況下(例如在與客戶建立業務關係之前)執行「客戶盡職審查」措施。客戶盡職審查措施一般包括識別及核實客戶、客戶的任何實益擁有人及任何看似是代表客戶行事的人的身分,以及取得關於建立的業務關係的目的及擬具有的性質的資料。
指其價值從單一或多項相關資產、指數或事件衍生而來的金融合約。常見的相關資產包括外幣、股票、信貸、債券及商品。衍生工具可用作對沖、提高投資收益或套戥,並涵蓋廣泛的金融合約,其中包括遠期、期貨、期權、掉期及其各種組合與變體。
指借款人或交易對手沒有履行義務的風險。
指一間公司首次透過公開認購的方式出售普通股。若首次公開招股反應熱烈,通常會引致在一段短時間內對短期流資金的需求增加。
根據《支付系統及儲值支付工具條例》指定的支付系統(指結算及交收或零售支付系統,視屬何情況而定)。若支付系統(i)的適當運作對香港的貨幣或金融穩定,或對香港發揮作為國際金融中心的功能具重要性,或(ii)涉及重大公眾利益的事宜,便可能會根據該條例成為指定系統。指定系統由金管局負責監察。
指一個司法管轄區的中央政府、中央銀行及屬官方實體的非本地公營單位,但不包括—
(a)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
(b) 中國人民銀行;
(c) 中國內地的屬官方實體的非本地公營單位;
(d) 美利堅合眾國政府;及
(e) 特區政府。
金管局代政府發行硬幣及10元紙幣。代理銀行負責儲存及向公眾分發硬幣與紙幣,金管局與代理銀行之間的交易按7.80港元兌1美元的匯率以美元結算。因此,流通硬幣及紙幣均由外匯基金持有的外匯儲備提供十足支持。流通硬幣及紙幣數額有任何變動,外匯儲備會自動作出相應變動來配合。
另見 銀行紙幣 (banknote)。
自2007年4月1日起,財政司司長就存放於外匯基金的財政儲備引入新的派息安排,按每年1月就該年釐訂的固定息率計算,有關息率也適用於大部分其他存放於外匯基金的存款。該息率為外匯基金投資組合過去六年的平均年度投資回報率,或三年期政府債券在上一個年度的平均年度收益率,以0%為下限,並以兩者中較高者為準。
另見 於外匯基金的存款(placements with the Exchange Fund)。
負責任投資把「環境、社會及管治(ESG)」因素納入投資考量,務求長遠而言得以提升投資回報的可持續性及強化風險管理。
另見 「環境、社會及管治(ESG)」(Environmental, Social and Governance)。
形容欠認可機構的貸款額高於抵押物業當前市值的住宅按揭貸款的用語。這個定義並未計及借款人向其他機構,如地產發展商、政府及放債人以二按或其他形式所獲取的貸款。
指1999年11月推出的單位信託,是外匯基金投資有限公司出售外匯基金於1998年8月購入的部分香港股票組合及自土地基金撥入的香港股票的計劃。盈富基金是以首次公開招股及國際發售的形式推出,並於香港聯合交易所上市。
另見 交易所買賣基金 (exchange-traded fund)。
指認可機構識別在遇到嚴峻壓力時可確切地執行的一系列恢復方案,以能重建其財政實力及持續經營能力,並作出相應規劃及部署。
在香港根據《銀行業條例》獲認可的3類認可機構之一。持牌銀行是香港唯一可經營銀行業務的機構。這個用語經常與「銀行」一詞交替使用。
另見 接受存款公司 (deposit-taking company)、有限制牌照銀行 (restricted licence bank)及三級銀行發牌制度 (Three-tier Banking System)。
香港財務報告準則包含以下由香港會計師公會發出的公告:
香港貨幣及金融研究中心為香港金融管理局於1999年8月成立的附屬機構,致力於香港以至亞洲地區具重要戰略意義的貨幣政策、銀行業及金融領域相關議題的研究。隨着金融學院於2019年6月成立,研究中心的研究範疇將擴展至應用金融研究及前沿議題研究。研究中心常與訪問學者及研究員合作研究貨幣及金融的相關課題,其研究項目亦涵蓋與金融業界和相關監管機構息息相關,並對本地金融業的長遠發展具有戰略意義的政策議題。
根據《香港銀行公會條例》在1981年成立的法定組織,以取代香港外匯銀行公會。所有銀行均須成為香港銀行公會的會員,並須遵守公會根據該條例制定的規則。香港銀行公會的主要目的,是促進銀行的利益、制定經營銀行業務的規則、就涉及銀行業務的事宜作為其會員的諮詢機構,以及為支票及其他票據提供結算交收設施。
另見 存款公司公會 (DTC Association)及香港銀行同業結算有限公司 (Hong Kong Interbank Clearing Limited)。
指銀行在銀行同業市場提供期限由隔夜至1年不等的港元貸款的利率。
由金管局及香港銀行公會共同擁有的私營公司。香港銀行同業結算有限公司在1995年5月成立,以分階段接管由前結算所管理銀行-香港上海滙豐銀行有限公司-提供的結算職能。接管過程於1997年4月完成。現時,香港銀行同業結算有限公司向香港所有銀行提供銀行同業結算交收服務,以及操作債務工具中央結算系統的電腦系統。
香港儲存庫是金融管理專員為施行《證券及期貨條例》第101B條的匯報責任所操作用以呈交及收取場外衍生工具交易的報告的電子系統。
指保障貸款銀行免受借款人拖欠還款風險影響的安排。在香港,按揭保險讓銀行能夠在沒有增加信貸風險的情況下,借出超過樓價七成的按揭貸款,這是因為七成以上的貸款部分已得到按揭保險的保障。香港按揭證券有限公司於1999年3月推出按揭保險計劃,為香港銀行提供按揭成數達八成半的按揭保險。該計劃於2000年8月擴大至九成按揭成數的按揭保險,並於2004年7月再擴展至九成半按揭成數的按揭保險。
指由一組按揭貸款為抵押品的債券,利息的支付及本金的償付,都是倚賴有關的按揭貸款的定期供款及不定期提前償付本金所形成的現金流量來應付。按揭證券可能會得到擔保、超額保證、高級後償結構、信用證或其他方式提升信用,以滿足投資者的需求。
指金融機構為免需要根據風險為本原則管理相關風險,索性終止或限制與某些客戶或某些類別客戶的業務關係。導致出現迴避風險的原因可以很多,例如出於對盈利、審慎監管要求、全球金融危機後的焦慮及信譽風險的考量。將迴避風險歸類為純屬打擊洗錢範疇的事項並不正確。
另見 「普及金融」。
「網絡防衛評估框架」其中一部分。模擬測試在傳統滲透測試的基礎上,額外加入以風險資訊為本的模擬測試。測試採用的假設情境根據特定及最新的風險資訊來模擬當前實際的網絡攻擊。
核心資金比率指某第2A類機構的「可用核心資金」的款額與該機構的「所需核心資金」的款額,以百分率顯示的比率。
為恐怖主義行為、恐怖分子及恐怖主義組織提供資助,一般指進行涉及由恐怖分子或恐怖主義組織擁有,或曾經或意圖用於協助作出恐怖主義行為的財產的交易。
根據香港法例,恐怖分子資金籌集屬刑事罪行。《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第575章)載明,任何人如提供或籌集財產,而知道該等財產會用於作出恐怖主義行為,或懷有意圖將該等財產用於作出恐怖主義行為,即屬干犯恐怖分子資金籌集罪行。
另見 財務行動特別組織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持有的帳戶,用以累積其財政盈餘。政府在1976年將一般收入帳目的大部分外幣資產轉撥到外匯基金。自此,政府一般收入帳目的盈餘均存入外匯基金。
財務行動特別組織是在1989年成立的跨政府組織,目標是就打擊洗錢、恐怖分子資金籌集及大規模毀滅武器擴散資金籌集,以及其他對國際金融體系健全性的相關威脅,制定標準及促進有關法律、監管及運作措施的有效執行。
特別組織制定的一系列建議,獲認定為打擊洗錢、恐怖分子資金籌集及大規模毀滅武器擴散資金籌集的國際標準,構成國際間協調應對金融體系健全性所受該等威脅的基礎,並有助確保公平的競爭環境。為確保全球各地全面及有效落實這套標準,特別組織對各司法管轄區進行評估以監察合規情況,並在評估後採取嚴格跟進,包括識別高風險及其他受監察的司法管轄區,並可能加強對其監察,而特別組織成員以至國際社會亦可能就該等地區實施防範措施。
香港自1991年起為特別組織成員,致力實施特別組織的最新建議。
財資市場公會於2005年11月透過改革香港財資市場發展委員會為正式機構而成立,其中包括與香港財資市場公會合併。財資市場公會旨在促進業內人士合作,以提高從業員的專業水平及香港財資市場的整體競爭力。具體來說,財資市場公會制定及推廣適當的財資市場守則及標準;推動市場及產品發展;提供培訓及有關的專業資格認可,以及提升香港作為區內財資市場業務樞紐的地位。財資市場公會的成員包括外匯及貨幣市場、債券、衍生工具及其他財資產品市場的個人及機構。
指在1個公曆月內,某第2機構的「流動資產」的款額與該機構的「限定債務(經作出扣除後)」的款額以百分率顯示的比率。
根據巴塞爾協定的流動性標準,流動性覆蓋比率是指在30個公曆日的期間內,某第1類機構的「優質流動資產」的款額與該機構的「淨現金流出總額」,以百分率顯示的比率。
就於香港註冊的認可機構而言,指除擔任董事職能外,另須肩負明確管理責任的董事。
另見 獨立董事 (independent directors)及非執行董事 (non-executive directors)。
這是指定系統經符合《結算及交收系統條例》列明的若干準則後獲發給的證明書。該證明書對透過指定系統進行的交易的交收終局性提供法定支持,保障交收終局性免受破產清盤法例或任何其他法例規限。
在香港根據《銀行業條例》獲認可的3類認可機構之一。接受存款公司只可接受金額在10萬港元或以上、原定期限最少為3個月的存款。接受存款公司大部分由銀行擁有或與銀行有聯繫,並從事多種專門業務,包括私人消費信貸、貿易融資及證券業務。
另見 持牌銀行 (licensed bank)、有限制牌照銀行 (restricted licence bank)及三級銀行發牌制度 (Three-tier Banking System)。
負責就關乎《銀行業條例》,特別是與接受存款公司及有限制牌照銀行有關的事宜向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提供意見的委員會。接受存款公司諮詢委員會由財政司司長擔任主席,成員包括金融管理專員以及財政司司長根據行政長官的授權委任的人士。
另見 銀行業務諮詢委員會 (Banking Advisory Committee)。
指一間持續經營的機構所賺取的淨盈利總額。外匯基金的累計盈餘是外匯基金自1935年12月6日以來賺取的淨盈利總額。
「清洗黑錢/洗錢」指改變非法獲取的金錢(即犯罪得益)的來歷,使其看似是循合法途徑所得的各種手段。
根據香港法例,洗錢屬刑事罪行。《販毒(追討得益)條例》(第405章)及《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455章)載明,如有人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任何財產(包括金錢)為犯罪得益而仍處理該財產,即屬干犯洗錢罪。
一個在東盟+3框架下的區域多邊安排,為在有需要時向出現流動資金短缺及/或國際收支危機的成員透過貨幣互換提供美元資金援助。
見 信貸資料服務機構 (credit reference agency)。
「網絡防衛計劃」其中一環,是一個為網絡安全從業員而設的本地認證計劃及專業培訓課程。計劃由金管局、香港銀行學會及香港應用科技研究院合作推出,旨在透過上述綜合及有系統的課程為認可機構以至資訊科技界培育專業的網絡安全從業員,並藉此加強他們的網絡安全意識,以及提高他們對網絡風險評估的能力和模擬測試的技術水平。
根據《金融機構(處置機制)條例》而成立的公司,目的是接收瀕臨倒閉金融機構的已發行證券、資產、權利或負債,並在適當時間出售該等已發行證券、資產、權利或負債予買家。
處置是一項行政程序,讓有關當局在金融機構倒閉可能會對金融體系構成不利的系統性影響的情況下,運用處置機制所賦予的權力,以有序方式處理該金融機構的倒閉。處置與破產清盤程序不同之處,在於前者旨在維護金融機構提供關鍵金融功能的持續性,並確保該金融機構倒閉的成本由其股東及若干債權人承擔。
由處置機制當局進行的機構特定評估,是處置規劃的一部分,旨在評估處置機制當局按照為該特定機構制訂的首選處置策略而進行的有序處置,是否可行及具公信力。若處置可行性評估發現會妨礙有序處置的重大障礙,處置機制當局可指示該機構採取行動排除有關障礙,例如在結構或運作上作出適當變動。
根據《金融機構(處置機制)條例》,金融管理專員負責為包括所有認可機構在內的銀行界實體進行處置可行性評估。
為一個持續進行的機構特定處置規劃過程,以便在該金融機構倒閉時能有效行使處置權力。
根據《金融機構(處置機制)條例》,金融管理專員負責為包括所有認可機構在內的銀行界實體進行處置規劃。
負責對處置機制所涵蓋的金融機構行使處置權力(包括啟動處置)的行政當局。根據《金融機構(處置機制)條例》,金融管理專員是銀行界實體(包括所有認可機構)的處置機制當局。
一種證券交收安排。根據這項安排,證券交收是在付清有關款項及確定為最終及不可撤回後隨即進行。
另見 外匯交易同步交收 (payment versus payment (PvP)) 。
在整個經濟體系內的貨幣總量。香港貨幣供應量的指標有3個:
貨幣供應M1 是指市民持有的法定貨幣(包括紙幣及硬幣)與銀行客戶的活期存款。
貨幣供應M2 是指貨幣供應M1所包括的項目,再加上銀行客戶的儲蓄及定期存款,以及由銀行發行並由非銀行持有的可轉讓存款證。
貨幣供應M3 是指貨幣供應M2所包括的項目,再加上有限制牌照銀行及接受存款公司的客戶存款,以及由這兩類機構發行並由非銀行持有的可轉讓存款證。
在這3個貨幣供應指標中,港元貨幣供應M1的數字有明顯的季節性變化,廣義貨幣(即港元貨幣供應M2與M3)則沒有。金管局定期編製及公布就季節因素作出調整的港元貨幣供應M1及其組成部分(即公眾持有的現金與活期存款)。
一種按照貨幣規則(規定貨幣基礎的變動必須由按固定匯率以指定外幣為單位的外匯儲備的相應變動配合)運作的貨幣制度。貨幣規則的運作形式一般是由貨幣發行局作出保證,會按固定匯率將本地貨幣兌換為外匯儲備。
另見 自動調節機制 (Automatic/Autopilot Adjustment Mechanism)、總結餘 (Aggregate Balance)、兌換保證(Convertibility Undertaking)及聯繫匯率制度 (Linked Exchange Rate System)。
指載錄在指定期間內某經濟體系與世界各地的經濟交易的統計表。完整的國際收支平衡表包括經常帳與資本及金融帳。香港按季國際收支平衡表的首個統計期是1999年第1季,按年國際收支平衡表的首個統計期則為1998年。
於1946年成立的國際組織。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基金組織)共有184個成員經濟體系,宗旨是促進國際貨幣合作、匯率穩定及有秩序的匯兌安排;推動經濟增長及提高就業率,以及在足夠的保障下,向有需要的國家提供臨時財政資助,以協助其紓緩國際收支失衡的情況。雖然香港並非基金組織成員,但一直有參與基金組織的活動或會議:在1997年7月1日之前是以英國代表團成員身分參與,之後則以中華人民共和國代表團成員的身分參與。金管局負責統籌有關香港參與基金組織活動的事宜,包括出席年會、處理有關香港的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第四條磋商,以及遵循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的數據公布特殊標準的規定發布官方數據。2000年9月,基金組織的北京常設代表處分處正式在香港開始運作。該分處負責收集亞洲的金融與貨幣發展趨勢的資料,以及分析這些發展趨勢對香港的影響。
於1930年成立的國際組織,宗旨是促進國際貨幣與金融合作,以及作為各經濟體系的中央銀行的銀行。國際結算銀行亦向十國集團及有關的中央銀行組織轄下的委員會提供秘書支援服務,這些委員會包括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全球金融體系委員會、支付及結算系統委員會、黃金與外匯委員會,以及中央銀行管治督導小組,就促進全球金融穩定的事宜進行研究。金管局在1996年加入國際結算銀行。1998年7月,國際結算銀行在香港開設其首個亞太區代表辦事處。在1999年9月至2006年3月期間,金管局擔任中央銀行管治督導小組主席。金管局目前參與國際結算銀行年會,以及部分委員會與工作小組會議。
銀行在中央銀行或結算所開設的戶口,用作支付及結算同業交易或銀行與中央銀行之間的交易。
指為(i)付款義務的結算或交收,(ii)轉讓記帳證券的義務的結算或交收,或該等證券的轉讓而設立的系統。
在香港設立的電腦化系統,以電子方式處理及結算銀行同業的資金轉撥。結算所自動轉帳系統在香港的銀行之間以即時支付結算的模式運作,主要用於銀行同業大額支付。參加結算所自動轉帳系統的銀行需與香港銀行同業結算有限公司管理的結算所電腦連繫。
普及金融是指一般市民和小微企業能夠去銀行開立和維持戶口,獲得基本的銀行服務,以應付日常生活或生意營運資金往來的基本需要。
普通股權一級資本一般被視為認可機構具最高的彌補虧損能力的資本,其包括符合《銀行業(資本)規則》附表 4A列載合資格準則的資本票據、因發行普通股權一級資本票據而產生的股份溢價、保留溢利、其他已披露儲備及因認可機構的綜合銀行附屬公司發行的普通股權一級資本票據而產生,並由第三方持有的少數股東權益數額。
另見 緩衝資本(capital buffers)及一級資本(Tier 1 capital)。
指按照《銀行業(資本)規則》斷定認可機構的普通股權一級資本額,與該機構的信用風險、市場風險、業務操作風險及官方實體集中風險的風險加權數額總和的比率(以百分率表示)。
另見 資本充足比率(capital adequacy ratio)。
為讓港元銀行同業支付交易以安全及高效率的方式交收,金管局於1996年推出港元結算系統。銀行同業支付交易以即時支付結算方式交收。另外,系統提供多項先進及精密的結算及交收功能。主要功能包括港元股票的貨銀兩訖結算、人民幣/港元、美元/港元及歐元/港元的外匯交易同步交收結算,以及港元支票結算。這個系統還與債務工具中央結算系統聯網,提供港元債券的貨銀兩訖結算服務及回購協議交易服務。
另見 美元結算系統 (US Dollar Clearing System),歐元結算系統(Euro Clearing System)及人民幣結算系統 (Renminbi Clearing System)。
指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統計處編製的名義有效匯率指數,用作反映港元與香港主要貿易夥伴貨幣的名義匯率加權平均數變動情況。實質有效匯率指數則反映港元兌主要貿易夥伴的貨幣的名義有效匯率的加權平均數,並就有關貿易夥伴的價格或成本指標的相關變動作出調整。因此,有關數字實際上反映香港的貨物與服務價格相對主要貿易夥伴的變動,往往被視為反映價格競爭力的指標。由於實質有效匯率指數可以由消費物價、出口價格及單位勞工成本等不同的價格指數組成,所以沒有單一的實質有效匯率指數。
指由認可機構註冊成立地的銀行業監管當局對認可機構進行監管。金管局是在香港註冊成立的認可機構的註冊地監管當局,對這些認可機構與其附屬公司及本地與海外分行實行綜合監管。
另見 所在地監管機構 (host supervisor)。
指貸款額與存款額的比率,是評估銀行體系流動資金水平的指標。
通稱按揭成數,即貸款額與抵押品的公平市值的比率,所用的抵押品通常是不動產。
一個獨立委員會,其成員由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委任。該委員會的主要目的,是檢討金管局對其擁有法定或實益權益的指定系統應用《支付系統及儲值支付工具條例》所規定的標準的有關內部操作程序及指引是否足夠,並就此向金管局提出意見。
應用程式介面(API)是一種用於促進在不同電腦系統之間信息交換和執行指令的途徑。開放API允許第三方通過API連接一個機構的内部系統。
金融機構可使用開放API將其內部系統及資料開放,讓第三方服務提供者有系統地以程式讀取。開放 API有效實施之後,不同銀行的產品和服務資料就能匯合到同一個網站/應用程式上,方便用家比較和進行財務規劃。新的服務提供者也可利用已開放的資料提供獨特的產品和嶄新的用戶體驗。
外匯基金的投資程序分別以策略性資產配置及戰略性資產配置作基礎。策略性資產配置,即投資基準反映的分布情況,顯示外匯基金為達到投資目標而可以作出的最佳長線資產配置。策略性資產配置指導投資的資產分配和資產的到期情況。
另見 戰略性資產配置(tactical asset allocation)。
策略性資產組合於2007年設立,以持有政府基於策略性目的而為外匯基金帳目購入的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股份。由於這個組合性質獨特,因此外匯基金的投資表現評估並無將其包括在內。
另見 支持資產/支持組合(Backing Assets/Backing Portfolio),投資組合(Investment Portfolio),長期增長組合(Long-Term Growth Portfolio)及外匯儲備(foreign currency reserves)。
在香港,這是指銀行以合資格證券作為抵押品訂立回購協議,向金管局借取隔夜港元資金的機制。
另見 貼現率 (Discount Rate)。
指在指定到期日後仍未償付本金或利息的貸款。
指負責發行作為法定貨幣的銀行紙幣的銀行。香港現行的發鈔銀行是香港上海滙豐銀行有限公司、渣打銀行(香港)有限公司及中國銀行(香港)有限公司。在發行銀行紙幣前,發鈔銀行必須按1美元兌7.8港元的匯率向外匯基金存入等值的美元,以換取負債證明書。
另見 《法定貨幣紙幣發行條例》(Legal Tender Notes Issue Ordinance)。
1994年頒布的條例,對在香港發行法定貨幣硬幣作出規定。
另見 《法定貨幣紙幣發行條例》 (Legal Tender Notes Issue Ordinance)。
主要透過互聯網或其他形式的電子傳送渠道而非實體分行提供零售銀行服務的銀行。
電子貨幣產品是指儲值或預付產品,可供消費者使用的款項或價值的記錄儲存在有關消費者擁有的電子設備上,包括預付卡(又稱電子錢包)及利用互聯網等電腦網絡的預付軟件產品(又稱數碼現金)。這些產品與所謂的接達產品不同,接達產品是讓消費者利用電子通訊方式接達傳統支付服務(例如利用互聯網繳付信用卡款項或一般透過互聯網提供的銀行服務)。
經香港銀行同業結算有限公司結算及交收各類電子支付項目的電腦系統。這些支付項目包括自動轉帳、證券結算交收系統(即由香港交易及結算所運作的中央結算及交收系統)產生的電子結算項目,以及售點轉帳結算及交收系統。電子結算是以翌日分批形式進行。
金管局於1995年推出的電腦軟件,方便認可機構利用軟磁碟提交申報表。
另見 電子傳送提交系統 (Submission Through Electronic Transmission)。
指透過公共或私人通訊網絡(包括互聯網及無線電通訊網絡)提供銀行服務。客戶可透過特定的電子設備(如個人電腦、掌上電腦、自動櫃員機、多媒體導覽機,以及音頻電話等)來使用電子銀行服務。
另見 網上銀行 (internet banking)。
一種儲值支付工具,供用戶以流動裝置或電腦使用其帳戶內的儲值額作付款用途或轉帳給另一人。有些電子錢包可供用戶綁定其他渠道(例如: 信用卡、扣帳卡、或銀行帳戶等),讓用戶以之作為資金來源。
資本充足比率是3項風險加權資本比率的統稱,即根據《巴塞爾協定三》訂明的 (a)普通股權一級資本比率;(b)一級資本比率;以及(c)總資本比率。有關比率反映銀行相對其於信用風險、市場風險、業務操作風險及官方實體集中風險的風險承擔的資本情況。根據《銀行業條例》第97C條制定的《銀行業(資本)規則》訂明本地註冊認可機構必須維持普通股權一級資本比率不低於4.5%、一級資本比率不低於6%及總資本比率不低於8%,但金融管理專員可根據《銀行業條例》第97F條,在考慮與某認可機構相關的風險後,提高適用於該認可機構的上述最低比率。每間本地註冊認可機構均會在非綜合(單獨)基礎上或在綜合及非綜合基礎上獲編配一組最低資本比率。
本地註冊認可機構計算其資本充足比率的方法詳列於《銀行業(資本)規則》。該等規則所載標準與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發布的國際資本標準一致。
綜合基礎:計算綜合資本充足比率時,機構的本地及海外分行以及金管局指定的附屬公司的綜合狀況會包括在內。
單獨基礎:計算獨立資本充足比率時,機構的本地及海外分行的合併狀況會包括在內。
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在1988年達成的協定(現時普遍稱為《資本協定一》),並自1989年下半年開始適用於香港。《資本協定》列出衡量銀行資本充足程度的架構,規定銀行須就所承擔的信用風險持有的最低水平的資本,並以銀行的資本基礎與其風險加權資產的最低比率來表示。這個比率稱為資本充足比率。《資本協定》促進國際銀行體系的健全及穩定,旨在減少國際銀行之間引致不平等競爭的原因。其後《資本協定》經過修訂,以處理因銀行的各種金融工具的未平倉合約而產生的雙邊淨額結算、多邊淨額結算及市場風險等問題。
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於2004年6月公布有關規管銀行資本充足程度的架構。《資本協定二》取代於1988年發出的《資本協定》(又稱《資本協定一》),為參與的國家或地區提供更全面及對風險更為敏感的架構,使銀行的監管資本要求更能反映它們面對的潛在風險。《資本協定二》包括三項支柱:
‧最低資本要求
‧監督檢查程序
‧市場自律。
另見 內部評級基準計算法 (internal ratings-based approach)及標準(信用風險)計算法 (standardized (credit risk) approach)。
不同經濟行業之間或經濟行業與非居民之間在一段期間內的金融資產及負債交易的記錄。資金流量表有助分析信貸供應與經濟活動的關係,以及利率變動對借貸及持有金融資產的影響。
形容銀行資產(一般包括貸款、投資、同業結存及資產負債表外項目)的財政實力及風險程度的名詞。資產質素通常按照銀行的特定分類、逾期及經重組資產的水平來衡量。特定分類資產以及逾期與經重組資產水平越高,銀行的資產質素便越低。
另見 貸款分類制度 (Loan Classification System)。
這是1988年7月由當時的財政司以外匯基金管理人的身分,與作為香港銀行公會結算所管理銀行的香港上海滙豐銀行有限公司(滙豐銀行)訂立的協議。協議規定滙豐銀行須於外匯基金開設戶口,只有金管局(或其前身外匯基金管理局)才可更改戶口內的結餘(結餘)。會計安排規定滙豐銀行須因應其在金管局開設的戶口內的結餘水平,管理銀行體系內其他銀行的淨結算餘額。假如淨結算餘額超過結餘,金管局會就超出的金額(相等於滙豐銀行超借予銀行體系內其他銀行的金額)向滙豐銀行徵收懲罰性利息。假如淨結算餘額為負數,滙豐銀行也會對借方餘額徵收懲罰性利息。金管局於1996年12月推出即時支付結算系統,所有銀行均要在金管局開設結算戶口,會計安排隨之告終。
指經認可機構與借款人重組及重新議定的貸款。重組貸款是因為借款人的財政狀況惡化或無力應付原有的還款安排,而經修訂有關利息或還款期的還款條款對認可機構來說並不符合商業原則。
於1961年成立的國際組織,宗旨是推動改善世界各地人民經濟和社會福祉的政策。經合組織提供了一個論壇,各地政府可以通過這個論壇分享經驗並尋求解決共同問題的辦法。
這緩衝資本適用於被金融管理專員指定為具全球系統重要性認可機構(G-SIB)或具本地系統重要性認可機構(D-SIB)。較高吸收虧損能力資本要求須以普通股權一級資本來達到。
另見 緩衝資本。
一項系統或安排,而該系統或安排是為主要由個人進行的、關乎涉及購買或付款的零售活動(不論該等活動在香港或其他地方進行)的付款義務的轉撥、結算或交收而設,並包括相關的文書及程序。如金融管理專員認為某零售支付系統須根據《支付系統及儲值支付工具條例》被指定,可指定該系統,而該指定系統須受金融管理專員監察。其法律定義,請參閱《支付系統及儲值支付工具條例》第2條。
零售銀行包括所有本地註冊銀行及幾家大型境外銀行;這些大型境外銀行的業務與本地註冊銀行近似,同樣設有本地分行網絡,亦活躍於零售銀行業務。
指因機構在程序、制度或人事上的不足之處或缺陷,或因外在事件引致直接或間接損失的風險。
電子銀行的一種,客戶可透過互聯網使用銀行服務。
網絡防衛計劃的實施旨在提升香港銀行體系的網絡防衛能力。計劃的三大支柱分別為:「網絡防衛評估框架」、「專業培訓計劃」及「網絡風險資訊共享平台」。
「網絡防衛計劃」其中一環,為一套風險為本的框架,讓認可機構以此作依據,評估本身的風險狀況,以及定出為防範網絡攻擊而需要採取的適當防禦措施及保安的水平。
另一方面,考慮到儲值支付工具持牌人的不同業務性質和風險狀況,儲值支付工具持牌人參照另一套專門為他們制定的「網絡防衛評估框架」。由於「網絡防衛計劃」的目標對象為銀行體系,因此儲值支付工具持牌人所參照的「網絡防衛評估框架」並不屬於「網絡防衛計劃」的一環。
「網絡防衛計劃」其中一環,旨在提供分享有關網絡攻擊資訊的有效基建。銀行能夠從風險資訊共享平台及時收到提示或警告,有助銀行業就可能出現的網絡攻擊作好應對。平台由金管局、香港應用科技研究院及香港銀行公會合作推出。
指對手方在金融合約的最後現金流交收前可能違責的信用風險。對手方信用風險與由放款產生的信用風險的主要分別在於前者的風險承擔金額在合約的有效期內會隨合約的市值變化,並且合約的兩個對手方中的任何一方均可能遭受損失。
在香港根據《銀行業條例》獲認可的3類認可機構之一。銀行是唯一獲准經營銀行業務的機構。
另見 接受存款公司 (deposit-taking company)、持牌銀行 (licensed bank)、有限制牌照銀行 (restricted licence bank)及三級銀行發牌制度 (Three-tier Banking System)。
指銀行同業市場上可供借入(以應付短期支付義務)或借出(以具經濟效益的方式暫時處理剩餘資金)的資金。
銀行發行的紙幣,發行人承諾隨時向持有人償付紙幣的面值。
銀行帳內的利率風險指認可機構的財政狀況因銀行帳持倉受到不利的利率走勢影響而承受的風險。
一套可供業界共同採用的能力標準,可更有效培訓新入職者和促進現有從業員的專業發展,以提升銀行從業員的核心能力水平及持續推動人才發展。銀行專業資歷架構涵蓋六個專業工作領域:(i)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ii)網絡安全,(iii)財資管理,(iv)零售財富管理,(v)信貸風險管理和(vi)風險管理及合規。
根據 《銀行業條例》,銀行業務指以下一種或兩種業務:
(a)以來往、存款、儲蓄或其他相類的帳戶從公眾人士收取款項,而該等款項須按要求隨時付還,或須在少於3個月內付還;
(b)支付或收取客戶所發出或存入的支票。
根據《銀行業條例》成立的委員會,負責就關乎《銀行業條例》,特別是與銀行及經營銀行業務有關的事宜向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提供意見。銀行業務諮詢委員會由財政司司長擔任主席,成員包括金融管理專員以及財政司司長根據行政長官的授權委任的人士。
另見 接受存款公司諮詢委員會 (Deposit-Taking Companies Advisory Committee)。
為環保及可持續發展項目融資而發行的債劵。
外匯基金諮詢委員會轄下的委員會,負責監察金管局的表現,以及就薪酬與服務條件、人力資源政策及財政預算、行政及管治事務,向外匯基金諮詢委員會提出建議。
見 貸款分類制度 (Loan Classification System)。
槓桿比率是旨在補充風險為本的資本充足比率的資本標準,用以限制銀行體系過度的槓桿。數值上,槓桿比率是指按照《銀行業(資本)規則》界定的認可機構的一級資本與其風險承擔計量的比率。
名義利率按照價格水平的預期變動調整後,就是實質利率。計算實質利率的普遍做法,是以名義利率減去實際消費物價通脹率,但在概念上有關物價變動應該用前瞻式的預期通脹率,而不是滯後式的實際通脹率。
就金融市場基建而言,指金管局其負責監察的基建,監察其遵守《 支付系統及儲值支付工具條例 》及/或其他監察架構的情況,以促進相關基建的安全與效率的程序 。
金管局發出的手冊,內容列載金管局最新的監管政策及方法、認可機構為符合《銀行業條例》的規定而應達到的最低標準,以及對認可機構應達到的最佳慣例的建議。《監管政策手冊》載於金管局網站www.hkma.gov.hk。
歐元結算系統於2003年4月在香港推出,旨在提高歐元交易在亞洲時區內的結算效率及減低有關的結算風險。歐元結算系統所採用的技術與港元、美元及人民幣結算系統類似,主要功能包括歐元支付項目的即時支付結算,以及歐元/美元、歐元/人民幣及歐元/港元的外匯交易同步交收。這個系統還與債務工具中央結算系統聯網,提供歐元債券的貨銀兩訖結算服務及回購協議交易服務。
另見 港元結算系統 (Hong Kong Dollar Clearing System),美元結算系統 (US Dollar Clearing System)及人民幣結算系統 (Renminbi Clearing System)。
外匯基金諮詢委員會轄下的委員會,負責檢討金管局的財政匯報程序及內部管控制度是否足夠與具成效,並提交報告。審核委員會負責審核金管局的財務報表及編製該等報表所用的組成項目與會計原則,並聯同外部及內部審計師查核其所進行的審計範疇與結果。
指根據《銀行業(資本)規則》可供在香港註冊的認可機構選擇用以計算其信用風險的最低資本要求的其中一種方法。這種方法的主要特點是,認可機構的資產的風險權數會參照獲金管局認可的外部評級機構給予該等資產的信貸評級而定。
另見 基本計算法(basic approach)及內部評級基準計算法 (internal ratings-based approach)。
緩衝資本有三個組成部分: 1)防護緩衝資本、2)逆周期緩衝資本及 3)如屬金融管理專員視為具系統重要性的認可機構,較高吸收虧損能力緩衝資本。
緩衝資本須以普通股權一級資本來滿足,作用是加強銀行體系抵禦不利經濟形勢的能力,而較高吸收虧損能力緩衝資本則旨在限制具系統重要性認可機構一旦無法繼續經營時對外界構成的潛在負面影響。如認可機構維持的任何緩衝資本低於《銀行業(資本)規則》所訂明的水平,該機構作出分派的能力將會受到限制,以使其能將緩衝資本回復至理想水平。
外匯基金的投資程序分別以策略性資產配置及戰略性資產配置作基礎。外匯基金以策略性配置作為中長線指引的同時,會對資產進行短至中期戰略性配置,以爭取超越基準的回報。因此,實際配置往往會與基準配置(亦即策略性配置)有所偏離。
另見 策略性資產配置(strategic asset allocation)
一項具前瞻性的風險管理工具,用以估計在不利情況或事件下,對金融體系、行業、機構、組合或產品的潛在影響。它經常用於評估和量化對壓力事件或嚴峻衝擊的脆弱點和穩健程度,及用以強化風險管理上的決定。
壓力測試的目的可以是測試認可機構面對一個衝擊或不同衝擊組合下其資本或流動性狀況,是微觀審慎裝備的重要部分。此外,它也是宏觀分析配套中的實用工具。
聯合財富情報組於1989年成立,由香港警務處及香港海關人員組成。聯合財富情報組負責管理香港的可疑交易報告制度,其職責在於接收、分析及儲存可疑交易報告,並且將可疑交易報告送交適當的本地或海外執法機構或世界各地的財富情報組織處理。
另見 打擊清洗黑錢財務行動特別組織 (Financial Action Task Force on Money Laundering)。
香港在1983年10月17日開始實行的一種貨幣發行局制度,以保持港元匯價穩定,在外匯市場港元兌美元的匯率保持在7.80港元兌1美元左右的水平。
一種附有預付貨幣價值的工具,而該工具可供用戶作購買貨物或服務的付款或付款給另一人 (即個人對個人(P2P)付款)。儲值支付工具分為單一用途及多用途兩種。單一用途儲值支付工具只可用作購買由發行人提供的商品及服務,多用途儲值支付工具則可用作購買發行人及願意接受有關工具付款的第三方提供的商品及服務,及/或進行P2P付款。多用途儲值支付工具受《支付系統及儲值支付工具條例》規管。其法律定義,請參閱《支付系統及儲值支付工具條例》第2A條。
由金融管理專員根據《支付系統及儲值支付工具條例》發給在香港發行儲值支付工具、促進發行儲值支付工具或經營儲值支付工具業務的公司的牌照。根據《支付系統及儲值支付工具條例》,持牌銀行視為獲批給牌照。
儲值支付工具的剩餘儲值,但不包括工具按金。其法律定義,請參閱《支付系統及儲值支付工具條例》第2條。
設於中央銀行的結算戶口及儲備帳戶的結餘總額。在香港,總結餘是指設於金管局的結算戶口結餘總額。總結餘是貨幣基礎的一個組成部分。自1998年6月起,金管局透過路透社及彭博通訊社即時提供有關由金管局的外匯交易以及外匯基金票據及債券的發行與支付利息所引起的總結餘變動預測。
另見 貨幣發行局制度 (Currency Board System)及聯繫匯率制度 (Linked Exchange Rate System)。
指按照《銀行業(資本)規則》斷定認可機構的總資本額,與該機構的信用風險、市場風險、業務操作風險及官方實體集中風險的風險加權數額總和的比率(以百分率表示)。
另見 資本充足比率(capital adequacy ratio)。
「環境、社會及管治(ESG)」指一系列可影響公司可持續性的因素,涵蓋範圍包括非財務考慮的因素:環境保護、氣候改變、污染、對社會的影響、管治及反貪污。
另見 負責任投資(responsible investment)。
見 貸款分類制度 (Loan Classification System)。
額外一級資本是指除普通股權一級資本外,認可機構的一級資本組成項目之一,其用途為在持續經營中彌補認可機構的虧損。這包括由認可機構發行並符合《銀行業(資本)規則》附表4B合資格準則的資本票據、因發行額外一級資本票據而產生的股份溢價,以及因認可機構的綜合銀行附屬公司發行的額外一級資本票據而產生,並由第三方持有的少數股東權益數額。
指兩方之間訂立可根據法律強制執行的淨額結算安排。根據這項安排,若一方違約,沒違約的一方要向違約的一方收取(或支付)的金額,是按照在這項安排所涵蓋的所有交易下,向違約的一方應收及應付的款項互相抵銷後餘下的淨額來定出。
證券化是一個通過發行債務證券把與流動性較低的金融資產(例如按揭貸款)相關的信用風險轉移給第三方投資者的過程,而該債務證券的財務表現乃取決於該等資產的表現。
處置機制當局可在符合某些條件的情況下,根據《金融機構(處置機制)條例》對受涵蓋金融機構執行的處置措施。根據《金融機構(處置機制)條例》,共有5項穩定措施:i) 轉讓予買家;ii) 轉讓予過渡機構;iii) 轉讓予資產管理工具;iv )內部財務重整;及作為最後一着的v) 轉讓予暫時公有公司。
根據巴塞爾協定的流動性標準,穩定資金淨額比率是指某第1類機構的「可用穩定資金」的款額與該機構的「所需穩定資金」的款額,以百分率顯示的比率。
某實體(並非屬某金融機構的集團公司)依賴該金融機構所進行的活動或業務運作,或依賴該金融機構所提供的服務,而有關活動、業務運作或服務一旦終止,便可能會:i)引致對香港經濟屬不可或缺的服務受到干擾;ii) 動搖香港金融市場參與者的整體信心;或iii) 在香港的金融體系內產生不良連鎖效應。
為計算某銀行的資本充足比率的目的而被有關銀行業監管當局視為官方實體的非本地公營單位(該銀行業監管當局是該非本地公營單位及該銀行成立為法團所在的司法管轄區的銀行業監管當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