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貨幣、銀行及金融用語匯編

歡迎使用《香港貨幣、銀行及金融用語匯編》。《匯編》扼要釋述與香港貨幣、銀行與金融體系有關的名詞的涵義,方便各界人士查閱。金管局會不時更新《匯編》內容。《匯編》內主要名詞均設有特別連結,方便讀者迅速連接《匯編》內相關部分,以及金管局網頁的有關內容。

使用說明

本《匯編》收錄以下兩類名詞:

  • 在香港貨幣、銀行與金融體系內有重要用途的一般技術名詞;和
  • 在香港貨幣、銀行與金融體系內具有獨特涵義的特別名詞

  • 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第四條磋商

    根據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基金組織)《協定》第四條,基金組織會與成員經濟體系舉行雙邊討論,通常每年進行一次。基金組織會派出一隊工作人員到訪有關經濟體系,以收集經濟與金融資料,並與政府官員討論當地的經濟發展情況與政策。工作人員小組返回基金組織總部後會編寫報告,作為執行董事會的討論基礎。完成討論後,基金組織總裁會以執行董事會主席的身分總結各執董的意見,總結會傳送至有關經濟體系的政府當局。金管局負責統籌每年第4季於香港進行的第四條磋商。香港亦參與了基金組織推出的自願發布第四條工作人員報告試驗計劃,並於2000年3月首次公布有關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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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訂日期 : 2022年08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