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使用《香港货币、银行及金融用语汇编》。《汇编》扼要释述与香港货币、银行与金融体系有关的名词的涵义,方便各界人士查阅。金管局会不时更新《汇编》内容。《汇编》内主要名词均设有特别连结,方便读者迅速连接《汇编》内相关部分,以及金管局网页的有关内容。
使用说明
本《汇编》收录以下两类名词:
为金管局负责管理的债务工具中央结算系统 (CMU) 所建立的网站 https://www.cmu.org.hk/sc/,目的为提高债券市场产品及定价的透明度。银行及金融机构可在这网上平台提供债券买卖参考价及债券相关资料,方便零售投资者参与债券市场。
指处理跨境外汇交易的全球结算及交收系统。由超过70间环球银行及金融机构拥有的 CLS Bank International 负责该系统的运作。透过该系统,涉及合资格货币的外汇交易可达到同步交收,从而消除结算风险。港元为该系统的合资格货币。
指按照《银行业(资本)规则》断定认可机构的一级资本额,与该机构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业务操作风险及官方实体集中风险的风险加权数额总和的比率(以百分率表示)。
另见 资本充足比率(capital adequacy ratio)。
为提高在香港进行的人民币交易的结算效率以及配合人民币业务扩充后的结算需求,人民币结算系统于2007年6月透过提升人民币交收系统的功能而建成。人民币结算系统采用与港元即时支付结算系统相同的基建设施,提供多项先进及精密的结算及交收功能。人民币结算系统的主要功能包括人民币支付项目的即时支付结算、人民币股票的货银两讫结算、人民币/港元、美元/人民币及欧元/人民币的外汇交易同步交收结算,以及人民币支票结算。这个系统还与债务工具中央结算系统联网,提供人民币债券的货银两讫结算服务及回购协议交易服务。
另见 港元结算系统(Hong Kong Dollar Clearing System),美元结算系统(US Dollar Clearing System)及欧元结算系统(Euro Clearing System)。
二级资本的作用是在认可机构已停止营运时弥补其亏损。这包括由认可机构发行并符合《银行业(资本)规则》附表4C列载合资格准则的资本票据、因发行二级资本票据而产生的股份溢价及因认可机构的综合银行附属公司发行的二级资本票据而产生,并由第三方持有的少数股东权益数额、可归于由对认可机构持有的土地及建筑物进行价值重估而产生的公平价值收益的储备,以及一般银行业务风险监管储备及集体准备金。
香港特别行政区(特别行政区)政府土地基金信托于1986年8月13日成立,以管理特别行政区在《联合声明》生效之日起(即1985年5月27日)至1997年7月1日中国恢复对香港行使主权期间从卖地交易所分摊的收入。自1997年7月1日特别行政区成立,土地基金信托的资产转归特别行政区政府所有。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指派财政司司长为接收、持有及管理该基金的公职人员,而该基金的资产亦成为特别行政区政府储备的一部分。其后,临时立法会根据《公共财政条例》第29条制定及通过决议,设立土地基金。在1997年7月1日至1998年10月31日期间,土地基金在财政司司长指示下,由金管局以独立于外汇基金的组合形式来管理。1998年11月1日起,土地基金的资产并入外汇基金,作为外汇基金投资组合的一部分来管理。由2016年1月1日起,基金的资产拨入财政储备内名为未来基金的名义储蓄帐目,存放于外汇基金内,力求在为期十年的投资期内争取更高的投资回报。
另见 未来基金 (Future Fund) 。
为使储值支付工具能使用而存放于有关持牌人或代表持牌人的另一人的按金。其法律定义,请参阅《支付系统及储值支付工具条例》第2条。
「大规模毁灭武器扩散资金筹集」指在违反本国或本地及/或国际法例的情况下提供与大规模毁灭武器相关的资金或金融服务。此词涵盖的活动范围相当广,例如为支持开发大规模毁灭武器的活动,或与获取拟用作制造该等武器的物料(例如两用物品)相关的活动。
指就结算及交收金融合约的目的而介入该等合约买卖双方之间的实体。中央交易对手方因而成为该等合约下每名卖家的买家及每名买家的卖家。
国际结算银行辖下的委员会,其宗旨是透过制定国际标准以促进、监察及就支付、结算及交收等相关安排的安全和效率提出建议,从而保障整体经济及金融系统的稳定。
由八间香港支付卡计划营运机构自愿联合发布,并得到金管局认可的守则。《支付卡计划营运机构实务守则》(《守则》)于2007年生效及于 2015 年 11 月 13 日修订。《守则》列明卡计划营运机构须遵守的一般原则,以促进香港支付卡的整体安全及效率,以及加强公众对支付卡的信心。
根据《支付系统及储值支付工具条例》设立的审裁处,负责聆讯因金融管理专员的决定感到受屈的人士提出的上诉。有关决定涉及结算及交收系统的指定、撤销指定、发出终局性证明书或暂时吊销或撤销终局性证明书。审裁处由一位法官担任主席,成员均为独立人士,由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委任。
支持资产与货币基础的比率。当初设立货币发行局帐目时,足够的美元资产被拨入货币发行局帐目,为货币基础提供105%的支持(支持组合)。支持比率会因为货币基础的变动、利率变动引致的重估收益或亏损,以及净利息收入的影响而升跌。净利息收入指来自美元资产的利息收益超过就外汇基金票据及债券支付的利息的数额。在联系汇率制度下,虽然已指定一批外汇基金资产为支持组合,但所有外汇基金资产均可用作支持港元汇率。
根据财政司司长于2000年1月批准的新安排,若支持比率达到112.5%(触发上限),便会把资产从支持组合转移至外汇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从而把支持比率调低至110%。相反,若支持比率降至低于105%(触发下限),便会把投资组合的资产注入支持组合,使比率回升至107.5%。这项措施一方面可以提高过剩资产的投资回报,另一方面又可确保支持组合有足够的流动资产。
另见 支持资产/支持组合 (Backing Assets/Backing Portfolio)。
外汇基金中指定用作支持货币基础的一批美元资产。1999年3月以来,金管局每月公布货币发行局帐目的报表,列出支持资产及货币基础的价值。
另见 支持比率 (Backing Ratio),投资组合 (Investment Portfolio),长期增长组合 (Long-Term Growth Portfolio),策略性资产组合 (Strategic Portfolio)及外汇储备 (foreign currency reserves)。
本港全部零售银行及所有私人财富管理公会成员机构于2013年10月及2017年6月分别签署了《公平待客约章》和《私人财富管理行业公平待客约章》,表明业界不但承诺公平待客,还会强化银行内各阶层在整个与客户业务来往的过程中的公平待客文化。
打击清洗黑钱财务行动特别组织在2000年展开一项行动,识别因其规则及惯例不足,以致妨碍国际合作打击清洗黑钱活动的国家及地区。这些国家及地区被称为「不合作国家及地区」。该组织在其经修订的40项建议中颁布,金融机构应特别留意与来自没有实施或没有充分实施其建议的国家或地区的人士(包括公司及金融机构)所作的业务关系及交易。由2000年6月至2001年9月期间,该组织合共识别了23个不合作国家及地区,其中20个国家及地区在打击清洗黑钱的措施方面取得重大进步后,已于2005年6月从不合作国家及地区名单上除名。
一个广泛被使用的指标,用于衡量长期投资的表现,其计算考虑了投资期内的所有现金流(包括投入与收益)的时间值因素。
透过法定程序,撇减或取消濒临倒闭机构的若干负债,或将该等负债转换为股本或作出修改,以吸收该机构的亏损,并恢复其资本,其目的是使该机构能够在合理时间内持续经营业务,以及维持市场对它的信心。这是《金融机构(处置机制)条例》下的其中一项稳定措施。
计算信用风险的最低资本要求的其中一种方法。根据这方法,认可机构将可运用其内部评级系统的某些出项来计算其必须持有的监管资本,但前题是认可机构能令监管机构信纳其系统符合最低规定,并获监管机构批准予以使用IRB计算法。
另见 基本计算法 (basic approach)及标准(信用风险)计算法 (standardized (credit risk) approach)。
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巴塞尔委员会)推出的监管改革方案,内容包括(i)多项提升国际监管资本标準的措施,以及 (ii)全新的国际流动性标準,以加强银行及银行体系应对金融体系受压的能力。
审慎银行监管国际标准的主要制定者,并就银行监管事宜上的合作提供讨论平台。巴塞尔委员会成立目的是藉强化对全球银行的监管和监督及银行的实务做法,提高金融体系的稳定性。巴塞尔委员会由二十八个司法管辖区的中央银行及监管机构的代表组成。在2009年,香港金融管理局成为巴塞尔委员会的成员。
未来基金于2016年1月1日设立。未来基金存款包含来自土地基金结余的首笔资金,以及从政府一般收入帐目转拨的恒常注资(金额由财政司司长指示)。该等存款分为两部分:一部分与投资组合的表现挂鈎,另一部分与长期增长组合的表现挂鈎。
另见 土地基金(Land Fund)。
世界银行集团于1944年成立,由5个关系密切的机构组成: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国际开发协会、国际金融公司、多边投资担保公司及国际解决投资争端中心。世界银行拥有全球最庞大的发展援助资源,协助发展中国家取得稳定、持续及合理的增长。虽然香港并非世界银行集团的成员,但一直有参与该组织的活动或会议:在1997年7月1日之前是以英国代表团成员的身分参与,之后则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代表团成员的身分参与。金管局负责统筹有关香港参与世界银行集团活动的事宜。2000年9月,国际金融公司及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在香港设立联合区域办事处,分别作为国际金融公司在东亚及太平洋地区的业务管理中心,以及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在区内推动私营部门发展活动的办事处。
外汇交收系统内的机制,其特点是确保一种货币的最后转拨,只会与另一种或多种货币的最后转拨同步进行。
另见 货银两讫 (delivery versus payment (DvP))。
根据《货币条例》(后改名为《外汇基金条例》)在1935年成立的基金,作为支持发行香港银行纸币的储备。1976年,政府一般收入帐目的大部分外币资产及硬币发行基金(因发行硬币而收到的款项)的全部资产均转拨到外汇基金,并获发债务证明书作为交换。自此,用作调节港元汇价的资源便集中到外汇基金。外汇基金的控制权由财政司司长掌握,主要用作「直接或间接影响港币汇价的目的」。此外,外汇基金亦可为保持香港的国际金融中心地位,而用作维持香港货币与金融体系的稳定健全。外汇基金的资产可以是港币、外汇、黄金或白银,或由财政司司长在谘询外汇基金谘询委员会后投资于其认为合适的证券或其他资产。财政司司长委任金融管理专员管理外汇基金,以及履行其他职责。
指金管局委任以促进外汇基金票据及债券在第二市场(专业市场)的流通性的金融机构。市场庄家承诺在外汇基金票据及债券的正常买卖时间内(星期一至五上午9时至中午12时及下午2时至4时)提供买入及卖出报价。市场庄家的权利与义务载于《外汇基金票据计划资料备忘录》及《外汇基金债券计划资料备忘录》。
另见 外汇基金票据及债券认可交易交易商 (Recognised Dealers for Exchange Fund Bills and Notes)。
认可交易商是由金管局委任,并在金管局开设证券户口以持有外汇基金票据及债券 (包括代其客户持有) 的金融机构。认可交易商的权利与义务载于《外汇基金票据计划资料备忘录》及《外汇基金债券计划资料备忘录》。
另见 外汇基金票据及债券市场庄家 (Market Makers for Exchange Fund Bills and Notes)。
指涉及外汇交易结算而蒙受损失的风险,当中包括本金风险、重置成本风险、流动性风险、业务操作风险及法律风险。这些风险当中,本金风险尤其重要,即一方支付其出售的货币,但并未收到其买入的货币〔又称为「赫斯特风险」〕。
根据《金融机构(处置机制)条例》第7条由财政司司长指定的处置机制当局,作为某跨界别集团的主导处置机制当局,主导该跨界别集团处置事宜的协调及执行。只有主导处置机制当局可启动处置该跨界别集团内的受涵盖金融机构。
根据《贩毒(追讨得益)条例》(第455章)与《有组织及严重罪行条例》(第405章)第25A(1)条,以及《联合国(反恐怖主义措施)条例》(第575章)第12(1)条,任何人如知道或怀疑任何财产是(a)全部或部分、直接或间接代表任何人的贩毒得益或可公诉罪行的得益;(b)曾在与贩毒或可公诉罪行有关的情况下使用;或(c)拟在与贩毒或可公诉罪行有关的情况下使用;或任何财产是恐怖分子财产,该人须在合理范围内尽快向联合财富情报组提交「可疑交易报告」。
指无条件偿还一笔债项的书面命令,可随时由一方转让予另一方,例如是可转让存款证、证券、银行承兑汇票、汇票、本票及债券等。
指证券的现行市值减任何变现成本。
政府持有作为投资的外币资产,在有需要时亦会用作进行金融交易,以支持当地货币的汇率。此外,政府亦可运用外汇储备来支付外币,而无需在市场上出售当地货币以换取外币。
《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条例》:
(a) 订定对指明金融机构及指定非金融企业及行业人士实施有关客户尽职审查及备存纪录规定的条文;
(b) 订定赋予有关当局及监管机构权力,以监督《打击洗钱条例》该等规定及其他规定有否被遵从的条文;
(c) 订定有关规管经营金钱服务及金钱服务经营者领牌事宜的条文;
(d) 订定有关规管经营信托或公司服务及信托或公司服务提供者领牌事宜的条文;
(e) 设立复核审裁处,以复核有关当局根据《打击洗钱条例》作出的若干决定;及
(f) 订定附带及有关连事宜的条文。
这是一项特定机构的跨境合作协议,由该特定机构总公司所在地与相关业务所在地的处置机制当局达成。它们日后需要参与该特定机构的处置规划和危机解决。根据主要元素9,至少应就所有具全球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订立合作协议。
见 贷款分类制度 (Loan Classification System)。
指透过投资于所有或一组基准指数的成分证券(基准证券),力求争取达到与基准指数相应的总回报的上市债券或股票基金。
交易所买卖基金的其中一个特点,是提供实物增设及赎回机制,有助确保基金单位的买卖价贴近每个单位的资产净值。根据这个机制,可透过向基金交出一篮子指定基准债券以增设基金单位;赎回基金单位时,基金会提供一篮子基准债券,以换取被赎回的单位。在大部分情况下,实物交易都设有最低单位数目限制。
另见 盈富基金 (Tracker Fund of Hong Kong)。
在香港根据《银行业条例》获认可的3类认可机构之一。有限制牌照银行可接受公众人士50万港元及以上的定期存款、短期通知存款或通知存款,存款期不受限制。有限制牌照银行一般从事商人银行业务及资本市场活动。
另见 接受存款公司 (deposit-taking company)、持牌银行 (licensed bank)及三级银行发牌制度 (Three-tier Banking System)。
为金融稳定理事会认为有效处置机制必须具备的核心元素。《主要元素》的实施,让当局可以有序方式处置金融机构,避免令纳税人因后者无力偿债而对其提供支援以致蒙受损失,同时使这些机构的重要经济功能得以持续。《主要元素》最初于2011年10月由金融稳定理事会公布,于2011年11月获二十国集团认可为应对「大得不能倒」问题的新处置机制国际标准,并于2014年10月由金融稳定理事会作出修订。
一套由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发出的稳健审慎监管及监督银行和银行体系的最低标准。这套标准被各司法管辖区用作基准,以评估其监督制度的素质,并定出未来为达至稳健监管做法的基本水平而需要的工作。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也在金融体系评估计划中使用这套标准来评估各司法管辖区银行监管制度和做法的有效性。
见 贷款分类制度 (Loan Classification System)。
列载机构持有的金融工具及商品仓盘的帐册,而持有该等金融工具及商品仓盘的目的,是为进行买卖或对冲自营买卖帐册内的其他项目。自营买卖帐册内的金融工具的买卖应不受任何限制性条文约束以致影响其买卖,或应能完全予以对冲。此外,这些仓盘应经常予以准确估价,并应积极管理有关组合。
另见 银行帐册 (banking book)。
存款公司公会根据《公司条例》在1981年成立,原称为香港有限制牌照银行及接受存款公司公会。任何有限制牌照银行或接受存款公司均可加入存款公司公会,其宗旨包括促进有限制牌照银行及接受存款公司的整体利益、在政府与其会员之间扮演中间人的角色,以及作为政府的谘询机构,就与香港接受存款业务有关的事项提供意见。
另见 香港银行公会 (Hong Kong Association of Banks)。
于2004年5月5日颁布的法例,就香港设立存款保障计划作出规定。
一个为特定机构而设的小组,由该特定机构的总公司所在地与主要业务所在地处置机制当局设立,旨在为应对会影响该特定机构的跨境金融危机作出更妥善准备,并且促进有关危机的管理及解决。根据主要元素8,应就所有具全球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设立危机管理小组。
于2013年成立的行业协会,并注册为担保有限公司。公会的会员为认可机构或持牌法团,专门从事私人财富管理业务,为客户提供个人化的银行及投资组合管理服务。
私人财富管理公会旨在∶
以私人银行形式营运或设有专责的私人银行部门的认可机构,并与私人银行客户维持个人化关系,为他们提供个人化银行服务、交易、投资意见或投资组合管理服务。
泛指不能在公开市场进行频繁自由交易的股权投资。通常来讲,私募股权的参与者以机构投资者为主,而不是社会大众。常见的私募股权投资策略包括杠杆式收购、创业资本、合作投资等。
另见 长期增长组合(Long-Term Growth Portfolio)。
某实体的财政资源(包括由该实体发行的证券或提供予该实体的贷款组成),可在该实体不再可持续经营或很可能不再可持续经营时,用作吸收该实体的亏损及重组该实体的资本。
金管局于2018年9月推出的系统,以应付市场对高效率零售支付服务日益增加的需求。香港的银行及储值支付工具营运商均可参与此系统。他们的客户只需输入收款人的流动电话号码或电邮地址,即可轻松进行跨行/储值支付工具支付,而收款人亦可即时收到款项。转数快全日24小时不停运作,并支持港元及人民币支付。
支付交易以连续不断的结算模式在中央银行的帐册上逐笔分开结算,而不是以收支对销形式作净额结算。
另见 支付系统 (payment system)。
中央银行或货币发行局承诺按照固定汇率将本地货币兑换为外币(或将外币兑换为本地货币)的保证。以香港而言,金管局提供港元汇率强于及弱于联系汇率7.80的双向兑换保证。根据强方兑换保证,金管局承诺在7.75的水平向持牌银行买入美元。根据弱方兑换保证,金管局承诺在7.85的水平向持牌银行出售美元。在7.75至7.85的兑换范围内,金管局可选择进行符合货币发行局运作原则的市场操作。这些市场操作的目的是为确保货币及外汇市场畅顺运作。
管辖这些市场操作的4项整体原则如下:
(1)所有在兑换范围内的市场操作应严格依循货币发行局的规定来进行;换言之,货币基础的数额及变化均应以美元资产提供十足支持。
(2)任何市场操作的主要目标都应该是维持在联系汇率制度下的汇率稳定及外界对此制度的信心。
(3)可透过市场操作来配合利率调整,从而达致在联系汇率制度下的汇率稳定,并避免利率变化造成冲击。
(4)市场操作亦可为消除市场反常现象而进行。
另见 货币发行局制度 (Currency Board System)。
外汇基金谘询委员会辖下的委员会,负责监察金管局的投资管理工作,并就外汇基金的投资政策与策略、风险管理与其他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为长期投资策略提供指引,以及用作评估资产组合的投资回报的指标。投资基准是根据组合的目标,以及其可承受的风险程度而定出的一篮子资产。如将组合的实际回报与投资基准的回报作比较,便可评估出投资经理的表现。
另见 储备管理 (reserves management)。
外汇基金投资组合的资产大部分投资于已发展国家的债券及股票市场,以保障资产的长期购买力。
另见 支持资产/支持组合 (Backing Assets/Backing Portfolio),长期增长组合 (Long-Term Growth Portfolio),策略性资产组合 (Strategic Portfolio)及外汇储备 (foreign currency reserves)。
指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于2003年6月29日签订的自由贸易协议,为进入内地市场的香港企业提供优惠。《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的目的是,透过逐步减少双方之间货物及服务贸易的关税及非关税壁垒,来加强内地与香港的贸易及投资合作,并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可为香港企业及专业人士创造内地的新业务机会,并提高香港对海外投资者的吸引力。
见 贷款分类制度 (Loan Classification System)。
这是指脱期超过3个月的贷款总额与未偿还贷款总额的比率,可作为反映贷款组合的资产质素的指标。
于1989年成立,宗旨是促进亚太区经济多元化发展,以及推广一体化的意识。香港是亚太经济合作组织成员,由金管局派代表出席该组织的财长与中央银行行长会议。
一个跨政府组织,成员包括来自亚洲及太平洋地区逾四十个司法管辖区,致力确保成员有效实施打击洗钱、恐怖分子资金筹集及大规模毁灭武器扩散资金筹集的国际标准。该组织是与财务行动特别组织性质相若的九个区域性组织之一,而这些区域性组织均为财务行动特别组织的非正式成员。香港是「亚太反清洗黑钱组织」在1997年成立时的创办成员之一。
于1966年由31个成员经济体系的政府成立的多边发展金融机构,宗旨是推动亚太区的社会与经济发展。亚洲开发银行(亚银)现有成员65名,其中47名来自区内,18名来自区外。香港自1969年起成为亚银成员,金管局负责处理有关香港参与亚银活动的事宜。金管局人员亦出席亚银年会,并参与大家共同关注的政策事项的讨论。1997年7月1日以后,金管局继续以「中国香港」的名义积极参与亚银的活动。
于2002年由东亚及太平洋地区中央银行会议 (EMEAP)推出的基金,目的是拓展及深化亚洲区内及本地债券市场的发展。该基金包括两个阶段:首阶段亚洲债券基金(ABF1)于2003年6月推出,投资于EMEAP其中8个成员经济体系(中国内地、香港、印尼、韩国、马来西亚、菲律宾、新加坡及泰国)的主权国及半主权国发债体所发行的一篮子美元债券。在ABF1取得成功的基础上,EMEAP将亚洲债券基金的概念引申至本地货币债券,并于2004年12月宣布推出第二阶段亚洲债券基金(ABF2)。
ABF2包括一个泛亚洲债券指数基金(名为「沛富基金」)及8个单一市场基金。沛富基金是单一债券基金,投资于8个EMEAP市场发行的主权国及半主权国本地货币债券。8个单一市场基金将会分别投资于其所属的EMEAP市场发行的主权国及半主权国本地货币债券。香港的单一市场基金名为「ABF香港创富债券指数基金」,是亚洲首次推出的债券交易所买卖基金。「ABF香港创富债券指数基金」及「沛富基金」均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 。
指因承担义务人属某国家的指明官方实体,而承担义务人突然未有履行其信贷义务而产生的重大亏损风险。
若金融管理专员认为与某认可机构相关的风险会令该认可机构一旦不能持续经营,对香港银行或金融体系的有效运作构成重大影响,该认可机构会被视为具本地系统重要性认可机构(D-SIB)。
另见 具系统重要性认可机构(SIB)。
若金融管理专员认为与某认可机构相关的风险会令该认可机构一旦不能持续经营,对全球金融体系的有效运作构成重大影响,该认可机构会被视为具全球系统重要性认可机构(G-SIB)。
另见 具系统重要性认可机构(SIB)。
具系统重要性认可机构(SIB)是指一旦陷入困境或倒闭所产生的影响,会对金融体系以至更广泛的经济造成重大干扰的认可机构。为针对SIB所带来的额外风险,SIB会受制于特定的监管措施。
金融管理专员获《银行业(资本)规则》授权指定在香港注册成立的认可机构为具全球系统重要性认可机构(G-SIB)或具本地系统重要性认可机构(D-SIB),并决定相关的较高吸收亏损能力资本(HLA资本)要求。
外汇基金不时接受财政储备、政府基金及法定组织的存款,利率一般与投资组合的表现挂鈎,惟未来基金存款除外。
另见 派息安排(fee arrangement)。
1991年成立的东亚及太平洋地区中央银行及货币管理当局的组织,主要目的是加强成员之间的合作。东亚及太平洋地区中央银行会议(EMEAP)共有十一名成员,包括澳洲储备银行、中国人民银行、香港金融管理局、印尼中央银行、日本中央银行、韩国中央银行、马来西亚中央银行、新西兰储备银行、菲律宾中央银行、新加坡金融管理局,以及泰国中央银行。EMEAP下设三个小组,分别研究有关支付及市场基建、金融市场发展及银行监管的事宜。金管局以成员身分参与三个工作小组。
根据「清迈倡议多边化」成立的区域宏观监察组织,以支援落实「清迈倡议多边化」,及监察各成员的宏观经济及金融稳健状况。
海外注册成立认可机构的分行所在地的银行业监管机构。在香港,金管局是海外银行分行的所在地监管当局。除了以资本为本的监管规定不适用于海外银行分行外,金管局监管这些分行的方法大致上与适用于本地注册成立机构的方法一致。
另见 注册地监管 (home supervision)。
规管银行纸币及纸币发行的条例。根据该条例,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渣打银行(香港)有限公司及香港上海滙丰银行有限公司发行的银行纸币,以及财政司司长根据该条例于2002年开始发行的港币10元纸币,均为香港的法定货币。
另见 《硬币条例》(Coinage Ordinance)。
就于香港注册成立的认可机构而言,指并非执行董事的董事。换言之,非执行董事不是认可机构的雇员,在认可机构亦没有担当与其董事职务有关的任何其他职务。委任非执行董事加入董事局,目的是对执行董事及管理层的权力发挥有效的制衡作用,并就认可机构经营的业务及董事局的决定提供客观意见。
另见 独立董事 (independent directors)。
借款人每月供款额与每月入息的比率。
「长期增长组合」于2009年成立,以分散外汇基金的投资风险,并提高外汇基金的长远整体回报。「长期增长组合」的资产类别包括私募股权(包括基础建设)及房地产投资。「长期增长组合」着眼长远,务求取得可观的、经风险调整后的投资回报。
另见 支持资产/支持组合(Backing Assets/Backing Portfolio),投资组合(Investment Portfolio),策略性资产组合(Strategic Portfolio)及外汇储备(foreign currency reserves)。
指为支付、证券、衍生工具或其他金融交易进行结算、交收或记录的系统。五大类别包括具系统重要性支付系统、中央证券托管机构、证券交收系统、中央交易对手结算所,以及交易资料储存库。
国际结算银行辖下的支付及市场基建委员会与国际证券事务监察委员会组织于2012年4月联合发出有关监管金融市场基建的国际标准。该标准的目的是为金融市场基建以及监管机构提供有效规管、监管及监察的架构,使金融市场基建更能承受金融危机的冲击,以及促进其安全及效率。
金融纠纷调解中心是一所非牟利机构,负责管理一套独立、持平、公开透明、有效和费用相宜的金融纠纷调解计划,提供调解和仲裁服务以替代诉讼的方式协助香港的金融机构及其客户解决他们之间的金钱纠纷。
「金融制裁」指国际组织或政府采取的措施,以禁止向某些人、组织、活动或政权而提供,或作为支持某些人、组织、活动或政权而提供金融服务。
金融制裁可多边或单边实施,涵盖广泛层面,由对整个政权实施全面制裁,以至具体禁止涉及特定个人及实体的活动。
一项监管安排,让银行及其伙伴科技公司可在无需完全符合金管局监管规定的情况下,试行其金融科技项目。
外汇基金谘询委员会辖下的委员会,负责就进一步发展香港的国际金融中心地位及加强香港金融服务的国际竞争力的措施提出建议,包括促进香港金融基建的发展、优良运作表现、安全性及效率;以及推动香港作为离岸人民币中心和促进有关条件的发展。委员会亦就金管局的措施提出建议,并监察金管局的工作。委员会的前称为金融基建委员会。
财政司司长根据《外汇基金条例》第5A条委任的人士。金融管理专员负责协助财政司司长履行其在该条例下的职能及其他被指派的职能。根据《银行业条例》,金融管理专员亦负责促进银行体系的整体稳定及有效运作。
另见 香港金融管理局 (Hong Kong Monetary Authority)。
为香港金融机构设立跨界别处置机制的法例,目的是避免或减低金融机构不再可持续经营对香港金融体系的稳定及有效运作所构成的风险(包括对持续执行关键金融功能所构成的风险)。《处置条例》赋予金融管理专员、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及保险业监管局法定权力,分别作为在《处置条例》涵盖范围内现行各自监管范围下的金融机构的处置机制当局。
香港是金融稳定委员会(前为金融稳定论坛)的成员。该论坛是由七大工业国在1999年4月成立,目的是透过加强在金融监管及监察方面的讯息交流和合作,减少金融市场受冲击的机会及致力保持其运作畅顺。香港以非七大工业国成员身分(还有澳洲、荷兰、新加坡及瑞士)加入该论坛,反映香港在全球金融体系中享有的重要地位。金管局定期参加金融稳定论坛会议,并就国际金融体系的潜在风险与其他成员交换意见。
于2009年4月,金融稳定论坛改组为金融稳定委员会,成员有所增加,其宗旨亦扩展至更广的范畴。金融稳定委员会的新架构包括主席、督导委员会、全体会议及秘书处。设有3个常设委员会,以协助执行其工作,这些委员会包括:(a)风险评估委员会、(b)监管合作委员会,以及(c)标准执行委员会。香港是全体会议成员之一,并参与全部3个常设委员会。
指以外地货币(在大部分情况下,指美元)取代本地货币,作为记帐单位、储存价值的工具,以及交易媒介。美元化分为正式及非正式两类。正式的美元化制度指以外币作为本地经济体系的法定货币,非正式的美元化则指外币非正式但广泛地被使用,通常与本地货币同时流通。
为提高在香港及区内经济体系进行的美元交易的结算效率,以及消除因外汇交易的两种货币涉及不同时区而引致的结算风险,金管局在香港推出美元结算系统。该系统于2000年12月投入运作。美元结算系统采用与港元即时支付结算系统相同的基建设施,提供多项先进及精密的结算及交收功能。美元结算系统的主要功能包括美元支付项目的即时支付结算、美元股票的货银两讫结算、美元/港元、美元/人民币及欧元/美元的外汇交易同步交收结算,以及美元支票结算。这个系统还与债务工具中央结算系统联网,提供美元债券的货银两讫结算服务及回购协议交易服务。
另见 港元结算系统(Hong Kong Dollar Clearing System),欧元结算系统(Euro Clearing System)及人民币结算系统(Renminbi Clearing System)。
根据《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条例》,指明金融机构。包括认可机构及指定非金融企业及行业人士,须在某些情况下(例如在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之前)执行「客户尽职审查」措施。客户尽职审查措施一般包括识别及核实客户、客户的任何实益拥有人及任何看似是代表客户行事的人的身分,以及取得关于建立的业务关系的目的及拟具有的性质的资料。
指其价值从单一或多项相关资产、指数或事件衍生而来的金融合约。常见的相关资产包括外币、股票、信贷、债券及商品。衍生工具可用作对冲、提高投资收益或套戥,并涵盖广泛的金融合约,其中包括远期、期货、期权、掉期及其各种组合与变体。
指借款人或交易对手没有履行义务的风险。
指一间公司首次透过公开认购的方式出售普通股。若首次公开招股反应热烈,通常会引致在一段短时间内对短期流资金的需求增加。
根据《支付系统及储值支付工具条例》指定的支付系统(指结算及交收或零售支付系统,视属何情况而定)。若支付系统(i)的适当运作对香港的货币或金融稳定,或对香港发挥作为国际金融中心的功能具重要性,或(ii)涉及重大公众利益的事宜,便可能会根据该条例成为指定系统。指定系统由金管局负责监察。
指一个司法管辖区的中央政府、中央银行及属官方实体的非本地公营单位,但不包括—
(a)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
(b) 中国人民银行;
(c) 中国内地的属官方实体的非本地公营单位;
(d) 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及
(e) 特区政府。
金管局代政府发行硬币及10元纸币。代理银行负责储存及向公众分发硬币与纸币,金管局与代理银行之间的交易按7.80港元兑1美元的汇率以美元结算。因此,流通硬币及纸币均由外汇基金持有的外汇储备提供十足支持。流通硬币及纸币数额有任何变动,外汇储备会自动作出相应变动来配合。
另见 银行纸币 (banknote)。
自2007年4月1日起,财政司司长就存放于外汇基金的财政储备引入新的派息安排,按每年1月就该年厘订的固定息率计算,有关息率也适用于大部分其他存放于外汇基金的存款。该息率为外汇基金投资组合过去六年的平均年度投资回报率,或三年期政府债券在上一个年度的平均年度收益率,以0%为下限,并以两者中较高者为准。
另见 于外汇基金的存款(placements with the Exchange Fund)。
负责任投资把「环境、社会及管治(ESG)」因素纳入投资考量,务求长远而言得以提升投资回报的可持续性及强化风险管理。
另见 「环境、社会及管治(ESG)」(Environmental, Social and Governance)。
形容欠认可机构的贷款额高于抵押物业当前市值的住宅按揭贷款的用语。这个定义并未计及借款人向其他机构,如地产发展商、政府及放债人以二按或其他形式所获取的贷款。
指1999年11月推出的单位信托,是外汇基金投资有限公司出售外汇基金于1998年8月购入的部分香港股票组合及自土地基金拨入的香港股票的计划。盈富基金是以首次公开招股及国际发售的形式推出,并于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
另见 交易所买卖基金 (exchange-traded fund)。
指认可机构识别在遇到严峻压力时可确切地执行的一系列恢复方案,以能重建其财政实力及持续经营能力,并作出相应规划及部署。
在香港根据《银行业条例》获认可的3类认可机构之一。持牌银行是香港唯一可经营银行业务的机构。这个用语经常与「银行」一词交替使用。
另见 接受存款公司 (deposit-taking company)、有限制牌照银行 (restricted licence bank)及三级银行发牌制度 (Three-tier Banking System)。
香港财务报告准则包含以下由香港会计师公会发出的公告:
香港货币及金融研究中心为香港金融管理局于1999年8月成立的附属机构,致力于香港以至亚洲地区具重要战略意义的货币政策、银行业及金融领域相关议题的研究。随着金融学院于2019年6月成立,研究中心的研究范畴将扩展至应用金融研究及前沿议题研究。研究中心常与访问学者及研究员合作研究货币及金融的相关课题,其研究项目亦涵盖与金融业界和相关监管机构息息相关,并对本地金融业的长远发展具有战略意义的政策议题。
根据《香港银行公会条例》在1981年成立的法定组织,以取代香港外汇银行公会。所有银行均须成为香港银行公会的会员,并须遵守公会根据该条例制定的规则。香港银行公会的主要目的,是促进银行的利益、制定经营银行业务的规则、就涉及银行业务的事宜作为其会员的谘询机构,以及为支票及其他票据提供结算交收设施。
另见 存款公司公会 (DTC Association)及香港银行同业结算有限公司 (Hong Kong Interbank Clearing Limited)。
指银行在银行同业市场提供期限由隔夜至1年不等的港元贷款的利率。
由金管局及香港银行公会共同拥有的私营公司。香港银行同业结算有限公司在1995年5月成立,以分阶段接管由前结算所管理银行-香港上海滙丰银行有限公司-提供的结算职能。接管过程于1997年4月完成。现时,香港银行同业结算有限公司向香港所有银行提供银行同业结算交收服务,以及操作债务工具中央结算系统的电脑系统。
香港储存库是金融管理专员为施行《证券及期货条例》第101B条的汇报责任所操作用以呈交及收取场外衍生工具交易的报告的电子系统。
指保障贷款银行免受借款人拖欠还款风险影响的安排。在香港,按揭保险让银行能够在没有增加信贷风险的情况下,借出超过楼价七成的按揭贷款,这是因为七成以上的贷款部分已得到按揭保险的保障。香港按揭证券有限公司于1999年3月推出按揭保险计划,为香港银行提供按揭成数达八成半的按揭保险。该计划于2000年8月扩大至九成按揭成数的按揭保险,并于2004年7月再扩展至九成半按揭成数的按揭保险。
指由一组按揭贷款为抵押品的债券,利息的支付及本金的偿付,都是倚赖有关的按揭贷款的定期供款及不定期提前偿付本金所形成的现金流量来应付。按揭证券可能会得到担保、超额保证、高级后偿结构、信用证或其他方式提升信用,以满足投资者的需求。
指金融机构为免需要根据风险为本原则管理相关风险,索性终止或限制与某些客户或某些类别客户的业务关系。导致出现回避风险的原因可以很多,例如出于对盈利、审慎监管要求、全球金融危机后的焦虑及信誉风险的考量。将回避风险归类为纯属打击洗钱范畴的事项并不正确。
另见 「普及金融」。
「网络防卫评估框架」其中一部分。模拟测试在传统渗透测试的基础上,额外加入以风险资讯为本的模拟测试。测试采用的假设情境根据特定及最新的风险资讯来模拟当前实际的网络攻击。
核心资金比率指某第2A类机构的「可用核心资金」的款额与该机构的「所需核心资金」的款额,以百分率显示的比率。
为恐怖主义行为、恐怖分子及恐怖主义组织提供资助,一般指进行涉及由恐怖分子或恐怖主义组织拥有,或曾经或意图用于协助作出恐怖主义行为的财产的交易。
根据香港法例,恐怖分子资金筹集属刑事罪行。《联合国(反恐怖主义措施)条例》(第575章)载明,任何人如提供或筹集财产,而知道该等财产会用于作出恐怖主义行为,或怀有意图将该等财产用于作出恐怖主义行为,即属干犯恐怖分子资金筹集罪行。
另见 财务行动特别组织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持有的帐户,用以累积其财政盈余。政府在1976年将一般收入帐目的大部分外币资产转拨到外汇基金。自此,政府一般收入帐目的盈余均存入外汇基金。
财务行动特别组织是在1989年成立的跨政府组织,目标是就打击洗钱、恐怖分子资金筹集及大规模毁灭武器扩散资金筹集,以及其他对国际金融体系健全性的相关威胁,制定标准及促进有关法律、监管及运作措施的有效执行。
特别组织制定的一系列建议,获认定为打击洗钱、恐怖分子资金筹集及大规模毁灭武器扩散资金筹集的国际标准,构成国际间协调应对金融体系健全性所受该等威胁的基础,并有助确保公平的竞争环境。为确保全球各地全面及有效落实这套标准,特别组织对各司法管辖区进行评估以监察合规情况,并在评估后采取严格跟进,包括识别高风险及其他受监察的司法管辖区,并可能加强对其监察,而特别组织成员以至国际社会亦可能就该等地区实施防范措施。
香港自1991年起为特别组织成员,致力实施特别组织的最新建议。
财资市场公会于2005年11月透过改革香港财资市场发展委员会为正式机构而成立,其中包括与香港财资市场公会合并。财资市场公会旨在促进业内人士合作,以提高从业员的专业水平及香港财资市场的整体竞争力。具体来说,财资市场公会制定及推广适当的财资市场守则及标准;推动市场及产品发展;提供培训及有关的专业资格认可,以及提升香港作为区内财资市场业务枢纽的地位。财资市场公会的成员包括外汇及货币市场、债券、衍生工具及其他财资产品市场的个人及机构。
指在1个公历月内,某第2机构的「流动资产」的款额与该机构的「限定债务(经作出扣除后)」的款额以百分率显示的比率。
根据巴塞尔协定的流动性标准,流动性复盖比率是指在30个公历日的期间内,某第1类机构的「优质流动资产」的款额与该机构的「净现金流出总额」,以百分率显示的比率。
就于香港注册的认可机构而言,指除担任董事职能外,另须肩负明确管理责任的董事。
另见 独立董事 (independent directors)及非执行董事 (non-executive directors)。
这是指定系统经符合《结算及交收系统条例》列明的若干准则后获发给的证明书。该证明书对透过指定系统进行的交易的交收终局性提供法定支持,保障交收终局性免受破产清盘法例或任何其他法例规限。
在香港根据《银行业条例》获认可的3类认可机构之一。接受存款公司只可接受金额在10万港元或以上、原定期限最少为3个月的存款。接受存款公司大部分由银行拥有或与银行有联系,并从事多种专门业务,包括私人消费信贷、贸易融资及证券业务。
另见 持牌银行 (licensed bank)、有限制牌照银行 (restricted licence bank)及三级银行发牌制度 (Three-tier Banking System)。
负责就关乎《银行业条例》,特别是与接受存款公司及有限制牌照银行有关的事宜向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提供意见的委员会。接受存款公司谘询委员会由财政司司长担任主席,成员包括金融管理专员以及财政司司长根据行政长官的授权委任的人士。
另见 银行业务谘询委员会 (Banking Advisory Committee)。
指一间持续经营的机构所赚取的净盈利总额。外汇基金的累计盈余是外汇基金自1935年12月6日以来赚取的净盈利总额。
「清洗黑钱/洗钱」指改变非法获取的金钱(即犯罪得益)的来历,使其看似是循合法途径所得的各种手段。
根据香港法例,洗钱属刑事罪行。《贩毒(追讨得益)条例》(第405章)及《有组织及严重罪行条例》(第455章)载明,如有人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任何财产(包括金钱)为犯罪得益而仍处理该财产,即属干犯洗钱罪。
一个在东盟+3框架下的区域多边安排,为在有需要时向出现流动资金短缺及/或国际收支危机的成员透过货币互换提供美元资金援助。
见 信贷资料服务机构 (credit reference agency)。
「网络防卫计划」其中一环,是一个为网络安全从业员而设的本地认证计划及专业培训课程。计划由金管局、香港银行学会及香港应用科技研究院合作推出,旨在透过上述综合及有系统的课程为认可机构以至资讯科技界培育专业的网络安全从业员,并藉此加强他们的网络安全意识,以及提高他们对网络风险评估的能力和模拟测试的技术水平。
根据《金融机构(处置机制)条例》而成立的公司,目的是接收濒临倒闭金融机构的已发行证券、资产、权利或负债,并在适当时间出售该等已发行证券、资产、权利或负债予买家。
处置是一项行政程序,让有关当局在金融机构倒闭可能会对金融体系构成不利的系统性影响的情况下,运用处置机制所赋予的权力,以有序方式处理该金融机构的倒闭。处置与破产清盘程序不同之处,在于前者旨在维护金融机构提供关键金融功能的持续性,并确保该金融机构倒闭的成本由其股东及若干债权人承担。
由处置机制当局进行的机构特定评估,是处置规划的一部分,旨在评估处置机制当局按照为该特定机构制订的首选处置策略而进行的有序处置,是否可行及具公信力。若处置可行性评估发现会妨碍有序处置的重大障碍,处置机制当局可指示该机构采取行动排除有关障碍,例如在结构或运作上作出适当变动。
根据《金融机构(处置机制)条例》,金融管理专员负责为包括所有认可机构在内的银行界实体进行处置可行性评估。
为一个持续进行的机构特定处置规划过程,以便在该金融机构倒闭时能有效行使处置权力。
根据《金融机构(处置机制)条例》,金融管理专员负责为包括所有认可机构在内的银行界实体进行处置规划。
负责对处置机制所涵盖的金融机构行使处置权力(包括启动处置)的行政当局。根据《金融机构(处置机制)条例》,金融管理专员是银行界实体(包括所有认可机构)的处置机制当局。
一种证券交收安排。根据这项安排,证券交收是在付清有关款项及确定为最终及不可撤回后随即进行。
另见 外汇交易同步交收 (payment versus payment (PvP)) 。
在整个经济体系内的货币总量。香港货币供应量的指标有3个:
货币供应M1 是指市民持有的法定货币(包括纸币及硬币)与银行客户的活期存款。
货币供应M2 是指货币供应M1所包括的项目,再加上银行客户的储蓄及定期存款,以及由银行发行并由非银行持有的可转让存款证。
货币供应M3 是指货币供应M2所包括的项目,再加上有限制牌照银行及接受存款公司的客户存款,以及由这两类机构发行并由非银行持有的可转让存款证。
在这3个货币供应指标中,港元货币供应M1的数字有明显的季节性变化,广义货币(即港元货币供应M2与M3)则没有。金管局定期编制及公布就季节因素作出调整的港元货币供应M1及其组成部分(即公众持有的现金与活期存款)。
一种按照货币规则(规定货币基础的变动必须由按固定汇率以指定外币为单位的外汇储备的相应变动配合)运作的货币制度。货币规则的运作形式一般是由货币发行局作出保证,会按固定汇率将本地货币兑换为外汇储备。
另见 自动调节机制 (Automatic/Autopilot Adjustment Mechanism)、总结余 (Aggregate Balance)、兑换保证(Convertibility Undertaking)及联系汇率制度 (Linked Exchange Rate System)。
指载录在指定期间内某经济体系与世界各地的经济交易的统计表。完整的国际收支平衡表包括经常帐与资本及金融帐。香港按季国际收支平衡表的首个统计期是1999年第1季,按年国际收支平衡表的首个统计期则为1998年。
于1946年成立的国际组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基金组织)共有184个成员经济体系,宗旨是促进国际货币合作、汇率稳定及有秩序的汇兑安排;推动经济增长及提高就业率,以及在足够的保障下,向有需要的国家提供临时财政资助,以协助其纾缓国际收支失衡的情况。虽然香港并非基金组织成员,但一直有参与基金组织的活动或会议:在1997年7月1日之前是以英国代表团成员身分参与,之后则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代表团成员的身分参与。金管局负责统筹有关香港参与基金组织活动的事宜,包括出席年会、处理有关香港的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第四条磋商,以及遵循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数据公布特殊标准的规定发布官方数据。2000年9月,基金组织的北京常设代表处分处正式在香港开始运作。该分处负责收集亚洲的金融与货币发展趋势的资料,以及分析这些发展趋势对香港的影响。
于1930年成立的国际组织,宗旨是促进国际货币与金融合作,以及作为各经济体系的中央银行的银行。国际结算银行亦向十国集团及有关的中央银行组织辖下的委员会提供秘书支援服务,这些委员会包括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全球金融体系委员会、支付及结算系统委员会、黄金与外汇委员会,以及中央银行管治督导小组,就促进全球金融稳定的事宜进行研究。金管局在1996年加入国际结算银行。1998年7月,国际结算银行在香港开设其首个亚太区代表办事处。在1999年9月至2006年3月期间,金管局担任中央银行管治督导小组主席。金管局目前参与国际结算银行年会,以及部分委员会与工作小组会议。
银行在中央银行或结算所开设的户口,用作支付及结算同业交易或银行与中央银行之间的交易。
指为(i)付款义务的结算或交收,(ii)转让记帐证券的义务的结算或交收,或该等证券的转让而设立的系统。
在香港设立的电脑化系统,以电子方式处理及结算银行同业的资金转拨。结算所自动转帐系统在香港的银行之间以即时支付结算的模式运作,主要用于银行同业大额支付。参加结算所自动转帐系统的银行需与香港银行同业结算有限公司管理的结算所电脑连系。
普及金融是指一般市民和小微企业能够去银行开立和维持户口,获得基本的银行服务,以应付日常生活或生意营运资金往来的基本需要。
普通股权一级资本一般被视为认可机构具最高的弥补亏损能力的资本,其包括符合《银行业(资本)规则》附表 4A列载合资格准则的资本票据、因发行普通股权一级资本票据而产生的股份溢价、保留溢利、其他已披露储备及因认可机构的综合银行附属公司发行的普通股权一级资本票据而产生,并由第三方持有的少数股东权益数额。
另见 缓冲资本(capital buffers)及一级资本(Tier 1 capital)。
指按照《银行业(资本)规则》断定认可机构的普通股权一级资本额,与该机构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业务操作风险及官方实体集中风险的风险加权数额总和的比率(以百分率表示)。
另见 资本充足比率(capital adequacy ratio)。
为让港元银行同业支付交易以安全及高效率的方式交收,金管局于1996年推出港元结算系统。银行同业支付交易以即时支付结算方式交收。另外,系统提供多项先进及精密的结算及交收功能。主要功能包括港元股票的货银两讫结算、人民币/港元、美元/港元及欧元/港元的外汇交易同步交收结算,以及港元支票结算。这个系统还与债务工具中央结算系统联网,提供港元债券的货银两讫结算服务及回购协议交易服务。
另见 美元结算系统 (US Dollar Clearing System),欧元结算系统(Euro Clearing System)及人民币结算系统 (Renminbi Clearing System)。
指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统计处编制的名义有效汇率指数,用作反映港元与香港主要贸易伙伴货币的名义汇率加权平均数变动情况。实质有效汇率指数则反映港元兑主要贸易伙伴的货币的名义有效汇率的加权平均数,并就有关贸易伙伴的价格或成本指标的相关变动作出调整。因此,有关数字实际上反映香港的货物与服务价格相对主要贸易伙伴的变动,往往被视为反映价格竞争力的指标。由于实质有效汇率指数可以由消费物价、出口价格及单位劳工成本等不同的价格指数组成,所以没有单一的实质有效汇率指数。
指由认可机构注册成立地的银行业监管当局对认可机构进行监管。金管局是在香港注册成立的认可机构的注册地监管当局,对这些认可机构与其附属公司及本地与海外分行实行综合监管。
另见 所在地监管机构 (host supervisor)。
指贷款额与存款额的比率,是评估银行体系流动资金水平的指标。
通称按揭成数,即贷款额与抵押品的公平市值的比率,所用的抵押品通常是不动产。
一个独立委员会,其成员由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委任。该委员会的主要目的,是检讨金管局对其拥有法定或实益权益的指定系统应用《支付系统及储值支付工具条例》所规定的标准的有关内部操作程序及指引是否足够,并就此向金管局提出意见。
应用程式介面(API)是一种用于促进在不同电脑系统之间信息交换和执行指令的途径。开放API允许第三方通过API连接一个机构的内部系统。
金融机构可使用开放API将其内部系统及资料开放,让第三方服务提供者有系统地以程式读取。开放 API有效实施之后,不同银行的产品和服务资料就能汇合到同一个网站/应用程式上,方便用家比较和进行财务规划。新的服务提供者也可利用已开放的资料提供独特的产品和崭新的用户体验。
外汇基金的投资程序分别以策略性资产配置及战略性资产配置作基础。策略性资产配置,即投资基准反映的分布情况,显示外汇基金为达到投资目标而可以作出的最佳长线资产配置。策略性资产配置指导投资的资产分配和资产的到期情况。
另见 战略性资产配置(tactical asset allocation)。
策略性资产组合于2007年设立,以持有政府基于策略性目的而为外汇基金帐目购入的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股份。由于这个组合性质独特,因此外汇基金的投资表现评估并无将其包括在内。
另见 支持资产/支持组合(Backing Assets/Backing Portfolio),投资组合(Investment Portfolio),长期增长组合(Long-Term Growth Portfolio)及外汇储备(foreign currency reserves)。
在香港,这是指银行以合资格证券作为抵押品订立回购协议,向金管局借取隔夜港元资金的机制。
另见 贴现率 (Discount Rate)。
指在指定到期日后仍未偿付本金或利息的贷款。
指负责发行作为法定货币的银行纸币的银行。香港现行的发钞银行是香港上海滙丰银行有限公司、渣打银行(香港)有限公司及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在发行银行纸币前,发钞银行必须按1美元兑7.8港元的汇率向外汇基金存入等值的美元,以换取负债证明书。
另见 《法定货币纸币发行条例》(Legal Tender Notes Issue Ordinance)。
1994年颁布的条例,对在香港发行法定货币硬币作出规定。
另见 《法定货币纸币发行条例》 (Legal Tender Notes Issue Ordinance)。
主要透过互联网或其他形式的电子传送渠道而非实体分行提供零售银行服务的银行。
电子货币产品是指储值或预付产品,可供消费者使用的款项或价值的记录储存在有关消费者拥有的电子设备上,包括预付卡(又称电子钱包)及利用互联网等电脑网络的预付软件产品(又称数码现金)。这些产品与所谓的接达产品不同,接达产品是让消费者利用电子通讯方式接达传统支付服务(例如利用互联网缴付信用卡款项或一般透过互联网提供的银行服务)。
经香港银行同业结算有限公司结算及交收各类电子支付项目的电脑系统。这些支付项目包括自动转帐、证券结算交收系统(即由香港交易及结算所运作的中央结算及交收系统)产生的电子结算项目,以及售点转帐结算及交收系统。电子结算是以翌日分批形式进行。
金管局于1995年推出的电脑软件,方便认可机构利用软磁碟提交申报表。
另见 电子传送提交系统 (Submission Through Electronic Transmission)。
指透过公共或私人通讯网络(包括互联网及无线电通讯网络)提供银行服务。客户可透过特定的电子设备(如个人电脑、掌上电脑、自动柜员机、多媒体导览机,以及音频电话等)来使用电子银行服务。
另见 网上银行 (internet banking)。
一种储值支付工具,供用户以流动装置或电脑使用其帐户内的储值额作付款用途或转帐给另一人。有些电子钱包可供用户绑定其他渠道(例如: 信用卡、扣帐卡、或银行帐户等),让用户以之作为资金来源。
资本充足比率是3项风险加权资本比率的统称,即根据《巴塞尔协定三》订明的 (a)普通股权一级资本比率;(b)一级资本比率;以及(c)总资本比率。有关比率反映银行相对其于信用风险、市场风险、业务操作风险及官方实体集中风险的风险承担的资本情况。根据《银行业条例》第97C条制定的《银行业(资本)规则》订明本地注册认可机构必须维持普通股权一级资本比率不低于4.5%、一级资本比率不低于6%及总资本比率不低于8%,但金融管理专员可根据《银行业条例》第97F条,在考虑与某认可机构相关的风险后,提高适用于该认可机构的上述最低比率。每间本地注册认可机构均会在非综合(单独)基础上或在综合及非综合基础上获编配一组最低资本比率。
本地注册认可机构计算其资本充足比率的方法详列于《银行业(资本)规则》。该等规则所载标准与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发布的国际资本标准一致。
综合基础:计算综合资本充足比率时,机构的本地及海外分行以及金管局指定的附属公司的综合状况会包括在内。
单独基础:计算独立资本充足比率时,机构的本地及海外分行的合并状况会包括在内。
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在1988年达成的协定(现时普遍称为《资本协定一》),并自1989年下半年开始适用于香港。《资本协定》列出衡量银行资本充足程度的架构,规定银行须就所承担的信用风险持有的最低水平的资本,并以银行的资本基础与其风险加权资产的最低比率来表示。这个比率称为资本充足比率。《资本协定》促进国际银行体系的健全及稳定,旨在减少国际银行之间引致不平等竞争的原因。其后《资本协定》经过修订,以处理因银行的各种金融工具的未平仓合约而产生的双边净额结算、多边净额结算及市场风险等问题。
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于2004年6月公布有关规管银行资本充足程度的架构。《资本协定二》取代于1988年发出的《资本协定》(又称《资本协定一》),为参与的国家或地区提供更全面及对风险更为敏感的架构,使银行的监管资本要求更能反映它们面对的潜在风险。《资本协定二》包括三项支柱:
‧最低资本要求
‧监督检查程序
‧市场自律。
另见 内部评级基准计算法 (internal ratings-based approach)及标准(信用风险)计算法 (standardized (credit risk) approach)。
不同经济行业之间或经济行业与非居民之间在一段期间内的金融资产及负债交易的记录。资金流量表有助分析信贷供应与经济活动的关系,以及利率变动对借贷及持有金融资产的影响。
形容银行资产(一般包括贷款、投资、同业结存及资产负债表外项目)的财政实力及风险程度的名词。资产质素通常按照银行的特定分类、逾期及经重组资产的水平来衡量。特定分类资产以及逾期与经重组资产水平越高,银行的资产质素便越低。
另见 贷款分类制度 (Loan Classification System)。
这是1988年7月由当时的财政司以外汇基金管理人的身分,与作为香港银行公会结算所管理银行的香港上海滙丰银行有限公司(滙丰银行)订立的协议。协议规定滙丰银行须于外汇基金开设户口,只有金管局(或其前身外汇基金管理局)才可更改户口内的结余(结余)。会计安排规定滙丰银行须因应其在金管局开设的户口内的结余水平,管理银行体系内其他银行的净结算余额。假如净结算余额超过结余,金管局会就超出的金额(相等于滙丰银行超借予银行体系内其他银行的金额)向滙丰银行征收惩罚性利息。假如净结算余额为负数,滙丰银行也会对借方余额征收惩罚性利息。金管局于1996年12月推出即时支付结算系统,所有银行均要在金管局开设结算户口,会计安排随之告终。
指经认可机构与借款人重组及重新议定的贷款。重组贷款是因为借款人的财政状况恶化或无力应付原有的还款安排,而经修订有关利息或还款期的还款条款对认可机构来说并不符合商业原则。
于1961年成立的国际组织,宗旨是推动改善世界各地人民经济和社会福祉的政策。经合组织提供了一个论坛,各地政府可以通过这个论坛分享经验并寻求解决共同问题的办法。
这缓冲资本适用于被金融管理专员指定为具全球系统重要性认可机构(G-SIB)或具本地系统重要性认可机构(D-SIB)。较高吸收亏损能力资本要求须以普通股权一级资本来达到。
另见 缓冲资本。
一项系统或安排,而该系统或安排是为主要由个人进行的、关乎涉及购买或付款的零售活动(不论该等活动在香港或其他地方进行)的付款义务的转拨、结算或交收而设,并包括相关的文书及程序。如金融管理专员认为某零售支付系统须根据《支付系统及储值支付工具条例》被指定,可指定该系统,而该指定系统须受金融管理专员监察。其法律定义,请参阅《支付系统及储值支付工具条例》第2条。
零售银行包括所有本地注册银行及几家大型境外银行;这些大型境外银行的业务与本地注册银行近似,同样设有本地分行网络,亦活跃于零售银行业务。
指因机构在程序、制度或人事上的不足之处或缺陷,或因外在事件引致直接或间接损失的风险。
电子银行的一种,客户可透过互联网使用银行服务。
网络防卫计划的实施旨在提升香港银行体系的网络防卫能力。计划的三大支柱分别为:「网络防卫评估框架」、「专业培训计划」及「网络风险资讯共享平台」。
「网络防卫计划」其中一环,为一套风险为本的框架,让认可机构以此作依据,评估本身的风险状况,以及定出为防范网络攻击而需要采取的适当防御措施及保安的水平。
另一方面,考虑到储值支付工具持牌人的不同业务性质和风险状况,储值支付工具持牌人参照另一套专门为他们制定的「网络防卫评估框架」。由于「网络防卫计划」的目标对象为银行体系,因此储值支付工具持牌人所参照的「网络防卫评估框架」并不属于「网络防卫计划」的一环。
「网络防卫计划」其中一环,旨在提供分享有关网络攻击资讯的有效基建。银行能够从风险资讯共享平台及时收到提示或警告,有助银行业就可能出现的网络攻击作好应对。平台由金管局、香港应用科技研究院及香港银行公会合作推出。
指对手方在金融合约的最后现金流交收前可能违责的信用风险。对手方信用风险与由放款产生的信用风险的主要分别在于前者的风险承担金额在合约的有效期内会随合约的市值变化,并且合约的两个对手方中的任何一方均可能遭受损失。
在香港根据《银行业条例》获认可的3类认可机构之一。银行是唯一获准经营银行业务的机构。
另见 接受存款公司 (deposit-taking company)、持牌银行 (licensed bank)、有限制牌照银行 (restricted licence bank)及三级银行发牌制度 (Three-tier Banking System)。
指银行同业市场上可供借入(以应付短期支付义务)或借出(以具经济效益的方式暂时处理剩余资金)的资金。
银行发行的纸币,发行人承诺随时向持有人偿付纸币的面值。
银行帐内的利率风险指认可机构的财政状况因银行帐持仓受到不利的利率走势影响而承受的风险。
一套可供业界共同采用的能力标准,可更有效培训新入职者和促进现有从业员的专业发展,以提升银行从业员的核心能力水平及持续推动人才发展。银行专业资历架构涵盖六个专业工作领域:(i)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ii)网络安全,(iii)财资管理,(iv)零售财富管理,(v)信贷风险管理和(vi)风险管理及合规。
根据 《银行业条例》,银行业务指以下一种或两种业务:
(a)以来往、存款、储蓄或其他相类的帐户从公众人士收取款项,而该等款项须按要求随时付还,或须在少于3个月内付还;
(b)支付或收取客户所发出或存入的支票。
根据《银行业条例》成立的委员会,负责就关乎《银行业条例》,特别是与银行及经营银行业务有关的事宜向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提供意见。银行业务谘询委员会由财政司司长担任主席,成员包括金融管理专员以及财政司司长根据行政长官的授权委任的人士。
另见 接受存款公司谘询委员会 (Deposit-Taking Companies Advisory Committee)。
为环保及可持续发展项目融资而发行的债劵。
外汇基金谘询委员会辖下的委员会,负责监察金管局的表现,以及就薪酬与服务条件、人力资源政策及财政预算、行政及管治事务,向外汇基金谘询委员会提出建议。
见 贷款分类制度 (Loan Classification System)。
杠杆比率是旨在补充风险为本的资本充足比率的资本标准,用以限制银行体系过度的杠杆。数值上,杠杆比率是指按照《银行业(资本)规则》界定的认可机构的一级资本与其风险承担计量的比率。
名义利率按照价格水平的预期变动调整后,就是实质利率。计算实质利率的普遍做法,是以名义利率减去实际消费物价通胀率,但在概念上有关物价变动应该用前瞻式的预期通胀率,而不是滞后式的实际通胀率。
就金融市场基建而言,指金管局其负责监察的基建,监察其遵守《 支付系统及储值支付工具条例 》及/或其他监察架构的情况,以促进相关基建的安全与效率的程序 。
金管局发出的手册,内容列载金管局最新的监管政策及方法、认可机构为符合《银行业条例》的规定而应达到的最低标准,以及对认可机构应达到的最佳惯例的建议。《监管政策手册》载于金管局网站www.hkma.gov.hk。
欧元结算系统于2003年4月在香港推出,旨在提高欧元交易在亚洲时区内的结算效率及减低有关的结算风险。欧元结算系统所采用的技术与港元、美元及人民币结算系统类似,主要功能包括欧元支付项目的即时支付结算,以及欧元/美元、欧元/人民币及欧元/港元的外汇交易同步交收。这个系统还与债务工具中央结算系统联网,提供欧元债券的货银两讫结算服务及回购协议交易服务。
另见 港元结算系统 (Hong Kong Dollar Clearing System),美元结算系统 (US Dollar Clearing System)及人民币结算系统 (Renminbi Clearing System)。
外汇基金谘询委员会辖下的委员会,负责检讨金管局的财政汇报程序及内部管控制度是否足够与具成效,并提交报告。审核委员会负责审核金管局的财务报表及编制该等报表所用的组成项目与会计原则,并联同外部及内部审计师查核其所进行的审计范畴与结果。
指根据《银行业(资本)规则》可供在香港注册的认可机构选择用以计算其信用风险的最低资本要求的其中一种方法。这种方法的主要特点是,认可机构的资产的风险权数会参照获金管局认可的外部评级机构给予该等资产的信贷评级而定。
另见 基本计算法(basic approach)及内部评级基准计算法 (internal ratings-based approach)。
缓冲资本有三个组成部分: 1)防护缓冲资本、2)逆周期缓冲资本及 3)如属金融管理专员视为具系统重要性的认可机构,较高吸收亏损能力缓冲资本。
缓冲资本须以普通股权一级资本来满足,作用是加强银行体系抵御不利经济形势的能力,而较高吸收亏损能力缓冲资本则旨在限制具系统重要性认可机构一旦无法继续经营时对外界构成的潜在负面影响。如认可机构维持的任何缓冲资本低于《银行业(资本)规则》所订明的水平,该机构作出分派的能力将会受到限制,以使其能将缓冲资本回复至理想水平。
外汇基金的投资程序分别以策略性资产配置及战略性资产配置作基础。外汇基金以策略性配置作为中长线指引的同时,会对资产进行短至中期战略性配置,以争取超越基准的回报。因此,实际配置往往会与基准配置(亦即策略性配置)有所偏离。
另见 策略性资产配置(strategic asset allocation)
一项具前瞻性的风险管理工具,用以估计在不利情况或事件下,对金融体系、行业、机构、组合或产品的潜在影响。它经常用于评估和量化对压力事件或严峻冲击的脆弱点和稳健程度,及用以强化风险管理上的决定。
压力测试的目的可以是测试认可机构面对一个冲击或不同冲击组合下其资本或流动性状况,是微观审慎装备的重要部分。此外,它也是宏观分析配套中的实用工具。
联合财富情报组于1989年成立,由香港警务处及香港海关人员组成。联合财富情报组负责管理香港的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其职责在于接收、分析及储存可疑交易报告,并且将可疑交易报告送交适当的本地或海外执法机构或世界各地的财富情报组织处理。
另见 打击清洗黑钱财务行动特别组织 (Financial Action Task Force on Money Laundering)。
香港在1983年10月17日开始实行的一种货币发行局制度,以保持港元汇价稳定,在外汇市场港元兑美元的汇率保持在7.80港元兑1美元左右的水平。
一种附有预付货币价值的工具,而该工具可供用户作购买货物或服务的付款或付款给另一人 (即个人对个人(P2P)付款)。储值支付工具分为单一用途及多用途两种。单一用途储值支付工具只可用作购买由发行人提供的商品及服务,多用途储值支付工具则可用作购买发行人及愿意接受有关工具付款的第三方提供的商品及服务,及/或进行P2P付款。多用途储值支付工具受《支付系统及储值支付工具条例》规管。其法律定义,请参阅《支付系统及储值支付工具条例》第2A条。
由金融管理专员根据《支付系统及储值支付工具条例》发给在香港发行储值支付工具、促进发行储值支付工具或经营储值支付工具业务的公司的牌照。根据《支付系统及储值支付工具条例》,持牌银行视为获批给牌照。
储值支付工具的剩余储值,但不包括工具按金。其法律定义,请参阅《支付系统及储值支付工具条例》第2条。
设于中央银行的结算户口及储备帐户的结余总额。在香港,总结余是指设于金管局的结算户口结余总额。总结余是货币基础的一个组成部分。自1998年6月起,金管局透过路透社及彭博通讯社即时提供有关由金管局的外汇交易以及外汇基金票据及债券的发行与支付利息所引起的总结余变动预测。
另见 货币发行局制度 (Currency Board System)及联系汇率制度 (Linked Exchange Rate System)。
指按照《银行业(资本)规则》断定认可机构的总资本额,与该机构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业务操作风险及官方实体集中风险的风险加权数额总和的比率(以百分率表示)。
另见 资本充足比率(capital adequacy ratio)。
「环境、社会及管治(ESG)」指一系列可影响公司可持续性的因素,涵盖范围包括非财务考虑的因素:环境保护、气候改变、污染、对社会的影响、管治及反贪污。
另见 负责任投资(responsible investment)。
见 贷款分类制度 (Loan Classification System)。
额外一级资本是指除普通股权一级资本外,认可机构的一级资本组成项目之一,其用途为在持续经营中弥补认可机构的亏损。这包括由认可机构发行并符合《银行业(资本)规则》附表4B合资格准则的资本票据、因发行额外一级资本票据而产生的股份溢价,以及因认可机构的综合银行附属公司发行的额外一级资本票据而产生,并由第三方持有的少数股东权益数额。
指两方之间订立可根据法律强制执行的净额结算安排。根据这项安排,若一方违约,没违约的一方要向违约的一方收取(或支付)的金额,是按照在这项安排所涵盖的所有交易下,向违约的一方应收及应付的款项互相抵销后余下的净额来定出。
证券化是一个通过发行债务证券把与流动性较低的金融资产(例如按揭贷款)相关的信用风险转移给第三方投资者的过程,而该债务证券的财务表现乃取决于该等资产的表现。
处置机制当局可在符合某些条件的情况下,根据《金融机构(处置机制)条例》对受涵盖金融机构执行的处置措施。根据《金融机构(处置机制)条例》,共有5项稳定措施:i) 转让予买家;ii) 转让予过渡机构;iii) 转让予资产管理工具;iv )内部财务重整;及作为最后一着的v) 转让予暂时公有公司。
根据巴塞尔协定的流动性标准,稳定资金净额比率是指某第1类机构的「可用稳定资金」的款额与该机构的「所需稳定资金」的款额,以百分率显示的比率。
某实体(并非属某金融机构的集团公司)依赖该金融机构所进行的活动或业务运作,或依赖该金融机构所提供的服务,而有关活动、业务运作或服务一旦终止,便可能会:i)引致对香港经济属不可或缺的服务受到干扰;ii) 动摇香港金融市场参与者的整体信心;或iii) 在香港的金融体系内产生不良连锁效应。
为计算某银行的资本充足比率的目的而被有关银行业监管当局视为官方实体的非本地公营单位(该银行业监管当局是该非本地公营单位及该银行成立为法团所在的司法管辖区的银行业监管当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