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國際監管標準

非中央結算場外衍生工具的保證金及風險緩減標準

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國際證券事務監察委員於2013年9月聯合發出有關非中央結算場外衍生工具的保證金要求的最低標準(實施時間表其後於2015年3月作出更新)。有關標準旨在減低對手方信用風險及經非中央結算的場外衍生工具而引起的潛在連鎖影響,從而控制系統性風險。

國際證券事務監察委員於2015年1月發出有關非中央結算場外衍生工具的風險緩減標準。有關標準鼓勵採納穩健的風險緩減措施,以加強非中央結算場外衍生工具的條款的法律確定性、推動有效管理對手方信用風險及促進及時解決爭議。具體而言,有關措施涵蓋交易關係文件及交易確認,以及定出估值、組合對帳與壓縮、和解決爭議的程序及/或方法。

金管局於2017年1月發出《監管政策手冊》全新單元CR-G-14「非中央結算場外衍生工具交易──保證金及其他風險緩解標準」,載明金管局預期認可機構就非中央結算場外衍生工具交易的保證金及其他風險緩減措施應採納的最低標準。有關標準已於2017年3月1日開始分階段實施,並設有為期6個月的過渡期。

保證金及風險緩減標準的可資比較判斷
  • 就保證金要求工作小組成員以外的地區要求進行可資比較評估(參CR-G-14附註24)。
    (現階段沒有)
     
  • 可資比較評估
    (現階段沒有)

修訂日期 : 2019年0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