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框架

支付系統及儲值支付工具條例

《支付系統及儲值支付工具條例》(《條例》)訂立法定制度,讓金融管理專員可指定及監察結算及交收系統,目的是促進指定結算及交收系統的整體安全及效率。金融管理專員作為監察機構,負責監察指定結算及交收系統遵守《條例》訂明的安全及效率規定的情況,並在適當情況下促使指定結算及交收系統作出修改,使其遵守有關規定。

《條例》亦對根據該條例獲指定的結算及交收系統進行交易的交收終局性提供法定支持,保障交收終局性免受破產清盤法或任何其他法例規限。金融管理專員獲授權向符合該《條例》列明的若干準則的指定結算及交收系統發出終局性證明書。

金融管理專員授予的豁免

金融管理專員已豁免一些指定結算及交收系統的系統營運者或交收機構毋須受到《條例》施加的某些義務所規限或無須受《條例》下某些條文所規限。該等豁免是根據《條例》列明的規定授予的。

 金融管理專員根據條例批給的豁免名單

闡釋備註及指引 

金融管理專員獲授權發出闡釋備註與指引,以說明其在《條例》下指定及監察結算及交收系統的角色、政策及要求。為提高金融管理專員的指定及監察職能的透明度,金管局發出《指定及發出終局性證明書闡釋備註》(《闡釋備註》)(英文版本),說明金融管理專員擬就根據《條例》指定結算及交收系統及發出終局性證明書遵循的政策與程序。《闡釋備註》亦概述指定結算及交收系統的主要責任、金融管理專員對有關系統的權力,以及有關指定、撤銷指定,以及發出、暫時吊銷或撤銷終局性證明書的上訴機制。

金管局亦根據《條例》第54(1)(a)條發出《支付系統及儲值支付工具條例下的指定結算及交收系統的監察架構》指引,說明金融管理專員如何闡釋《條例》第7及8條下的監察規定,包括安全與效率的規定,以及金融管理專員擬就監察在該條例下指定的結算及交收系統遵循的程序。

關於施加制裁的權力,金管局已根據《條例》第54(1E)條發出《行使命令繳付罰款權力指引》,以列明以何種方式行使根據《條例》第33Q(2)(a)條命令繳付罰款的權力。

截至目前為止,下述系統根據《條例》獲指定,金融管理專員亦已向該等系統發出終局性證明書:

  • 港元轉帳系統 (包括港元「轉數快」);
  • 美元結算所自動轉帳系統(美元轉帳系統);
  • 歐元結算所自動轉帳系統(歐元轉帳系統);
  • 人民幣結算所自動轉帳系統(人民幣轉帳系統)(包括人民幣「轉數快」);
  • 債務工具中央結算系統(CMU系統);及
  • Continuous Linked Settlement System(CLS系統)。

國際標準

金管局致力遵守有關金融市場基建的國際監管標準。具體而言,金管局採納由國際結算銀行轄下的支付及金融基建委員會及國際證券事務監察委員會組織於2012年4月聯合發出的《金融市場基建的原則》(英文版本)(《基建原則》)。該報告更新、理順及加強以往發出適用於金融市場建基的各項標準,目的是使金融市場基建更趨穩健,能更有效抵禦金融危機,以及促進該等基建的安全及效率。《基建原則》載有24項適用於金融市場基建的原則,以及監管機構有效規管、監管及監察金融市場基建的5項責任。

2013年3月28日,金管局公開宣採納《基建原則》的政策意圖金管局採納《基建原則》(包括24項原則和5項責任)的政策並於當日生效。

《基建原則》的新規定在諮詢有關各方後已被納入金管局發出的金融市場基建監察指引。這些監察指引適用於金管局負責監察的香港金融市場基建。金管局根據《條例》第54(1)(a)條發表《〈金融市場基建的原則〉對指定結算及交收系統的應用》指引,並修訂關於交易資料儲存庫的監察指引(《香港交易資料儲存庫的監察制度指引》)。 這兩份監察指引納入了《基建原則》及由支付及金融基建委員會及國際證券事務監察委員會組織發出的《對中央銀行營運的金融市場基建應用金融市場基建的原則》(英文版本)的附加說明文件。所有由金管局負責監察的香港金融市場基建必需遵守《基建原則》適用於它們的各項原則。另外,金管局亦將《基建原則》的5項責任納入其金融市場基建監察制度。

金管局負責監察的香港金融市場基建已在2015年12月31日大致符合《基建原則》相關要求並需要持續實行相應措施以符合《基建原則》相關原則的規定。金管局會定期為其負責監察的香港金融市場基建進行《基建原則》的評估,結果會在金管局網站公布。

金融市場基建專題

網絡保安

隨着近年網絡攻擊愈趨頻繁及複雜,金管局非常關注受其監察的金融市場基建的應對網絡風險能力。就此而言,金融市場基建必須符合金管局所訂的網絡防衛能力要求及國際結算銀行轄下的支付及金融基建委員會的相關國際標準。當中包括該委員會於2016年6月發布的《金融市場基建​​網絡防衛指南》(英文版本)及於2018年5月發表《有關減低大額支付欺詐所涉及的終端系統保安風險》(英文版本)的報告。前者目的是提高金融市場基建防範和應對網絡攻擊的能力,後者就緩減整體大額支付環境的終端保安風險方面制定策略。相關策略包含7項元素,旨在處理有關防範、偵測、回應和通傳欺詐事件的範疇。金管局將因應網絡安全範疇的發展,持續與受其負責監察的金融市場基建合作,加強其網絡防衛能力和系統終端保安。

處置機制

銀行處置泛指有序地處理瀕臨倒閉的銀行,以維持香港金融體系的穩定及有效運作(包括持續執行關鍵金融功能),同時力求保障公帑。這需要確保銀行在處置期間能夠繼續使用金融市場基建所提供的關鍵服務(例如結算、支付、交收及托管)。為此,金融穩定理事會於2017年7月發出《被處置機構持續使用金融市場基建指引》(英文版本),載明適用於金融市場基建服務供應者、參與者與監察機構,以及處置機制當局的相關安排與保障措施。

作為金融市場基建的監察機構,金管局與相關持分者合作以符合金融穩定理事會的規定,以助指定的結算及交收系統的參與者在處置程序時,仍能繼續使用金融市場基建。相關香港金融市場基建計劃規則已修訂,包括港元、美元、歐元及人民幣結算所自動轉帳系統規則和債務工具中央結算系統成員協議及債務工具中央結算系統服務參考手冊 (英文版本),以確保在認可機構繼續履行相關合約所訂定的實質義務的情況下,處置並非違責事件。香港銀行同業結算有限公司,作為結算所自動轉帳系統營運者,亦發布了其對金融穩定理事會關於被處置機構持續使用金融市場基建的問卷的回應(英文版本)。

監察香港「轉數快」系統

「轉數快」受金管局監察。自2018年9月17日「轉數快」系統在香港投入服務起,《條例》為透過港元「轉數快」(作為港元結算所自動轉帳系統一部分)及人民幣「轉數快」(作為人民幣結算所自動轉帳系統一部分)所作交易的交收終局性提供法定支持,保障交收終局性免受破產清盤法或任何其他法例規限。

「轉數快」作為香港其中一項重要的金融基建,有着獨有的系統功能提供零售層面的支付服務。金管局已製定適用於該系統的新監察架構,包括(i) 實施現有適用於轉帳系統(本身為指定的結算及交收系統)的監察規定;(ii) 採納適用的《金融市場基建的原則》;及(iii)參考海外有關監察快速支付系統的經驗。

金管局會因應「轉數快」運作情況、持份者意見、海外發展及國際指引等,不時檢視該系統監察架構是否合適及足夠,並考慮按需要予以適當調整。

修訂日期 : 2024年0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