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框架

支付系统及储值支付工具条例

《支付系统及储值支付工具条例》(《条例》)订立法定制度,让金融管理专员可指定及监察结算及交收系统,目的是促进指定结算及交收系统的整体安全及效率。金融管理专员作为监察机构,负责监察指定结算及交收系统遵守《条例》订明的安全及效率规定的情况,并在适当情况下促使指定结算及交收系统作出修改,使其遵守有关规定。

《条例》亦对根据该条例获指定的结算及交收系统进行交易的交收终局性提供法定支持,保障交收终局性免受破产清盘法或任何其他法例规限。金融管理专员获授权向符合该《条例》列明的若干准则的指定结算及交收系统发出终局性证明书。

金融管理专员授予的豁免

金融管理专员已豁免一些指定结算及交收系统的系统营运者或交收机构毋须受到《条例》施加的某些义务所规限或无须受《条例》下某些条文所规限。该等豁免是根据《条例》列明的规定授予的。

 金融管理专员根据条例批给的豁免名单

阐释备注及指引 

金融管理专员获授权发出阐释备注与指引,以说明其在《条例》下指定及监察结算及交收系统的角色、政策及要求。为提高金融管理专员的指定及监察职能的透明度,金管局发出《指定及发出终局性证明书阐释备注》(《阐释备注》)(英文版本),说明金融管理专员拟就根据《条例》指定结算及交收系统及发出终局性证明书遵循的政策与程序。《阐释备注》亦概述指定结算及交收系统的主要责任、金融管理专员对有关系统的权力,以及有关指定、撤销指定,以及发出、暂时吊销或撤销终局性证明书的上诉机制。

金管局亦根据《条例》第54(1)(a)条发出《支付系统及储值支付工具条例下的指定结算及交收系统的监察架构》指引,说明金融管理专员如何阐释《条例》第7及8条下的监察规定,包括安全与效率的规定,以及金融管理专员拟就监察在该条例下指定的结算及交收系统遵循的程序。

关于施加制裁的权力,金管局已根据《条例》第54(1E)条发出《行使命令缴付罚款权力指引》,以列明以何种方式行使根据《条例》第33Q(2)(a)条命令缴付罚款的权力。

截至目前为止,下述系统根据《条例》获指定,金融管理专员亦已向该等系统发出终局性证明书:

  • 港元转帐系统 (包括港元「转数快」);
  • 美元结算所自动转帐系统(美元转帐系统);
  • 欧元结算所自动转帐系统(欧元转帐系统);
  • 人民币结算所自动转帐系统(人民币转帐系统)(包括人民币「转数快」);
  • 债务工具中央结算系统(CMU系统);及
  • Continuous Linked Settlement System(CLS系统)。

国际标准

金管局致力遵守有关金融市场基建的国际监管标准。具体而言,金管局采纳由国际结算银行辖下的支付及金融基建委员会及国际证券事务监察委员会组织于2012年4月联合发出的《金融市场基建的原则》(英文版本)(《基建原则》)。该报告更新、理顺及加强以往发出适用于金融市场建基的各项标准,目的是使金融市场基建更趋稳健,能更有效抵御金融危机,以及促进该等基建的安全及效率。《基建原则》载有24项适用于金融市场基建的原则,以及监管机构有效规管、监管及监察金融市场基建的5项责任。

2013年3月28日,金管局公开宣采纳《基建原则》的政策意图金管局采纳《基建原则》(包括24项原则和5项责任)的政策并于当日生效。

《基建原则》的新规定在谘询有关各方后已被纳入金管局发出的金融市场基建监察指引。这些监察指引适用于金管局负责监察的香港金融市场基建。金管局根据《条例》第54(1)(a)条发表《〈金融市场基建的原则〉对指定结算及交收系统的应用》指引,并修订关于交易资料储存库的监察指引(《香港交易资料储存库的监察制度指引》)。 这两份监察指引纳入了《基建原则》及由支付及金融基建委员会及国际证券事务监察委员会组织发出的《对中央银行营运的金融市场基建应用金融市场基建的原则》(英文版本)的附加说明文件。所有由金管局负责监察的香港金融市场基建必需遵守《基建原则》适用于它们的各项原则。另外,金管局亦将《基建原则》的5项责任纳入其金融市场基建监察制度。

金管局负责监察的香港金融市场基建已在2015年12月31日大致符合《基建原则》相关要求并需要持续实行相应措施以符合《基建原则》相关原则的规定。金管局会定期为其负责监察的香港金融市场基建进行《基建原则》的评估,结果会在金管局网站公布。

金融市场基建专题

网络保安

随着近年网络攻击愈趋频繁及复杂,金管局非常关注受其监察的金融市场基建的应对网络风险能力。就此而言,金融市场基建必须符合金管局所订的网络防卫能力要求及国际结算银行辖下的支付及金融基建委员会的相关国际标准。当中包括该委员会于2016年6月发布的《金融市场基建​​网络防卫指南》(英文版本)及于2018年5月发表《有关减低大额支付欺诈所涉及的终端系统保安风险》(英文版本)的报告。前者目的是提高金融市场基建防范和应对网络攻击的能力,后者就缓减整体大额支付环境的终端保安风险方面制定策略。相关策略包含7项元素,旨在处理有关防范、侦测、回应和通传欺诈事件的范畴。金管局将因应网络安全范畴的发展,持续与受其负责监察的金融市场基建合作,加强其网络防卫能力和系统终端保安。

处置机制

银行处置泛指有序地处理濒临倒闭的银行,以维持香港金融体系的稳定及有效运作(包括持续执行关键金融功能),同时力求保障公帑。这需要确保银行在处置期间能够继续使用金融市场基建所提供的关键服务(例如结算、支付、交收及托管)。为此,金融稳定理事会于2017年7月发出《被处置机构持续使用金融市场基建指引》(英文版本),载明适用于金融市场基建服务供应者、参与者与监察机构,以及处置机制当局的相关安排与保障措施。

作为金融市场基建的监察机构,金管局与相关持分者合作以符合金融稳定理事会的规定,以助指定的结算及交收系统的参与者在处置程序时,仍能继续使用金融市场基建。相关香港金融市场基建计划规则已修订,包括港元、美元、欧元及人民币结算所自动转帐系统规则和债务工具中央结算系统成员协议及债务工具中央结算系统服务参考手册 (英文版本),以确保在认可机构继续履行相关合约所订定的实质义务的情况下,处置并非违责事件。香港银行同业结算有限公司,作为结算所自动转帐系统营运者,亦发布了其对金融稳定理事会关于被处置机构持续使用金融市场基建的问卷的回应(英文版本)。

监察香港「转数快」系统

「转数快」受金管局监察。自2018年9月17日「转数快」系统在香港投入服务起,《条例》为透过港元「转数快」(作为港元结算所自动转帐系统一部分)及人民币「转数快」(作为人民币结算所自动转帐系统一部分)所作交易的交收终局性提供法定支持,保障交收终局性免受破产清盘法或任何其他法例规限。

「转数快」作为香港其中一项重要的金融基建,有着独有的系统功能提供零售层面的支付服务。金管局已制定适用于该系统的新监察架构,包括(i) 实施现有适用于转帐系统(本身为指定的结算及交收系统)的监察规定;(ii) 采纳适用的《金融市场基建的原则》;及(iii)参考海外有关监察快速支付系统的经验。

金管局会因应「转数快」运作情况、持份者意见、海外发展及国际指引等,不时检视该系统监察架构是否合适及足够,并考虑按需要予以适当调整。

修订日期 : 2024年0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