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置框架

《金融機構(處置機制)條例》(《處置機制條例》)於2017年7月7日生效,為香港的跨界別處置機制建立法律依據,旨在符合金融穩定理事會發出的《金融機構有效處置機制的主要元素》(「《主要元素》」)(英文版本)內所載的國際處置標準。根據《處置機制條例》,金融管理專員為銀行界實體(包括所有認可機構)的處置機制當局。

不少金融機構的業務往往跨越不同界別。根據《處置機制條例》,金融管理專員同時獲指定為主導處置機制當局,負有主導責任為香港所有現有銀行界實體所屬的跨界別集團進行處置規劃,並在有需要的情況下執行處置。

金管局的處置機制辦公室負責實施認可機構的處置機制的相關工作。該辦公室獨立運作,並直接向金管局總裁(即金融管理專員)匯報。

作為認可機構的處置機制當局,金融管理專員負責:

  • 訂立認可機構的處置標準;
  • 進行認可機構的事前處置規劃及處置可行性評估;
  • 識別及要求認可機構排除影響其有秩序處置的障礙;及
  • 在必要時透過運用《處置機制條例》下的處置權力,對瀕臨倒閉或已經倒閉的認可機構執行有秩序處置。

金融穩定理事會為香港進行同業審議(英文版本),審議範圍包括香港的處置機制,並於2018年2月發表有關報告,確認香港透過《處置機制條例》及相關規例引入處置機制,已具備符合《主要元素》就處置機制的法定權力及保障措施。報告亦指出香港是少數設有全面跨界別處置機制的金融穩定理事會成員地區之一。

此外,國際貨幣基金組織於2021年6月發布了與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金融體系穩定評估 (英文版本),並指出隨着《處置機制條例》的制訂,香港已成功設立了清晰及全面的處置機制,其危機管理架構得到顯著提升。

修訂日期 : 2023年0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