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界別合作

不少金融機構的業務往往跨越不同界別。《金融機構(處置機制)條例》(《處置條例》)在香港建立一套跨界別機制;據此,每個界別的現有監管機構,即保險業監管局(保監局),金融管理專員, 以及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分別作為其各自監管範圍下的受涵蓋金融機構的處置機制當局。

根據《處置條例》,金融管理專員亦獲指定為香港所有現有銀行界實體所屬的跨界別集團(即成員包括來自多於一個界別的受涵蓋金融機構的公司集團)的主導處置機制當局。

作為主導處置機制當局,金融管理專員負有主導責任,與其他處置機制當局協調,為有關跨界別集團進行處置規劃,並在有需要的情況下執行處置。金融管理專員亦作為跨境處置規劃的主要聯絡人,與有關跨界別集團的總公司所在地及業務所在地當局保持合作。

保監局、金融管理專員及證監會於2023年12月4日簽訂《諒解備忘錄》(《處置機制諒解備忘錄》),以建立一套架構,加強及促進各處置機制當局之間的有效合作與協調。該《處置機制諒解備忘錄》列載主導處置機制當局及處置機制當局各自的角色及職能,並建立在《處置條例》許可範圍內之溝通與資訊交換渠道及安排。

修訂日期 : 2023年12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