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處置機制

穩定的金融體系有賴各金融機構均具備抵禦衝擊的能力,並且不論在正常時期或受壓時期,均能持續地為香港經濟運作提供不可或缺的關鍵金融功能。作為監管當局,金融管理專員負責採取適當措施,加強認可機構抵禦衝擊的能力,以發揮維護金融穩定的重要角色。

然而,不管監管機制如何嚴格,金融機構亦有可能因嚴重受壓以致無法或可能不再可持續經營,即使情況非常罕見。處置機制的目標是確保金融機構以有秩序方式倒閉,防止對金融體系或整體經濟造成重大不利影響,同時致力避免令納稅人承受損失。

「處置」是一項行政程序,一旦有金融機構倒閉而可能對金融體系構成不利影響時,有關當局可透過運用處置機制授予的權力介入和管理有關機構的倒閉,達致上述目標。

處置程序與清盤程序不同之處,在於處置程序的目的是使到瀕臨倒閉的金融機構仍能持續提供關鍵金融功能,並讓有關金融機構的股東及債權人承擔倒閉的成本。

修訂日期 : 2019年0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