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置執行

根據《金融機構(處置機制)條例》(《處置機制條例》),受涵蓋的金融機構的有秩序處置可透過採用《處置機制條例》下一項或多項穩定措施來達致,包括:

  • 將瀕臨倒閉金融機構的部分或全部業務轉讓予買家;
  • 將瀕臨倒閉金融機構的部分或全部業務轉讓予過渡機構;
  • 將瀕臨倒閉金融機構的部分或全部資產、權利及負債轉讓予資產管理工具;
  • 內部財務重整(即是對瀕臨倒閉金融機構的某些負債進行法定撇帳或將其轉換為股本,以吸收虧損及恢復該機構的資本狀況);及
  • 作為最後一着──將瀕臨倒閉的金融機構轉讓予暫時公有公司。

如下圖所示,施行任何穩定措施時的處置交易有三個主要階段。

 

舉例簡述處置交易的各個階段

舉例簡述處置交易的各個階段圖片

金融管理專員正加強在運作層面的準備,以執行處置交易,包括加強與非香港有關當局就處置規劃及處置執行的跨境合作安排,並進一步提高運用處置權力的運作能力。

金融管理專員預期會在稍後制訂及公布處置執行方法,例如內部財務重整的執行機制。

修訂日期 : 2019年0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