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置標準

為使處置可行及具公信力,有關金融機構在任何時候的組織及管理,均應便利一旦其倒閉或有可能倒閉時,處置權力可以有效地施行。金融管理專員訂立認可機構須遵守的處置標準,以提高其處置可行性。

金管局在2017發出標準,界定相關認可機構需提交予金管局的核心資料,作為進行認可機構特定處置規劃的參考(《實務守則》篇章CI-1「處置規劃──核心資料規定」)。此舉有助金管局為認可機構制訂首選處置策略,並識別在該策略下對該機構的處置可行性的障礙。

金融管理專員會進一步制定有關認可機構須遵循的處置標準,以排除處置可行性的障礙。根據這些標準及金管局日後所定的處置標準,金融管理專員與有關認可機構合作,識別及處理在其首選處置策略下對有秩序處置的障礙。

下表列載處置可行性一般面對的多種障礙,並就每種障礙概述金管局目前在制定相關處置標準所取得的進展,以及作為有關標準的依據的國際標準。

 

認可機構面對的處置可行性障礙

金管局制定相關處置標準的進度

國際處置標準

  1. 吸收虧損能力(內部及外部)不足
  1. 無法維持運作持續性
  1. 無法避免提前終止金融合約
  1. 無法應付適時和穩健的處置估值
  • 金管局處置估值框架及認可機構估值能力標準──將予制定
  1. 無法評估資金需求及獲取資金
  1. 無法繼續使用金融市場基建及銀行提供的支付、結算及交收服務
  1. 無法支援適時的穩定後重組

修訂日期 : 2024年0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