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使處置可行及具公信力,有關金融機構在任何時候的組織及管理,均應便利一旦其倒閉或有可能倒閉時,處置權力可以有效地施行。金融管理專員訂立認可機構須遵守的處置標準,以提高其處置可行性。
金管局在2017發出標準,界定相關認可機構需提交予金管局的核心資料,作為進行認可機構特定處置規劃的參考(《實務守則》篇章CI-1「處置規劃──核心資料規定」)。此舉有助金管局為認可機構制訂首選處置策略,並識別在該策略下對該機構的處置可行性的障礙。
金融管理專員會進一步制定有關認可機構須遵循的處置標準,以排除處置可行性的障礙。根據這些標準及金管局日後所定的處置標準,金融管理專員與有關認可機構合作,識別及處理在其首選處置策略下對有秩序處置的障礙。
下表列載處置可行性一般面對的多種障礙,並就每種障礙概述金管局目前在制定相關處置標準所取得的進展,以及作為有關標準的依據的國際標準。
認可機構面對的處置可行性障礙 |
金管局制定相關處置標準的進度 |
國際處置標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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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穩定理事會:《總吸收虧損能力細則清單》
(英文版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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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穩定理事會:《處置中的運作持續性支援安排指引》
(英文版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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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穩定理事會:《跨境處置行動成效的原則》
(英文版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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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穩定理事會:《執行內部財務重整原則》
(英文版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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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穩定理事會:《被處置機構持續使用金融市場基建指引》
(英文版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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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穩定理事會:《處置中的運作持續性支援安排指引》
(英文版本) 金融穩定理事會:《執行內部財務重整原則》
(英文版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