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本

資本是銀行經營的命脈,充足的資本有助加強銀行財務能力,並為銀行提供額外緩衝,一旦面對突發事件,依然有充足資金應付日常營運。

根據《巴塞爾協定三》訂明,資本充足比率是以下項目的統稱:

  • 普通股權一級資本比率(CET1)(即就吸收虧損而言最優質的監管資本);
  • 一級資本比率;及
  • 總資本比率的統稱。

最低資本充足比率

適用於認可機構的資本規定主要載於金融管理專員根據《銀行業條例》第97C(1)條發出的《銀行業(資本)規則》(《資本規則》)。本地註冊認可機構須遵守適用的最低資本充足比率規定。

最新資本充足比率
資本充足比率 不得低於
普通股權一級資本比率(CET1)(即就吸收虧損而言最優質的監管資本) 4.5%
一級資本比率 6%
總資本比率 8%

註:上表為認可機構在2015年後生效的最低資本充足比率,詳細規定參見《資本規則》第3A及3B條列載和《銀行業條例》第97F條。

金管局已發出《監管政策手冊》單元CA-G-1「本地註冊認可機構資本充足制度概覽」,載明認可機構資本充足水平的政策,並概述資本充足比率計算方法的框架。認可機構亦須按照其他適用的《監管政策手冊》單元提供的指引,管理及計算其資本充足比率。

緩衝資本

除三項最低資本比率外,本地註冊認可機構亦須維持緩衝資本,包括:

緩衝資本須以普通股權一級資本來滿足,作用是加強銀行體系抵禦不利經濟形勢的能力。較高吸收虧損能力緩衝資本,旨在減低具系統重要性認可機構在無法繼續經營時所構成的負面影響。如認可機構的緩衝資本低於《資本規則》所訂明的水平,將會被限制分派的能力,使緩衝資本回復至理想水平。

修訂日期 : 2024年0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