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資銀行的發牌準則

匯思

2001年12月13日

外資銀行的發牌準則

金管局現正徵詢銀行界的意見,以研究應否修訂向外資銀行發牌所定的最低資產要求。

對於外資銀行在內地設行必須符合200億美元最低資產的規定,讀者都知道我們的看法是:這項要求太高了。事實上,我們與內地當局接觸時也曾多次表達這觀點,理由是我們了解到本港註冊銀行普遍對參與內地銀行業務,以至促進內地經濟發展都感到躍躍欲試。此外,本港某些銀行也盡力游說,希望當局修訂或靈活執行該項政策。內地當局固然很明白這些意見,並予以考慮,但鑑於中國加入世貿所牽涉到國家待遇的考慮因素與具體承諾,要做到這一點卻有困難。

我們與內地當局商討的其中一項理據,就是資產多寡並不一定是衡量銀行質素的可靠指標。儘管科技發展迅速改變了銀行服務的傳送渠道,銀行須有相當的規模才可使電子化平台設施取得成本效益,致使全球銀行業日漸步向整固合併的大趨勢,但我們這項說法仍是合理的。事實上,不少客戶仍要求某些須與銀行直接接觸的服務,以及銀行職員對產品有深入了解,而不是單靠電腦傳送銀行服務或提供一大堆井井有條的數字,就可使客戶滿意。對於正處於發展階段、幅員廣、金融面貌高度多元化、金融中介渠道普遍仍未成熟的經濟體系來說,這種情況更為明顯。要在這種環境下提供銀行服務,銀行規模大可能反而不利。但無論如何,最佳的方案還是讓自由市場決定怎樣的銀行規模才屬理想,怎樣的銀行服務才能配合經濟發展的需要。

此外,銀行監管機構當然要確保銀行體系穩定健全,使銀行的金融中介重要角色不受影響,經濟發展不會遇到障礙。因此,我們制定發牌準則的目的,基本上是引入實力強大、經營穩健的銀行,予以嚴格監管,並對財政薄弱、高風險的銀行設立屏障限制。但向外資銀行設立資產的發牌限制,是基於方便執行的原因,並非邏輯上有其必要。事實上,以銀行的資產值作為其中一項發牌條件,在主要國際金融中心中並不常見,反而是其他衡量銀行質素的客觀指標,包括資本充足比率、資產質素、銀行管理層成員以至大股東是否具備適當資格等等,才是決定發牌與否的準則。

儘管這樣,有些讀者或者未有留意一點,就是香港發給准許外資銀行設立本地分行的牌照時,其實同樣設有最低資產的要求。就銀行(尤其是本地銀行)的資產負債制定某些最低要求,可確保有關銀行會切實提供正規的銀行服務,而不是把銀行牌照視作投資看待。但若是為了這個原因,我們制定的160億美元最低資產要求卻是定得過高。況且就我們與內地當局商議調低門檻,爭取讓本地銀行加入內地市場來說也實在沒有幫助。其實,我們在實施最低資產要求時已經採用較靈活的做法,就是若經評審認為豁免執行資產要求,將有助促進香港國際金融中心的地位,我們便會考慮行使豁免權。即使這樣,160億美元的最低資產要求仍是顯得不合時宜。

既然認為資產多寡與銀行質素拉不上關係,亦希望內地可以調低門檻,我們便應該坐言起行。回顧本港最初引入最低資產要求時,是基於當時業內的銀行數目過多的主要考慮,但香港目前並無這種情況。事實上,我們最近已全面取消了對1978年起獲發牌的外資銀行所實施的分行限制,希望透過引入更多競爭來加強本港的銀行體系,並有助提高香港作為亞太區國際金融中心的地位。基於上述種種原因,我們已建議將160億美元的最低資產要求調低至50億港元,與本地銀行的發牌要求看齊,並正徵詢業內公會的意見。

 

任志剛

2001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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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訂日期 : 2001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