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银行的发牌准则

汇思

2001年12月13日

外资银行的发牌准则

金管局现正征询银行界的意见,以研究应否修订向外资银行发牌所定的最低资产要求。

对于外资银行在内地设行必须符合200亿美元最低资产的规定,读者都知道我们的看法是:这项要求太高了。事实上,我们与内地当局接触时也曾多次表达这观点,理由是我们了解到本港注册银行普遍对参与内地银行业务,以至促进内地经济发展都感到跃跃欲试。此外,本港某些银行也尽力游说,希望当局修订或灵活执行该项政策。内地当局固然很明白这些意见,并予以考虑,但鉴于中国加入世贸所牵涉到国家待遇的考虑因素与具体承诺,要做到这一点却有困难。

我们与内地当局商讨的其中一项理据,就是资产多寡并不一定是衡量银行质素的可靠指标。尽管科技发展迅速改变了银行服务的传送渠道,银行须有相当的规模才可使电子化平台设施取得成本效益,致使全球银行业日渐步向整固合并的大趋势,但我们这项说法仍是合理的。事实上,不少客户仍要求某些须与银行直接接触的服务,以及银行职员对产品有深入了解,而不是单靠电脑传送银行服务或提供一大堆井井有条的数字,就可使客户满意。对于正处于发展阶段、幅员广、金融面貌高度多元化、金融中介渠道普遍仍未成熟的经济体系来说,这种情况更为明显。要在这种环境下提供银行服务,银行规模大可能反而不利。但无论如何,最佳的方案还是让自由市场决定怎样的银行规模才属理想,怎样的银行服务才能配合经济发展的需要。

此外,银行监管机构当然要确保银行体系稳定健全,使银行的金融中介重要角色不受影响,经济发展不会遇到障碍。因此,我们制定发牌准则的目的,基本上是引入实力强大、经营稳健的银行,予以严格监管,并对财政薄弱、高风险的银行设立屏障限制。但向外资银行设立资产的发牌限制,是基于方便执行的原因,并非逻辑上有其必要。事实上,以银行的资产值作为其中一项发牌条件,在主要国际金融中心中并不常见,反而是其他衡量银行质素的客观指标,包括资本充足比率、资产质素、银行管理层成员以至大股东是否具备适当资格等等,才是决定发牌与否的准则。

尽管这样,有些读者或者未有留意一点,就是香港发给准许外资银行设立本地分行的牌照时,其实同样设有最低资产的要求。就银行(尤其是本地银行)的资产负债制定某些最低要求,可确保有关银行会切实提供正规的银行服务,而不是把银行牌照视作投资看待。但若是为了这个原因,我们制定的160亿美元最低资产要求却是定得过高。况且就我们与内地当局商议调低门槛,争取让本地银行加入内地市场来说也实在没有帮助。其实,我们在实施最低资产要求时已经采用较灵活的做法,就是若经评审认为豁免执行资产要求,将有助促进香港国际金融中心的地位,我们便会考虑行使豁免权。即使这样,160亿美元的最低资产要求仍是显得不合时宜。

既然认为资产多寡与银行质素拉不上关系,亦希望内地可以调低门槛,我们便应该坐言起行。回顾本港最初引入最低资产要求时,是基于当时业内的银行数目过多的主要考虑,但香港目前并无这种情况。事实上,我们最近已全面取消了对1978年起获发牌的外资银行所实施的分行限制,希望透过引入更多竞争来加强本港的银行体系,并有助提高香港作为亚太区国际金融中心的地位。基于上述种种原因,我们已建议将160亿美元的最低资产要求调低至50亿港元,与本地银行的发牌要求看齐,并正征询业内公会的意见。

 

任志刚

2001年12月13日

 

有关新闻稿:

 

此处可参阅本专栏过往的文章。

 

Word 格式的文件

最新汇思
修订日期 : 2001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