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局建议修订进入银行业市场的准则

新聞稿

2001年12月11日

金管局建议修订进入银行业市场的准则

香港金融管理局(金管局)今日(12月11日)发表检讨进入银行业市场的准则及三级发牌制度的文件,向业内公会进行谘询。文件汇报金管局进行的内部检讨结果,并根据检讨列出多项建议。是次检讨是金管局在1999年公布的「银行业改革方案」的一部分,方案旨在促进银行业竞争并同时巩固银行体系的安全与稳健。

检讨的其中一项主要建议是撤销适用于计划在香港设立分行的海外注册银行资产规模的准则,该准则现时为160亿美元。此举将大大减少境外银行以持牌银行形式进入香港市场的屏障。根据建议,撤销160亿美元的资产规模准则后,境外银行将与本地注册银行一样,须遵守相同的总资产及客户存款规模准则(建议分别增加至50亿港元及40亿港元)。据此,所有银行牌照申请人,无论是在本港或海外注册成立,均须遵守一致的规模准则。

金管局亦建议,放宽现行对本地注册有限制牌照银行及接受存款公司升格为持牌银行的准则,包括把必须以有限制牌照银行或接受存款公司的形式在港经营至少10年的期限缩短为3年,并撤销「与香港有紧密连系并有密切关系」的规定。

有关建议让机构能较容易申请或升格为持牌银行;与此同时,金管局须考虑避免过多小型银行进入市场,因此建议将持牌银行的最低缴足款股本要求,由1.5亿港元增加至3亿港元。这项规定对上一次调整是在1989年作出,是次建议增幅亦计及期内的通货膨胀因素。

金管局副总裁简达恒说:「有关建议会进一步开放香港的银行业,让更多本地及国际机构能够以持牌银行的形式参与本港金融市场。我们相信这些措施有助改进香港银行业的发牌及进入市场制度,及巩固香港的国际金融中心地位。」

鉴于上文提及有关进入市场准则的建议修订,金管局建议继续维持现行的三级发牌制度。如上述修订落实并且生效,金管局会再检讨是否需要修订三级发牌制度。简达恒说:「部分有限制牌照银行及接受存款公司可能会申请升格为持牌银行,最终令三级发牌制度自动简化。我们相信市场力量应能发挥作用,展示银行业的发展方向。」

谘询文件详载于附件 (英文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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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组高级经理陈民杰  2878 1480

香港金融管理局
2001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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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日期 : 2001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