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局建議修訂進入銀行業市場的準則

新聞稿

2001年12月11日

金管局建議修訂進入銀行業市場的準則

香港金融管理局(金管局)今日(12月11日)發表檢討進入銀行業市場的準則及三級發牌制度的文件,向業內公會進行諮詢。文件匯報金管局進行的內部檢討結果,並根據檢討列出多項建議。是次檢討是金管局在1999年公布的「銀行業改革方案」的一部分,方案旨在促進銀行業競爭並同時鞏固銀行體系的安全與穩健。

檢討的其中一項主要建議是撤銷適用於計劃在香港設立分行的海外註冊銀行資產規模的準則,該準則現時為160億美元。此舉將大大減少境外銀行以持牌銀行形式進入香港市場的屏障。根據建議,撤銷160億美元的資產規模準則後,境外銀行將與本地註冊銀行一樣,須遵守相同的總資產及客戶存款規模準則(建議分別增加至50億港元及40億港元)。據此,所有銀行牌照申請人,無論是在本港或海外註冊成立,均須遵守一致的規模準則。

金管局亦建議,放寬現行對本地註冊有限制牌照銀行及接受存款公司升格為持牌銀行的準則,包括把必須以有限制牌照銀行或接受存款公司的形式在港經營至少10年的期限縮短為3年,並撤銷「與香港有緊密連繫並有密切關係」的規定。

有關建議讓機構能較容易申請或升格為持牌銀行;與此同時,金管局須考慮避免過多小型銀行進入市場,因此建議將持牌銀行的最低繳足款股本要求,由1.5億港元增加至3億港元。這項規定對上一次調整是在1989年作出,是次建議增幅亦計及期內的通貨膨脹因素。

金管局副總裁簡達恆說:「有關建議會進一步開放香港的銀行業,讓更多本地及國際機構能夠以持牌銀行的形式參與本港金融市場。我們相信這些措施有助改進香港銀行業的發牌及進入市場制度,及鞏固香港的國際金融中心地位。」

鑑於上文提及有關進入市場準則的建議修訂,金管局建議繼續維持現行的三級發牌制度。如上述修訂落實並且生效,金管局會再檢討是否需要修訂三級發牌制度。簡達恆說:「部分有限制牌照銀行及接受存款公司可能會申請升格為持牌銀行,最終令三級發牌制度自動簡化。我們相信市場力量應能發揮作用,展示銀行業的發展方向。」

諮詢文件詳載於附件 (英文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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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金融管理局
2001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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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訂日期 : 2001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