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金融基礎設施(之二)

匯思

2001年05月31日

香港金融基礎設施(之二)

即使是自由市場經濟,也需要政府某種程度的參與,才能建設有效的金融基礎設施。

上星期我談過擁有安全、有效率及具成本效益的金融基礎設施,對香港國際金融中心地位的發展具關鍵作用,並提到《基本法》已規定特區政府須提供這種設施。我打算分兩個星期介紹金管局作為特區政府一部分在這方面的工作,以下我先探討國際金融中介活動的交易平台,然後留待下次談結算系統。

在未入正題前,為免被批評為鼓吹干預市場,我要澄清一點,就是我相信在大部分情況下自由市場都可以自行發展安全、有效率及具成本效益的金融基礎設施。能依賴自由市場達致這目標亦符合財經界的長遠利益,但與興建及管理各類實物基礎設施一樣,政府當局在金融基礎設施方面同樣需要有不同程度的參與。我們要有安全及有效率的金融交易平台(如運作穩健的銀行體系),以進行各類金融產品買賣,就像我們要有會議展覽中心這樣的場地,讓人們洽商交流,達成各種交易,使經濟運作生生不息一樣。我們亦要有結算系統,以穩妥、迅速及具成本效益的方式完成金融產品交易的支付程序,就像我們需要同樣迅速穩妥的運輸系統來載送人和貨物一樣。某些基礎設施若任由私營機構按照自由市場原則發展,恐怕很難會出現。希望大家可以明白及接受這一點。

在金融中介活動各種交易平台中,銀行體系是應用最頻繁、觸及範圍最廣的。本港所有銀行都是私人經營的,銀行向來可以自行決定存貸業務的對象。今年7月全面撤銷《利率規則》後,銀行可完全自由釐定港元往來戶口及儲蓄存款的息率。在銀行業務方面,監管當局的參與幾乎是零,但無論以存貸、資產負債表以外的交易,或不同幣值的業務而言,本港銀行體系已非常國際化。但為使存戶有某種程度的保障,並促進銀行體系的整體穩定及有效運作,銀行需要接受監管,而當局是依照《銀行業條例》及《基本法》第110條的規定履行監管的職務。就銀行體系作為其中一個金融中介渠道而言,我們的監管實際上亦肩負起確保這個渠道運作暢順及參與的銀行安全可靠的功能。

證券交易所是私營機構,基本上是透過股票買賣提供專利式的(香港的情況如此)金融中介服務。由於專利經營可盡量提高市場流通量,從而增強資金透過中介機制的流轉效率,因此即使與自由市場的原則不相符,但也得到普遍接受,並經立法程序予以肯定。基於這個原因及其他一些考慮,我們有需要設立像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這樣的監管機構,以監察交易所專利經營的運作。本港證券交易所當然有責任發展本身的業務,在拓展國際產品方面的成績亦愈來愈顯著,並可望能夠掌握內地逐漸開放金融市場的機會,有更進一步的發展。在這方面,不論本港或內地監管當局都只是配合有關的政策所需,使市場機會得以被發掘及充分發揮。

相比之下,債券市場的界線卻不如以上兩種渠道般分明,監管當局的參與也如是。本港債券一手市場的主要參與者是專業人士,而且大致上按自由市場運作,不受任何約束。在批發層面的二手市場方面,主要是採取場外交易的模式,參與者以銀行為主。當局在這個市場以至參與者的監管或發牌都沒有具體參與,唯一的例外就是外匯基金票據市場及香港按揭證券有限公司。儘管這樣,我們在這兩者中亦只是擔當債券發行人的角色,滿足市場要求及幫助發展債券市場。至於零售二手市場,銀行同樣是主要的服務供應者,儘管有些債券是在證券交易所掛牌買賣,但市場運作大致上是沒有甚麼管制的。整體而言,作為其中一種金融中介渠道,債券市場的自由度其實較大,當局的參與亦較少,但同時也可以說是市場發展的成熟程度較低。我們一直以來不斷強調應進一步發展本港的債券市場,正是為了這個原因。

任志剛
2001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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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訂日期 : 2001年0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