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金融基础设施(之二)

汇思

2001年05月31日

香港金融基础设施(之二)

即使是自由市场经济,也需要政府某种程度的参与,才能建设有效的金融基础设施。

上星期我谈过拥有安全、有效率及具成本效益的金融基础设施,对香港国际金融中心地位的发展具关键作用,并提到《基本法》已规定特区政府须提供这种设施。我打算分两个星期介绍金管局作为特区政府一部分在这方面的工作,以下我先探讨国际金融中介活动的交易平台,然后留待下次谈结算系统。

在未入正题前,为免被批评为鼓吹干预市场,我要澄清一点,就是我相信在大部分情况下自由市场都可以自行发展安全、有效率及具成本效益的金融基础设施。能依赖自由市场达致这目标亦符合财经界的长远利益,但与兴建及管理各类实物基础设施一样,政府当局在金融基础设施方面同样需要有不同程度的参与。我们要有安全及有效率的金融交易平台(如运作稳健的银行体系),以进行各类金融产品买卖,就像我们要有会议展览中心这样的场地,让人们洽商交流,达成各种交易,使经济运作生生不息一样。我们亦要有结算系统,以稳妥、迅速及具成本效益的方式完成金融产品交易的支付程序,就像我们需要同样迅速稳妥的运输系统来载送人和货物一样。某些基础设施若任由私营机构按照自由市场原则发展,恐怕很难会出现。希望大家可以明白及接受这一点。

在金融中介活动各种交易平台中,银行体系是应用最频繁、触及范围最广的。本港所有银行都是私人经营的,银行向来可以自行决定存贷业务的对象。今年7月全面撤销《利率规则》后,银行可完全自由厘定港元往来户口及储蓄存款的息率。在银行业务方面,监管当局的参与几乎是零,但无论以存贷、资产负债表以外的交易,或不同币值的业务而言,本港银行体系已非常国际化。但为使存户有某种程度的保障,并促进银行体系的整体稳定及有效运作,银行需要接受监管,而当局是依照《银行业条例》及《基本法》第110条的规定履行监管的职务。就银行体系作为其中一个金融中介渠道而言,我们的监管实际上亦肩负起确保这个渠道运作畅顺及参与的银行安全可靠的功能。

证券交易所是私营机构,基本上是透过股票买卖提供专利式的(香港的情况如此)金融中介服务。由于专利经营可尽量提高市场流通量,从而增强资金透过中介机制的流转效率,因此即使与自由市场的原则不相符,但也得到普遍接受,并经立法程序予以肯定。基于这个原因及其他一些考虑,我们有需要设立像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这样的监管机构,以监察交易所专利经营的运作。本港证券交易所当然有责任发展本身的业务,在拓展国际产品方面的成绩亦愈来愈显著,并可望能够掌握内地逐渐开放金融市场的机会,有更进一步的发展。在这方面,不论本港或内地监管当局都只是配合有关的政策所需,使市场机会得以被发掘及充分发挥。

相比之下,债券市场的界线却不如以上两种渠道般分明,监管当局的参与也如是。本港债券一手市场的主要参与者是专业人士,而且大致上按自由市场运作,不受任何约束。在批发层面的二手市场方面,主要是采取场外交易的模式,参与者以银行为主。当局在这个市场以至参与者的监管或发牌都没有具体参与,唯一的例外就是外汇基金票据市场及香港按揭证券有限公司。尽管这样,我们在这两者中亦只是担当债券发行人的角色,满足市场要求及帮助发展债券市场。至于零售二手市场,银行同样是主要的服务供应者,尽管有些债券是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买卖,但市场运作大致上是没有什么管制的。整体而言,作为其中一种金融中介渠道,债券市场的自由度其实较大,当局的参与亦较少,但同时也可以说是市场发展的成熟程度较低。我们一直以来不断强调应进一步发展本港的债券市场,正是为了这个原因。

任志刚
2001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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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日期 : 2001年0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