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金融基礎設施

匯思

2001年05月24日

香港金融基礎設施

任志剛將會在本專欄一連三周談金融基礎設施,今次率先探討發展具成本效益及效率的金融基礎設施,如何有助促進本港國際金融中心的地位。

讀者會留意到我在本欄及其他場合時常提到金融基礎設施。我知道這個課題未必會吸引到廣大市民的興趣,即使是財經界的朋友亦不一定很熱衷。但是金融基礎設施對香港非常重要,因此我希望多些提出來討論,以收集思廣益之效。我打算一連三個星期在本專欄探討這個技術性的課題,希望一般讀者或平日留意金管局工作的朋友不會看見標題便卻步。

大家都知道香港一直致力發展國際金融中心的地位,《基本法》第109條也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提供適當的經濟和法律環境,以保持香港的國際金融中心地位」。對於這項職責,特區政府固然認真執行,而金管局作為與這方面關係最密切的政府機關,同樣絕不鬆懈。事實上,金管局的主要政策目標之一,就是「促進金融體系,尤其支付和結算安排的效率、健全性與發展」。

在研究如何履行這項工作時,我們首先要搞清楚何謂「國際金融中心」?在這方面,我承認我們確實遇到一些困難,原因是《基本法》並無界定「國際金融中心」,即使國際間也沒有公認的準則可以遵循。我們往往都以量化的指標,例如有多少國際銀行在當地設行,或股市總市值數額多少,或外匯市場成交額多少作為參考。時至今日,這些指標雖然照舊沿用,但它們的參考價值已然下降。全球化及資訊科技的迅速發展,正在不斷改變金融交易進行的模式。由於金融產品逐漸轉向網上的交易模式,市場參與者已愈來愈不需要實物平台才可參與市場交易。

因此,研究這個課題便得從基本入手。我們認為要促進經濟增長及發展,便須有效地把儲蓄中轉至投資,也就是把閒資調動至具生產效用的經濟環節上。財經界一般稱此為「金融中介」的過程。具體上,這個過程利用中介渠道,使手持閒資的人的儲蓄需要,與有意投資的人的資金需要進行配對,使他們各得其所。國際公認的金融中介渠道有三種,計為銀行、債券及股票。從這個基礎引申,我們認為任何有能力促成國際性金融中介活動的地方,便會成為國際金融中心,而香港要達致這個地位,便需確保這三種中介渠道均有能力吸引外地儲蓄前來投資,以及外地機構在港集資。

在此情況下,更重要的課題就是如何可以達到這個目的,而若已達到這個目的,我們又如何維持這種吸引力?按照《基本法》第109條的規定,特區政府應該做些甚麼來「提供適當的經濟和法律環境,以保持香港的國際金融中心地位」?幸好我們在這方面的工作已經有相當穩固的根基,無須從頭做起。事實上,以各種標準衡量,香港早已被公認為國際金融中心,而這亦反映出我們現有的經濟及法律制度行之有效。也許我們只須繼續維持,大概已可完成任務了。

但是以我來看,這恐怕並不足夠。世上沒有事情可以永恆不變。區內其他金融中心與香港競爭激烈,國際金融環境變化巨大,我們必須不斷努力才可保持優勢,而金融基礎設施正是我們必須努力的範疇。處身於科技的年代,時間因素最具關鍵性,金融交易的價差可小至毫末,風險管理的重要性也遠較以往大。我很相信從事國際金融中介活動的人士愈來愈需要一套安全穩妥、具成本效益及效率的金融基礎設施,而這正是一個國際金融中心的競爭優勢所在。事實上,這套金融基礎設施已成為《基本法》所定「適當的經濟和法律環境」的重要部分,也是特區政府有責任提供的設施。

在未來兩星期,我會在本欄繼續探討金融基礎設施的兩大元素,即國際金融中介活動的交易平台,以及有關的結算系統。

任志剛
2001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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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訂日期 : 2001年0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