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在1996年推出合資格債務票據計劃,目的是吸引海外發債機構來港發債、拓展本地債券市場,以及提高香港的競爭力。該計劃主要為來自合資格債務票據的利息收入及買賣利潤提供稅務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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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稅務條例》(第 112章 )第14A條,要成為合資格債務票據計劃下符合資格的債務票據,其中一個條件是獲金融管理專員承認的信貸評級機構,給予可獲金融管理專員接受的信貸級別。金融管理專員可接受的最低信貸級別為(僅適用於合資格債務票據計劃):
獲承認的評級機構 (按英文字母排序) |
最低評級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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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期債務票據 |
短期債務票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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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誠信(亞太)信用評級有限公司 |
BBBg- |
Ag-3 |
惠譽評級 |
BBB- |
F3 |
穆迪投資者服務 |
Baa3 |
P-3 |
評級投資情報中心 |
BBB- |
a-3 |
標普全球評級 |
BBB- |
A-3 |
金融管理專員保留權利,不時修訂以上認可的信貸評級機構名單及可獲其接受的最低信貸評級。
獲承認的信貸評級機構名單僅適用於合資格債務票據計劃,並不構成金管局對任何信貸評級機構或其給予的信貸評級作出認可、推薦或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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