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人民幣業務的監管原則及操作安排的詮釋

通告

2010年02月11日

香港人民幣業務的監管原則及操作安排的詮釋

本局檔號:B1/15C

致﹕
所有認可機構
行政總裁

敬啟者﹕

香港人民幣業務的監管原則及操作安排的詮釋

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業務自2009年7月開展以來,業務穩步發展,客戶對人民幣金融服務的需求也相應逐漸增加,業界對《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試點管理辦法》(《管理辦法》)和《清算協議》所建立的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試點相關政策的理解也進一步深化。按照《管理辦法》和《清算協議》,在參考業界提出的意見後,金管局認為在現有政策框架下,可以透過簡化程序和增加操作靈活性進一步支持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業務,以促進企業貿易和投資便利化。金管局就人民幣業務涉及的跨境資金流動和在香港的發展,對相關的監管原則和操作安排作出以下的詮釋。

人民幣資金跨境流動的監管原則

2. 關於人民幣貿易結算及其他業務的監管安排,應遵循以下兩項原則﹕

(i) 人民幣資金進出內地的跨境流動須符合內地有關法規和要求,香港參加行按香港銀行業務的常用規則來進行人民幣業務,內地企業辦理相關業務是否符合內地有關法規和要求,由內地監管當局和銀行負責審核。
(ii) 人民幣流進香港以後,只要不涉及資金回流內地,參加行可以按照本地的法規、監管要求及市場因素發展人民幣業務。換句話說,除以下第3段列出的限制外,參加行可以參照目前適用於以其他幣種進行的銀行業務的常用規則來進行人民幣業務。

實際操作安排

3. 具體而言,參加行可以在如下的日常業務操作中體現上述原則﹕

(i) 存款﹕參加行可以按照香港現行的常用規則(包括反洗錢要求)為企業客戶開立與貿易結算有關的人民幣存款帳戶。個人、指定商戶開立人民幣存款帳戶,按照《清算協議》的有關要求辦理。只要不涉及進出內地的跨境資金流動,參加行和客戶可以自行決定如何運用其人民幣資金。
(ii) 兌換:參加行應按照現有的相關規定辦理人民幣兌換業務。
(iii) 匯款﹕進出內地的人民幣匯款應符合現有的相關規定。內地企業辦理相關業務是否符合內地有關法規和要求,由內地監管當局和銀行負責審核。但參加行仍然須要保持警覺,包括在有需要時向客戶作出查詢,以防範洗錢活動或其他違反本地或外地法規的交易。
(iv) 貸款﹕參加行為企業客戶提供人民幣融資或貸款時,應遵守審慎信貸原則,並須小心和妥善管理好人民幣流動性風險。
(v) 人民幣債券﹕在發債體範圍、發行規模及方式、投資者主體等方面,均可按照香港的法規和市場因素來決定。參加行亦可按照香港現行的常用規則為客戶提供開戶、買賣、託管和融資等服務。內地主體到香港發行人民幣債券,還須遵守內地有關法規和要求。
(vi) 支票及信用卡服務﹕參加行可以按照香港現行的常用規則向企業客戶提供該等服務。如果涉及進出內地的跨境支付,則須要符合現有的相關規定。

4. 金管局將會舉行簡介會就以上所述的監管原則及操作安排向銀行界作進一步的說明。如有任何疑問,請與尹子輝先生(電話:2878 8166)聯絡。

總裁
陳德霖

2010年2月11日

最新通告
修訂日期 : 2011年08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