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人民币业务的监管原则及操作安排的诠释

通告

2010年02月11日

香港人民币业务的监管原则及操作安排的诠释

本局档号:B1/15C

致:
所有认可机构
行政总裁

敬启者:

香港人民币业务的监管原则及操作安排的诠释

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自2009年7月开展以来,业务稳步发展,客户对人民币金融服务的需求也相应逐渐增加,业界对《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管理办法》)和《清算协议》所建立的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相关政策的理解也进一步深化。按照《管理办法》和《清算协议》,在参考业界提出的意见后,金管局认为在现有政策框架下,可以透过简化程序和增加操作灵活性进一步支持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以促进企业贸易和投资便利化。金管局就人民币业务涉及的跨境资金流动和在香港的发展,对相关的监管原则和操作安排作出以下的诠释。

人民币资金跨境流动的监管原则

2. 关于人民币贸易结算及其他业务的监管安排,应遵循以下两项原则:

(i) 人民币资金进出内地的跨境流动须符合内地有关法规和要求,香港参加行按香港银行业务的常用规则来进行人民币业务,内地企业办理相关业务是否符合内地有关法规和要求,由内地监管当局和银行负责审核。
(ii) 人民币流进香港以后,只要不涉及资金回流内地,参加行可以按照本地的法规、监管要求及市场因素发展人民币业务。换句话说,除以下第3段列出的限制外,参加行可以参照目前适用于以其他币种进行的银行业务的常用规则来进行人民币业务。

实际操作安排

3. 具体而言,参加行可以在如下的日常业务操作中体现上述原则:

(i) 存款:参加行可以按照香港现行的常用规则(包括反洗钱要求)为企业客户开立与贸易结算有关的人民币存款帐户。个人、指定商户开立人民币存款帐户,按照《清算协议》的有关要求办理。只要不涉及进出内地的跨境资金流动,参加行和客户可以自行决定如何运用其人民币资金。
(ii) 兑换:参加行应按照现有的相关规定办理人民币兑换业务。
(iii) 汇款:进出内地的人民币汇款应符合现有的相关规定。内地企业办理相关业务是否符合内地有关法规和要求,由内地监管当局和银行负责审核。但参加行仍然须要保持警觉,包括在有需要时向客户作出查询,以防范洗钱活动或其他违反本地或外地法规的交易。
(iv) 贷款:参加行为企业客户提供人民币融资或贷款时,应遵守审慎信贷原则,并须小心和妥善管理好人民币流动性风险。
(v) 人民币债券:在发债体范围、发行规模及方式、投资者主体等方面,均可按照香港的法规和市场因素来决定。参加行亦可按照香港现行的常用规则为客户提供开户、买卖、托管和融资等服务。内地主体到香港发行人民币债券,还须遵守内地有关法规和要求。
(vi) 支票及信用卡服务:参加行可以按照香港现行的常用规则向企业客户提供该等服务。如果涉及进出内地的跨境支付,则须要符合现有的相关规定。

4. 金管局将会举行简介会就以上所述的监管原则及操作安排向银行界作进一步的说明。如有任何疑问,请与尹子辉先生(电话:2878 8166)联络。

总裁
陈德霖

2010年2月11日

最新通告
修订日期 : 2011年08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