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譯本)
本局檔號:B1/15C
敬啟者:
正如我在2009年10月23日發出有關住宅按揭貸款的審慎措施的函件提到,金管局最近完成一輪對認可機構資產質素(包括住宅按揭貸款)的專題審查。本函載述金管局在這輪專題審查中觀察到有關住宅按揭貸款的最佳經營手法。認可機構須檢討及評估其貸款業務經營手法,如有需要,應立即採取措施,以符合本函所載的最佳經營手法。
供款與入息比率的計算方法
認可機構普遍都能遵守金管局有關不超過五至六成供款與入息比率的指引(其中較高的比率只適用於高收入人士)1 ,不過計算有關比率的方法各有不同,以致在部分情況下供款與入息比率被低估。為確保認可機構審慎計算供款與入息比率,它們應採納以下方法:
入息證明
借款人聲稱的租金收入應有妥善簽立的租約、租金收據或有關的物業稅報稅表加以證明。如沒有上述文件,認可機構應訂有程序,藉參考獨立資訊,如差餉物業估價署提供的租值或提供有關資料的商業網站,以評估借款人所聲稱的租金收入是否合理。如沒有租金收入證明,認可機構應考慮借款人所聲稱的租金數額是否可接受,以及是否應就存在的不明朗因素對租金收入作出高於上述提及的兩成的扣減。
有些借款人因其職業性質(如自由職業者、自僱人士或獨資經營者)未能提供客觀的入息證明,認可機構應就會獲其接納可代替入息證明的文件類別或財富證明類別訂定清晰政策,並以書面載述評估/估計借款人的還款能力時所採用的方法及假設。
物業估值
金管局在專題審查中識別了以下有關物業估值的最佳做法:
認可機構應盡快採用本通告所載述的最佳經營手法(如尚未採用有關手法)。金管局會透過非現場審查監察認可機構在這方面的進度,並會在短期內進行另一輪現場審查,以確定認可機構遵守本通告及於2009年10月23日發出的通告的規定。
香港金融管理局
副總裁
蔡耀君
2009年10月30日
1見金管局於2005年2月28日發出有關住宅按揭貸款的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