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译本)
本局档号:B1/15C
敬启者:
正如我在2009年10月23日发出有关住宅按揭贷款的审慎措施的函件提到,金管局最近完成一轮对认可机构资产质素(包括住宅按揭贷款)的专题审查。本函载述金管局在这轮专题审查中观察到有关住宅按揭贷款的最佳经营手法。认可机构须检讨及评估其贷款业务经营手法,如有需要,应立即采取措施,以符合本函所载的最佳经营手法。
供款与入息比率的计算方法
认可机构普遍都能遵守金管局有关不超过五至六成供款与入息比率的指引(其中较高的比率只适用于高收入人士)1 ,不过计算有关比率的方法各有不同,以致在部分情况下供款与入息比率被低估。为确保认可机构审慎计算供款与入息比率,它们应采纳以下方法:
入息证明
借款人声称的租金收入应有妥善签立的租约、租金收据或有关的物业税报税表加以证明。如没有上述文件,认可机构应订有程序,藉参考独立资讯,如差饷物业估价署提供的租值或提供有关资料的商业网站,以评估借款人所声称的租金收入是否合理。如没有租金收入证明,认可机构应考虑借款人所声称的租金数额是否可接受,以及是否应就存在的不明朗因素对租金收入作出高于上述提及的两成的扣减。
有些借款人因其职业性质(如自由职业者、自雇人士或独资经营者)未能提供客观的入息证明,认可机构应就会获其接纳可代替入息证明的文件类别或财富证明类别订定清晰政策,并以书面载述评估/估计借款人的还款能力时所采用的方法及假设。
物业估值
金管局在专题审查中识别了以下有关物业估值的最佳做法:
认可机构应尽快采用本通告所载述的最佳经营手法(如尚未采用有关手法)。金管局会透过非现场审查监察认可机构在这方面的进度,并会在短期内进行另一轮现场审查,以确定认可机构遵守本通告及于2009年10月23日发出的通告的规定。
香港金融管理局
副总裁
蔡耀君
2009年10月30日
1见金管局于2005年2月28日发出有关住宅按揭贷款的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