負資產住宅按揭貸款的轉按

通告

2001年10月10日

負資產住宅按揭貸款的轉按

檔號: B1/15C

2001年10月10日

致:
所有認可機構
行政總裁

敬啟者:

負資產住宅按揭貸款的轉按

在當前環境下,基於住宅按揭貸款須遵守七成按揭成數(即貸款與物業市值比率)的指引,認可機構為現有負資產住宅按揭貸款進行轉按的靈活性受到限制。

整體而言,七成按揭成數作為長期的審慎措施仍是適當的安排,並將繼續適用於新造的住宅按揭貸款,但金管局不會反對認可機構在符合商業利益的情況下,於處理負資產住宅按揭貸款的轉按時偏離七成按揭成數的指引。但這類住宅按揭的轉按金額不應超過按揭物業的當前市值。此外,認可機構亦須一如以往,繼續遵守審慎的貸款標準,其中包括供款相對入息比率的準則。

認可機構應注意:《銀行業條例》內有關住宅按揭貸款可採用的較低的50%加權數,只適用於批出貸款時按揭成數不超過九成的一類。其他超出此限的貸款,均須在貸款全期內貫徹採用100%的加權數。

此外,金管局亦藉此機會指出1997年1月就豪宅(即市值超過1,200萬元)實施的六成按揭成數指引已不再適用。然而,這類貸款仍須遵守七成按揭成數的指引。

署理副總裁
蔡耀君謹上

副本送呈:
香港銀行公會主席
存款公司公會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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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訂日期 : 2012年0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