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资产住宅按揭贷款的转按

通告

2001年10月10日

负资产住宅按揭贷款的转按

档号: B1/15C

2001年10月10日

致:
所有认可机构
行政总裁

敬启者:

负资产住宅按揭贷款的转按

在当前环境下,基于住宅按揭贷款须遵守七成按揭成数(即贷款与物业市值比率)的指引,认可机构为现有负资产住宅按揭贷款进行转按的灵活性受到限制。

整体而言,七成按揭成数作为长期的审慎措施仍是适当的安排,并将继续适用于新造的住宅按揭贷款,但金管局不会反对认可机构在符合商业利益的情况下,于处理负资产住宅按揭贷款的转按时偏离七成按揭成数的指引。但这类住宅按揭的转按金额不应超过按揭物业的当前市值。此外,认可机构亦须一如以往,继续遵守审慎的贷款标准,其中包括供款相对入息比率的准则。

认可机构应注意:《银行业条例》内有关住宅按揭贷款可采用的较低的50%加权数,只适用于批出贷款时按揭成数不超过九成的一类。其他超出此限的贷款,均须在贷款全期内贯彻采用100%的加权数。

此外,金管局亦藉此机会指出1997年1月就豪宅(即市值超过1,200万元)实施的六成按揭成数指引已不再适用。然而,这类贷款仍须遵守七成按揭成数的指引。

署理副总裁
蔡耀君谨上

副本送呈:
香港银行公会主席
存款公司公会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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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日期 : 2012年0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