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示:虛擬資產機構使用「銀行」一詞的失實陳述

新聞稿

2023年09月15日

警示:虛擬資產機構使用「銀行」一詞的失實陳述

香港金融管理局(金管局)呼籲市民提高警覺,小心聲稱為「銀行」或聲稱其產品為「存款」的虛擬資產機構。與此同時,金管局警告有關機構這些行為可能違反《銀行業條例》。

金管局留意到有些虛擬資產機構自稱為「加密銀行」、「虛擬資產銀行」、「數碼資產銀行」、「數碼銀行」或「數碼交易銀行」等,或聲稱提供「銀行服務」或「銀行戶口」。有些虛擬資產機構亦使用「存款」一詞來形容客戶存放於該等機構的資金,或宣傳「儲蓄計劃」為「低風險」及「高回報」。上述種種描述或具誤導性,令市民相信有關的虛擬資產機構是在香港獲認可的並且是他們可放心交託其儲蓄的銀行。

根據《銀行業條例》,只有獲金管局發出經營牌照的持牌銀行、有限制牌照銀行及接受存款公司(統稱為「認可機構」),才可在香港經營銀行或接受存款業務。除認可機構外,任何人在香港經營業務時採用「銀行」一詞的名稱或稱謂,或申述該人是一間銀行或正在香港經營銀行業務(註1),即屬犯罪;任何人不得在香港經營接受存款業務(註2),或邀請公眾人士作出任何存款,否則亦屬犯罪(註3)。

金管局提醒市民,非香港銀行的虛擬資產機構不受金管局監管,而存放於該等機構或平台的款項亦不受香港存款保障計劃保障。

市民如果對任何聲稱為銀行或邀請作存款的機構有所懷疑,應查閱金管局網站上的認可機構名單以核實該等機構是否已獲認可(https://vpr.hkma.gov.hk/chi/regulatory-resources/registers/register-of-ais-and-lros/)。如再有懷疑,可致電金管局公眾查詢熱線(2878 8222)查詢。

 

  1. 根據《銀行業條例》第97條,除銀行或中央銀行外,任何人如無金融管理專員的書面同意而在該人於香港經營業務時採用的稱謂或名稱內使用“bank”一字或該字的任何英文派生詞,或使用中文「銀行」一詞,或使用以“b”、“a”、“n”、“k”此次序排列的字母;或申述該人是一間銀行或正在香港經營銀行業務,即屬犯罪。根據《銀行業條例》第97A條,任何人不得向人描述自己,或以其他方式顯示他本人,以表示或被合理地解釋為表示他是銀行,或正在香港經營銀行業務,除非他是銀行。
  2. 根據《銀行業條例》第11及12條,只有持有有效銀行牌照的銀行或認可機構,才可在香港分別經營銀行業務或接受存款業務。
  3. 根據《銀行業條例》第92條,除認可機構外,任何人如知道某廣告、邀請或文件屬於或載有一項邀請,邀請公眾人士作出任何存款,或訂立或要約訂立作出任何存款的協議,即不得在香港或其他地方發出該廣告、邀請或文件,或為在香港或其他地方發出該廣告、邀請或文件的目的而管有該廣告、邀請或文件;某些情況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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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訂日期 : 2023年0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