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示:虚拟资产机构使用「银行」一词的失实陈述

新闻稿

2023年09月15日

警示:虚拟资产机构使用「银行」一词的失实陈述

香港金融管理局(金管局)呼吁市民提高警觉,小心声称为「银行」或声称其产品为「存款」的虚拟资产机构。与此同时,金管局警告有关机构这些行为可能违反《银行业条例》。

金管局留意到有些虚拟资产机构自称为「加密银行」、「虚拟资产银行」、「数码资产银行」、「数码银行」或「数码交易银行」等,或声称提供「银行服务」或「银行户口」。有些虚拟资产机构亦使用「存款」一词来形容客户存放于该等机构的资金,或宣传「储蓄计划」为「低风险」及「高回报」。上述种种描述或具误导性,令市民相信有关的虚拟资产机构是在香港获认可的并且是他们可放心交托其储蓄的银行。

根据《银行业条例》,只有获金管局发出经营牌照的持牌银行、有限制牌照银行及接受存款公司(统称为「认可机构」),才可在香港经营银行或接受存款业务。除认可机构外,任何人在香港经营业务时采用「银行」一词的名称或称谓,或申述该人是一间银行或正在香港经营银行业务(注1),即属犯罪;任何人不得在香港经营接受存款业务(注2),或邀请公众人士作出任何存款,否则亦属犯罪(注3)。

金管局提醒市民,非香港银行的虚拟资产机构不受金管局监管,而存放于该等机构或平台的款项亦不受香港存款保障计划保障。

市民如果对任何声称为银行或邀请作存款的机构有所怀疑,应查阅金管局网站上的认可机构名单以核实该等机构是否已获认可(https://vpr.hkma.gov.hk/chi/regulatory-resources/registers/register-of-ais-and-lros/)。如再有怀疑,可致电金管局公众查询热线(2878 8222)查询。

 

  1. 根据《银行业条例》第97条,除银行或中央银行外,任何人如无金融管理专员的书面同意而在该人于香港经营业务时采用的称谓或名称内使用“bank”一字或该字的任何英文派生词,或使用中文「银行」一词,或使用以“b”、“a”、“n”、“k”此次序排列的字母;或申述该人是一间银行或正在香港经营银行业务,即属犯罪。根据《银行业条例》第97A条,任何人不得向人描述自己,或以其他方式显示他本人,以表示或被合理地解释为表示他是银行,或正在香港经营银行业务,除非他是银行。
  2. 根据《银行业条例》第11及12条,只有持有有效银行牌照的银行或认可机构,才可在香港分别经营银行业务或接受存款业务。
  3. 根据《银行业条例》第92条,除认可机构外,任何人如知道某广告、邀请或文件属于或载有一项邀请,邀请公众人士作出任何存款,或订立或要约订立作出任何存款的协议,即不得在香港或其他地方发出该广告、邀请或文件,或为在香港或其他地方发出该广告、邀请或文件的目的而管有该广告、邀请或文件;某些情况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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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日期 : 2023年0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