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在金融系統的參與

匯思

2003年01月09日

政府在金融系統的參與

政府一方面有明確的責任確保金融系統的運作及發展符合公眾利益,但另一方面,政府的角色亦需受到一定限制。

每個國家或地區的政府對其金融系統都應負起一定的責任。雖然這個責任的具體內容不容易界定,但我相信為了公眾利益或為了限制政府在金融系統的參與,一個清楚說明政府應如何參與金融系統的架構是必需的。在這方面,首先要做的當然是確立金融系統的主要目的。以下我所想到的兩個主要目的若然能有效達到,將會有助經濟增長及發展,最終惠及整體社會:

  1. 將人們的積蓄中轉作為投資,即是發揮金融中介的作用。若能把資金投入到具生產力的用途上,將可使公眾受惠,而金融中介基本上就是指讓某些人的閒資轉到另一些人手裏,使資金發揮更大的效用;及

  2. 提供各種經濟交易(包括金融中介活動涉及的交易)所需的金融基礎設施。

我相信上述兩項已完全概括了金融系統的主要目的,但在兩者之下當然還有第二重的目的,例如提供就業及營商獲利的機會。然而,第二重目的的重要性不應蓋過主要目的,但這一點往往被忽略,因而可能導致出現「重」金融中介機構的私利而「輕」公眾利益的情況。

事實上,政府對金融系統的參與(或限制政府在該系統的參與)其中一個主要的理據,就是為了避免金融系統涉及的「私利」與「公利」出現失衡的情況。回顧香港以至所有其他金融系統的發展,無一不是經歷種種挑戰。這些挑戰有時候對經濟造成重大衝擊,甚至因上述的失衡情況而引起衝突。本港股市於1987年停市便是一個很深刻的例子。

政府參與金融系統的第二個原因,是某些金融基礎設施是屬於「社會公益」的性質,因此從公平競爭或商業成效的角度考慮未必適合由商業機構來提供或運作。我解釋金融基礎設施時,經常都以實物基建來作比喻。像建設機場、道路、隧道等實物基建的目的,就是要安全及有效率地運送人及貨物。同樣地,要安全及有效率地傳送資金,我們便要建設有效的基礎設施,還需要政府參與落實計劃。

那麼政府應該怎樣參與金融系統?參與程度應該有多少?我想這方面要有適當的平衡,我個人認為首先政府要堅決承諾,在促進金融系統達致上述兩個主要目的過程中自由市場的原則會被貫徹遵守。在這方面,由市場力量來發揮作用,肯定比政府部門下達命令來得有效率。正如以上兩個例子所見,政府應該在發現有不足之處的時候才會參與。

具體上,政府在金融中介方面的參與,應只是擔任監管的角色,並致力達致下述的明確目標,即促進:

  1. 穩定;

  2. 專業操守;

  3. 多元化;及

  4. 效率。

在金融基礎設施方面,政府的角色應該是促進服務的發展或提供服務,明確的目標是提供支付、結算及交收的安排,而這些安排具有下述特點:

  1. 在批發及零售層面均可提供多種接通服務的渠道;

  2. 可供本地貨幣及主要外幣的交易使用;

  3. 涵蓋透過各種多元化金融中介渠道進行的交易及有關的衍生工具產品;及

  4. 透過穩健及具經濟效益的系統,即時或盡快完成交易的最後結算。

 

任志剛

2003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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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訂日期 : 2003年01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