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在金融系统的参与

汇思

2003年01月09日

政府在金融系统的参与

政府一方面有明确的责任确保金融系统的运作及发展符合公众利益,但另一方面,政府的角色亦需受到一定限制。

每个国家或地区的政府对其金融系统都应负起一定的责任。虽然这个责任的具体内容不容易界定,但我相信为了公众利益或为了限制政府在金融系统的参与,一个清楚说明政府应如何参与金融系统的架构是必需的。在这方面,首先要做的当然是确立金融系统的主要目的。以下我所想到的两个主要目的若然能有效达到,将会有助经济增长及发展,最终惠及整体社会:

  1. 将人们的积蓄中转作为投资,即是发挥金融中介的作用。若能把资金投入到具生产力的用途上,将可使公众受惠,而金融中介基本上就是指让某些人的闲资转到另一些人手里,使资金发挥更大的效用;及

  2. 提供各种经济交易(包括金融中介活动涉及的交易)所需的金融基础设施。

我相信上述两项已完全概括了金融系统的主要目的,但在两者之下当然还有第二重的目的,例如提供就业及营商获利的机会。然而,第二重目的的重要性不应盖过主要目的,但这一点往往被忽略,因而可能导致出现「重」金融中介机构的私利而「轻」公众利益的情况。

事实上,政府对金融系统的参与(或限制政府在该系统的参与)其中一个主要的理据,就是为了避免金融系统涉及的「私利」与「公利」出现失衡的情况。回顾香港以至所有其他金融系统的发展,无一不是经历种种挑战。这些挑战有时候对经济造成重大冲击,甚至因上述的失衡情况而引起冲突。本港股市于1987年停市便是一个很深刻的例子。

政府参与金融系统的第二个原因,是某些金融基础设施是属于「社会公益」的性质,因此从公平竞争或商业成效的角度考虑未必适合由商业机构来提供或运作。我解释金融基础设施时,经常都以实物基建来作比喻。像建设机场、道路、隧道等实物基建的目的,就是要安全及有效率地运送人及货物。同样地,要安全及有效率地传送资金,我们便要建设有效的基础设施,还需要政府参与落实计划。

那么政府应该怎样参与金融系统?参与程度应该有多少?我想这方面要有适当的平衡,我个人认为首先政府要坚决承诺,在促进金融系统达致上述两个主要目的过程中自由市场的原则会被贯彻遵守。在这方面,由市场力量来发挥作用,肯定比政府部门下达命令来得有效率。正如以上两个例子所见,政府应该在发现有不足之处的时候才会参与。

具体上,政府在金融中介方面的参与,应只是担任监管的角色,并致力达致下述的明确目标,即促进:

  1. 稳定;

  2. 专业操守;

  3. 多元化;及

  4. 效率。

在金融基础设施方面,政府的角色应该是促进服务的发展或提供服务,明确的目标是提供支付、结算及交收的安排,而这些安排具有下述特点:

  1. 在批发及零售层面均可提供多种接通服务的渠道;

  2. 可供本地货币及主要外币的交易使用;

  3. 涵盖透过各种多元化金融中介渠道进行的交易及有关的衍生工具产品;及

  4. 透过稳健及具经济效益的系统,即时或尽快完成交易的最后结算。

 

任志刚

2003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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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日期 : 2003年01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