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中介機構融通資金的基本責任

匯思

2002年02月28日

金融中介機構融通資金的基本責任

金融中介機構的主要功能是把儲蓄轉化成為投資。金融體系的穩定及有效運作,有賴這些機構切實履行融通資金的基本責任,避免從事窒礙金融中介功能的活動。

我在《觀點》專欄每次談到金融業或香港的國際金融中心角色時,往往會提及「金融中介」這個技術名詞。金融中介或中轉,是指把社會上的儲蓄轉化成為投資,這個過程對經濟增長及發展非常重要。我反覆提到金融中介,是希望提醒大家注意金融業的這項基本功能。無論是監管當局、金融業界或市民大眾都應該清楚這一點。提供金融服務的機構(即金融中介機構)更應理解,它們成立的基本目的便是要履行這項經濟功能。

若以金融中介這項基本功能來衡量,有時候金融中介機構為爭取盈利機會所採用的業務策略是否恰當可能會值得商榷。若能具體說明這些值得商榷的業務策略的特點或類別,固然可以為金融中介機構提供有用的指引,使它們盡量規避,但可惜要做到這一點並不可能。此外,由於金融中介機構較貼近市場,也較了解具體市場活動的意圖及效果,所以我們作為監管機構還是希望由它們自行判斷。我們相信金融中介機構都能明白它們作為金融中介服務的持牌人,若是從事一些會影響金融中介渠道整體穩定及有效運作的業務策略,最終會損害它們自己的長遠利益。事實上,監管當局都是經過審核認為申請人符合適當人選標準才會發出牌照,其中一項重要標準就是申請人能夠切實履行作為持牌人的融通資金的基本責任,避免從事影響金融系統穩定的活動。

監管當局有需要不時提醒金融中介機構本身的角色及責任,希望業界不會介意。面對資訊科技突飛猛進及金融市場全球化的發展,透過金融中介渠道獲利,但卻因而影響金融中介整體穩定及有效運作的機會較以前增加。例如,人們在網上進行金融交易後可在境外入帳:此舉令市場透明度大為降低,有利進行市場操控活動,最終會危害市場的健全運作。此外,大型而結構複雜的國際金融機構的出現,也對這些機構本身的管理工作帶來不少挑戰,以致一般運作層面的人員未必會時刻緊記履行金融中介機構融通資金的基本責任的重要。

讀者必然留意到報章時有提及的市場傳聞,表示大戶刻意舞高弄低(俗語所謂「炒上炒落」)某些金融工具的價格。身為維護金融市場整體穩定及有效運作的人員,我聽到這些傳聞時總覺得有些不安。市場的功能是有效地找出合理的價格。定價功能運作愈有效率,價格便愈可靠,金融市場發揮金融中介以促進經濟繁榮發展的作用也愈有效。所有市場人士應該都是承價人,意思是按市價買入或賣出,期望價格變動有利於己方時可以獲利。換言之,彼此買入或賣出時都不應刻意把價格推向某個特定方向以能圖利。這兩種做法的差別相當微妙,但卻十分重要。前者有助金融市場發揮重要的金融中介功能,後者卻是公然操控市場,損害金融市場的中介功能。以我來說,金融中介機構若是參與或促成這類操控活動,更是未能履行它們作為持牌人的基本責任。

我們再以香港持牌銀行融通資金的基本責任來說明,但我先要強調一點,就是目前我們在這方面並無問題。我們認為持牌銀行要履行這個責任,應以不危害銀行體系整體穩定及健全運作的方式來經營業務。例如,我們一向認為,在聯繫匯率制度下,本港持牌銀行是不應參與或促成炒賣或狙擊港元匯率的活動,因為這樣會對銀行體系帶來衝擊,影響銀行體系的穩定。一直以來銀行體系是社會上不可或缺的金融中介渠道,對經濟繁榮發展具關鍵作用,日後也將如是。整體社會的長遠利益,將有賴於銀行體系有效地發揮這項重要的功能。

 

任志剛

2002年2月28日

 

有關《觀點》文章:

 

此處可參閱本專欄過往的文章。

 

Word 格式的文件

最新匯思
修訂日期 : 2002年02月28日